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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网络犯罪细化的研究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08-29 14:35:05 点击:

      【摘 要】随着世界科技的发展,网络这几年的迅速发展使得《刑法》对计算机系统犯罪的规定,已经无法全面涵盖利用网络实施的新型网络犯罪,为调整刑事立法中不合理的部分,适应网络犯罪的惩治需要,《刑法修正案(九)》新生两大罪名以细化网络违法犯罪类型,使之更具严密性、合理性。
      【关键词】网络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网络犯罪的概述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也称网络空间中的犯罪或涉及网络的犯罪,广义的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利用网络为工具进行的各种犯罪的总称。1而狭义的网络犯罪是指仅限于侵入或者破坏网络以及在网络中实施的犯罪,但利用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传统犯罪,例如绑架、勒索、诈骗等都不属于网络犯罪。一般来说,个人比较倾向于前种说法,比较利用网络作为工具实施的犯罪和在网络中实施的犯罪,两者的行为都发生于网络,虽然前者结果发生在网络,后者的结果不发生于网络,但两者一样都能达成犯罪目的,产生侵害结果。因此,除了对网络自身进行破坏是网络犯罪,利用网络作为工具进行犯罪也应认定是网络犯罪。
      (二)网络违法犯罪的分类
      网络犯罪根据实施对象的不同分为纯正网络犯罪和非纯正网络犯罪。纯正的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为犯罪对象,侵害网络系统,网络数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包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针对这种“以信息为侵害对象”的网络犯罪以立法的形式做出了相应的规范。非纯正的网络犯罪是指利用网络为工具进行的各种犯罪,即各种传统的犯罪转化成在网络环境下进行,利用网络传播犯罪信息、进行犯罪活动,从而达到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
      基于网络设备的发展与进化,网络分为计算机网、电信网、有线电视网,同时也对应了相应的犯罪类型,包括计算机网络犯罪、电信网络犯罪、有线电视网络犯罪。首先,计算机作为网络设备的元老,组成的计算机网络始终为互联网的信息传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黑客犯罪、传统犯罪等提供了网络支持。智能手机引起电信网络犯罪更多的分摊了计算机网犯罪的“压力”,智能手机具有计算机的大部分功能,不断通过手机网站、短信、APP等在网络中将黑手伸向用户。有线电视网络是通过无线或宽带与传统电视机连接,并安装APP等程序组成的网络,使得传统电视机也具有传播和接收的互动功能,成为未来网络犯罪的主要工具之一。这些网络设备搭建的网络,逐渐将最简单的两台计算机互联的网络,变成将全世界电子设备连在一起的复杂网络,使网络发展为一种工具。
      二、网络犯罪对刑法理论的冲击
      (一)对刑法理论的冲击
      部分网络犯罪事件由于缺少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产生了罪与责,罪与刑不相符的情形。例如,网站的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即使有牟利的目的,但是没有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不能直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直接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定罪”的规定来处罚,显然改变了刑法中該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这种司法解释似乎是不恰当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满足该罪犯罪构成,但由于规定的不健全,司法解释这种勉强而尴尬的处置方法,对当前刑法理论产生了较大的冲击。这样适用模糊性、不恰当性及处理法律事件的紧急性,使得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存在疑虑。
      我国对于网络犯罪的立法较欠缺,原有的网络犯罪立法不能满足当前消除网络犯罪的需求。细化和补充网络犯罪的规定,必成为刑法立法的当务之急。
      (二)细化网络犯罪的立法意义——减少对刑法理论的再度冲击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4日审议通过,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要求。刑法新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相关网络犯罪罪名。其立法意义在于对利用网络实施不法行为的责任人明确法定责任,使其无法跳脱法律的准绳,减少对刑法理论的再度冲击。实践中,便于执法、司法人员运用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与义务,准确处理案件。
      细化网络犯罪的立法体现了社会对于网络犯罪不断认识,通过法律体系对网络犯罪规制的不断完善,减少网络犯罪的可能,目的也在于将网络犯罪尽早扼杀在罪恶的温床之中。本次《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重点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保护网络安全,提供了极大的法治保障。增设这三个网络犯罪罪名是本次立法的亮点之一,细化立法要求更是本次立法的重大进步之一。
      网络犯罪以一种新型的形式在社会中急速蔓延,改变了传统犯罪的目的、犯罪行为、犯罪形式、犯罪手段,完善网络犯罪的具体规定,使其不套用传统犯罪的刑法条款,确切符合时代潮流。人大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相关网络犯罪条例,对非法网络犯罪的准备活动进行依法规范,必定会端正网络活动走向,健全网络制度安全。《刑法修正案(九)》细化网络犯罪的条款也必定会使社会对司法机关的适用产生争议,因此需要官方司法解释予以内容及标准的规范。基于对具体适用法律条款产生存在的争议是推动本条法条愈加完善的动力,也是新生法律的必经之路,本文认为对于新设罪名的研究应予以宽容的态度,在不断改进与规范的发展过程中,实现对网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合理保障。
      注释:
      1.许秀中.网络与网络犯罪[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15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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