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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政治妥协事例_晚清至民国时期的乡村联盟与地方政治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08 04:44:13 点击:

      晚清至民国时期,地方军事化、清末新政以及议会选举等一系列政治变革,不仅导致中国社会传统政治体制发生结构性的变化,且引发了地方社会权力体系的不断重组,先后出现了团练局、同姓联宗、“同盟会”等乡村联盟。这些不同形式的乡村联盟,在士绅、知识分子、商人、律师、家族等各种社会力量的运作下,逐渐成为地方社会中新的权力中心,对地方社会的政治格局及其演变趋势产生了深刻影响。
      【关键词】乡村联盟;地方政治;南昌地区;晚清;民国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8—0122—05
      晚清至民国时期,中国的政治制度发生了急剧变革,地方社会的权力体系和精英阶层也经历了重组过程。地方军事化、清末新政以及议会选举,促使乡村社会进行了新的整合,导致了乡村联盟的普遍出现。因此,对这一时期乡村联盟的研究,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结构的近代转型的理解。有关乡村联盟与地方政治的研究,学界已有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以往研究或是着眼于某一类型的讨论,或是仅限于某一时期的考察,缺乏对乡村联盟做全面而动态的分析,因而难以揭示其背后所蕴含的社会文化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晚清至民国时期南昌地区乡村联盟的历史考察,论述政治变革与乡村联盟的兴起、乡村联盟与地方权力体系演变的互动过程,以期从一侧面揭示国家政治变革对地方权势的影响,以及中国传统社会近代转型的内在机制。
      一、政治变革与乡村联盟的兴起
      晚清至民国时期,地方军事化、清末新政及议会选举等一系列政治变革,深刻改变了中国社会的传统政治结构和地方社会的权力体系。在南昌社会的发展历史中,这种因政治变革而带来的变化,集中体现在当地乡村联盟的兴起与发展过程中。由于这些政治变革均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从而使南昌的乡村联盟也呈现出相应的时代特征。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不同时期的乡村联盟,不仅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各有不同,且在形式上也各有差异。
      晚清南昌地区的乡村联盟,主要表现为团练局这一军事联盟形式。咸丰三年(1853),为了防御太平天国军队的冲击、江西巡抚张芾、钦差办理江西军务陈孚恩,“札委南、新绅士及在事官员亲往各乡劝办团练”,以致南昌各县先后出现了为数众多的团练局。这些按照“富捐资、贫出力”的方式组建的团练局,在朋友、师生等社会关系作用下,又形成了更高一级的乡村军事联盟。如南昌县举人刘于浔先是设中洲团练局于灵仙观,后又授意其好友、举人燕毅创建了南州局。此后,南昌县内的保安、定安、万舍等另外3个团局也相继建立起来,“自是五局并起,而以中洲为总局”。
      清末民初南昌的乡村联盟,主要通过同姓联宗的方式来实现。自明末清初,同姓联宗,甚至异姓联合修谱在南昌及其他乡村社会时有出现,成为小族联合抗争大族的有力工具,深刻地改变着地方社会权力结构。清末民初,同姓修谱在南昌地区仍普遍盛行。如新建人王锡藩在《合修大成王氏族谱小引》一文中,就从“群力”的角度阐释了同姓联宗的时代必要性和内在合理性。首先,他认为“今日之世界,一群力竞争之世界”,“合群则力强,离群则力弱”,因而不仅各团各界要合群,且“各姓氏亦贵有之”。那些散处各地的同姓子孙,只有采取联合的方式,方能“不受异姓大族之欺凌”。其次,王氏族谱的编修,“自前清康熙间大修以来,年逾二百,世历十余,丁则愈生而愈多,支则愈分而愈远”。在此过程中,一些王姓子孙已经游离于族谱之外。如不“重修大谱以联合之”,那么王氏子孙“受人欺虐者不知几何也”。
