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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基层单位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08-23 18:15:05 点击:

      摘 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本文从“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着手,重点探讨了基层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在实践工作中如何准确把握、善加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探索
      2015年,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再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在实践中,基层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准确把握、善加运用,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每种形态背后都有理论的支撑、制度的支撑和纪律的支撑,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凸显的是对全体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调的是“治未病”理念,要求全体党员既要勇于自我批评,加强自我监督,又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远离纪律和规矩底线,防范于未然,拉起了防止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强调的是“正歪树”理念,对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纪律和规矩底线的党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小祸酿成大祸,是守住防止犯大错误的“第二道防线”;“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强调的是“治病树”理念,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出重拳、下猛药,当头棒喝、治病救人,筑牢防止犯罪的“第三道防线”,以免干部陷入违法犯罪深渊;“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强调的是“拔烂树”理念,对那些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的的党员,坚决追究法律责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肌体健康。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划分的,深刻理解“四种形态”要通过从轻到重、从普遍到个别、从常态预警到非常态严厉惩治的层次之分,使党规党纪的提醒、劝诫和制裁覆盖到全体党员,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传承了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让党员的思想行为能时刻得以匡正和校准,最大限度保证大多数党员干部不出轨、不越界,避免滑向腐败深渊。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首先,“四种形态”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其意义就在于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四种形态”的核心在于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维护整片“森林”;要求在于纪严于法、纪先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建立更嚴密的“防御阵地”。
      其次,“四种形态”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从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发展规律来看,党员干部出问题,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行为一步一步失范,小错终成大祸。“破法”必先“破纪”,“破纪”必有苗头,所以第一种形态非常关键,抓早抓小,让有问题苗头的党员干部红脸出汗,及时警醒,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眼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通过设置层层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这体现了标本兼治,也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延伸和拓展。
      再次,“四种形态”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为纪检监察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提供了根本遵循。同时,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明晰了纪检监察部门深化“三转”的方向,找准了监督执纪问责的切入点,对纪检监察工作重心的调整、工作方式的选择、工作效果的体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实践
      咬耳扯袖常态化。监督执纪只有真正做到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真的成为了常态,就管住了绝大多数党员干部,严重违纪的问题自然就少了。因此,基层单位用好“第一种形态”是关键。一方面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观念,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三会一课”等制度,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征求意见、自我剖析、谈心谈话、相互批评、整改落实等环节工作,达到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的目的,从而更好地改进党员作风,防“腐”于未然。另一方面强化廉政谈话提醒,“四种形态”体现和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因此在工作实践中,要通过谈心谈话、廉政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自身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小过即问、及时纠正;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严抓严管、及时处理,防止小问题养成大问题。对于新上任的干部,要进行任前谈话,针对在考察过程中征集到的个人优缺点进行反馈,提升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风险防控体系化。监督执纪要遵循反腐倡廉工作规律和基层单位发展规律,坚持廉情预控、突出重点、聚焦关键,抓好廉政风险防范。一要强化重点防控,聚焦“关键领域”。围绕规范权利运行,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自下而上排查并梳理廉政风险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隐患。在工作实践中可通过召开廉情分析会、廉政短信提醒等措施,杜绝不良现象,促进廉洁从业。尤其针对管人、管钱、管物等容易滋生腐败行为的关键领域,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以建章立制为根本,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从源头上加以防范。二要强化作风建设,聚焦“关键问题”。从作风建设“小切口”做细做长“大文章”,开启监督“探照灯”,坚持节假集中查,节点重点查,日常随机查,保持力度不减、标准不降、震撼常在,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在工作实践中,通过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公务接待及公车使用专项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等,进一步加强监督执纪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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