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事迹材料
  • 申请书
  • 作文大全
  • 读后感
  • 调查报告
  • 励志歌曲
  • 请假条
  • 创先争优
  • 毕业实习
  • 财神节
  • 高中主题
  • 小学一年
  • 名人名言
  • 财务工作
  • 小说/有
  • 承揽合同
  • 寒假计划
  • 外贸信函
  • 励志电影
  • 个人写作
  • 其它相关
  • 生活常识
  • 安全稳定
  • 心情短语
  • 爱情短信
  • 工会工作
  • 小学五年
  • 金融类工
  • 搞笑短信
  • 医务工作
  • 党团工作
  • 党校学习
  • 学习体会
  • 下半年工
  • 买卖合同
  • qq空间
  • 食品广告
  • 办公室工
  • 保险合同
  • 儿童英语
  • 软件下载
  • 广告合同
  • 服装广告
  • 学生会工
  • 文明礼仪
  • 农村工作
  • 人大政协
  • 创意广告
  • 您现在的位置:六七范文网 > 事迹材料 > 正文

    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0年浦民一民初字第44339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1-05-13 22:03:32 点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浦民一(民)初字第44339号

    原告刘XX,女,1976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安东路XX弄XX号X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3338弄X号X室。

    被告丁XX,男,1971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油龙新村X幢楼房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莲安东路XX弄XX号XX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注重沟通,并考虑建立家庭之不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XX要求与被告丁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凌 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程程

    推荐访问:民初 纠纷案 判决书 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0年浦民一民初字第4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