      显然,王锡藩主张王氏合修通谱,乃是出于对时代的变化与本族现实处境的认识,希望借助通谱的修撰,将王姓各族联合起来,达到“苟与他族偶有交涉,独力难持,犹得并力以相御”之效,避免被其他大姓欺虐的情形。因此,为使新建、南昌两地之王氏各族进入更广的族际联合中,王锡藩又鼓励由余干马坡嘴徙居新建、南昌两地的王氏各族与原地合修族谱。新建王氏家族与南昌、余干两地王氏的联合,充分反映了同姓联宗这种乡村联盟的方式,仍然是地方社会中宗族寻求发展时所惯用的一种策略。
      进入民国中期,同姓联宗仍然是南昌乡村社会中一种常见的联盟形式。但是,由于此时现代政党已经成为地方政治生活中重要的权力机构,因而此一时期南昌的乡村联盟,亦开始按照现代政团的形式来组建和运作。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三类:一是同姓或同宗的部分人员联合起来,组成一个政治团体。如1937年,进贤县内的9位姜姓族人组成“扶正会”,并且订立了较具体的十三条简章。其中两条就分别明确规定,“本会以维持宗族地方治安为宗旨”,“凡姜姓本族公正人士均得为本会会员”。1948年,进贤县内的19名谭姓族人立下盟誓,成立“自强会”。其盟誓云:“我等各本良心,精诚团结,做永久之结合,世代继承,千古不朽,遵守本会一切规约,歃血为盟,倘有背誓行为,甘受惩处。”二是异姓个人通过拟制的血缘关系,缔结金兰,结为异姓兄弟,以期在乡村社会政治生活中取得一席之地。如1948年,丰城县徐、李、陈等姓氏的13人通过写立字约的方式,结为仁义兄弟,以求“声应气求,患难相顾。有福同享,有祸同当”。三是小姓村落通过写立合约的形式,组成一个现代的政治联盟。如1946年,进贤县北部的燕口山、大杰岗、礼山等十多个小姓村落,鉴于“村落散没,弱小难堪,既无自卫之可能,当存合群之素志”,于是“各村有志之士,联合异姓同胞,组建了名为“北区和平同盟会”的村落联盟,以求做到“扶弱小而御外侮”。
      总之,晚清至民国时期南昌地区出现的乡村联盟,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分别呈现出各自的时代特征,即晚清时期以团练局为代表的军事联盟、清末民初的同姓联宗、民国中后期由个人和村落联合组成的现代政团。这些不同类型的联盟的兴起,既是士绅、家族组织等传统乡村社会组织长期发展的结果,又与国家政治变革以及现代政党和政治团体向乡村社会渗透息息相关。因此,无论这些乡村联盟以哪种形式出现,实际上都反映了特定时代政治变革背景下乡村社会重组的历史过程。
      二、乡村联盟与地方社会重组   “中洲团练局”、“自强会”及“北区和平同盟会”等乡村联盟所折射出来的地方社会重组的过程,主要是通过这些乡村联盟与士绅、宗族、村落组织等不同社会力量,以及商绅、学绅等新式精英的结合来完成。根据史料记载,在中洲团练局的领导成员中,既有举人这样的高级士绅,也有生员、监生之类的低级功名拥有者。同样,在南昌县另外26个团练局的领导者中,既有人取得过进士、举人这样的高级功名,又有人只获得生员这种最低功名,而具有廪生、监生身份的也大有人在。可以说,在团练领导者中,我们能找到几乎任何一级功名之人。这就充分表明,南昌县内的团练局,实质是乡村社会中士绅的军事联盟。正是由于士绅阶层进行了有机整合,加之各领导者之间的私人联系,因此南昌的团练能够做到“联络一气”,形成较严密的体系,并最终发展为“江军”。
      团练局不仅是士绅群体的联盟,也是家族组织的联合。南昌县的许多团练局,就是由两个或多个家族联手组建。如中洲团练局在创建之初,就以梓溪刘氏与合火气万氏的家族成员作为团勇的主干。“年丰黄大观以所居船市为楚匪往宁州冲衢,与邻都徐、车、程、雷、黄等姓相团练,率挫贼锋。”而在南昌、进贤两县交界之处,则出现了跨县域的大宗巨族联合组建团练的事例。如南昌东乡镇东局,即是南昌县人“姜应门、姜应菊即邀吴杞栋纠合本都姜、万、刘、李四大姓,及进贤吴、陶、艾、万诸巨族绅士,召集一百二十余村丁壮”组建而成。
      清末以降,由于新政的推行,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再次被打破。除了传统的士绅阶层外,商绅、军警、律师以及学绅等新式精英,也成为地方政治生活中重要的力量。这些新旧地方精英除借助社团来维护自身权势外,还积极利用同姓联宗这种乡村联盟的形式,以求最大限度获取各种权力资源,建构自身的权力网络。这一点,在南昌“豫章罗氏宗祠”的修建中得到集中体现。
      “豫章罗氏宗祠”为江西省罗姓共建,奉祀江西罗姓始祖、豫章太守罗珠(怀汉公)。据民国年间编修的《豫章罗氏祠志录》称,该祠在宋太平兴国时期,罗姓子弟德秀公曾“表请规复”。有明一代,该祠罹于兵。入清后,罗氏祠先后于康熙、嘉庆、同治、光绪四朝重修。民国初年,因该祠司事者腐败,其名下产业多处被盗卖。1927年,在南昌、新建数位罗姓子弟奔走下,各地罗姓联合成立整理委员会,清厘祠产,倡复旧规。不久,罗姓召开旅省同宗大会,改组了宗祠管理机构,成立“豫章罗氏宗祠管理委员会”。改组后的罗氏宗祠管理委员会不仅实行会员制度,对会员的条件有了限定,要求会员按等级缴纳费用,且对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也作了明确界定。因此,此时罗氏宗祠管理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按照现代政团的模式来组建的同姓联盟。这种新式家族管理组织的出现,当与清末民初大的时代变迁息息相关,但同时也与该族内的精英的努力分不开。从该祠管理委员会职员个人情况来看,除一人外,其他管理委员会职员或是新式学堂毕业的政界官员,或是学界人物,或是商界人物。另外,从这些职员的支别来看,主要是来自新建、南昌和南城境内的数个支派。换言之,这个全省数十个县罗姓祠堂的管理委员会,并不是由江西省罗姓支别的代表构成,实质上不过为少数几个支派中部分绅学商以及政界的罗姓同仁所控制。可以说,这些来自不同地域、身份各异的委员会成员,通过同姓联宗的形式,达到了整合政治力量的目的。
      民国中后期出现的“扶正会”、“自强会”和“北区和平同盟会”,同样是乡村社会重组中的重要一环。“自强会”、“扶正会”等联盟的章程表明,其会员无论是同族之人,还是异姓之人,都具有相似的身份。至于“北区和平同盟会”的成立,无疑是当地众多弱小村落用以抗衡大姓巨宗的政治联盟。首先,“同盟会”盟书强调,结成联盟之后,盟内之人必须同心一气。“异姓同胞,相亲相爱,切勿尔虞我诈,离心离德。”当面临欺压时,则必须“众志成城,群策群力,同仇敌忾,与共死生”。其次,从“北区和平同盟会”的盟书中我们还发现,该会在1946年成立之际,参与盟誓的共11个村落。此后,随着冈山村、瑶塘村等两个小姓村落进入,最终形成了13个村落的政治联盟。因此,北区同盟会的兴起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乡村社会权力体系处于不断分化和重组的过程中。
      三、乡村联盟与地方政治
      前文研究表明,尽管各类乡村联盟的产生时间和组建形式各有不同,但是它们都能与地方社会中不同的政治力量整合起来。随着这些联盟与士绅、学绅、商绅等社会力量的结合,它们逐渐成为地方社会新的政治权力中心,对地方政治权力格局产生深刻影响。
      晚清时期兴起的团练局,是战时南昌乡村社会的权力中心。如前文提及的中洲团练局,既是军事指挥中心,也是地方行政中心。它不仅能采取强制性的派捐以筹集军饷,且承担起维护地方秩序和司法审判之责。如史料云:“惟癸丑五月,贼已围城,各乡土辣乘机抢劫,官不能禁。中洲局刘、万二绅禀请抚宪委崔公登鳌、彭公宗岱先后驻局,严究惩,燕举人倡率各局就近兜,解归总局,禀明抚宪,就地正法,计斩匪三四十起,乡里帖然,此亦权宜定乱,除暴安良之一法。”
      民国初期南昌乡村社会出现的“同姓联宗”,同样与地方政治结构变动密不可分。例如,新建人王锡藩就希望通过“合群”,改变本族在“大姓巨宗”所控制地方社会格局中的地位。要理解“同姓联宗”对地方政治的影响。就必须对其出现之时的地方政治权力格局做深入的分析。那么,当时南昌的乡村社会,究竟处于怎样的一种政治格局?下面将以南昌县为例,对此作进一步阐释。
      1909年1月,清廷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作为各地举行自治的指导纲要。自1909年9月,南昌各级地方自治逐步展开。全县分为东乡、南乡、西乡、北乡和中乡五大区,下再分为39个镇乡选举区。1910年,各乡镇分别成立自治会,选举出第一屑自治会议长、副议长、董事以及议员。1913年,部分乡镇又进行了第二届自治会选举。地方自治的推行以及各种新的乡镇行政机构的设置,使南昌乡村社会的权力格局被打破,地方社会进入一个重组的过程。根据《民国初元南昌纪事》的记载,我们可以发现,在南昌县18个乡镇的前后两屑自治会的领导层中,其姓氏构成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完全未变,如冈上、蒋埠、义丰三乡即是如此。一是大致未变,只是有个别出入。这类为数最多,有幽兰、富丰、市汊、广福、麻丘、茬港等6个乡镇。一是虽有变化,但至少两个姓氏未变,这类有水南、佛塔、新彬、柏岗、黄溪等5个乡镇。一是只有个别姓氏未变,这类有前坊、黄城、墨山等3个乡。一是完全改变,这类只有泰祉1个乡。因此,就整体上来说,除了少数几个乡镇外,大多数乡镇自治会的领导者都是在几个姓氏中产生,有的甚至仅限于两个姓氏。另外,从地方志的其他记载来看,在进行了一次选举的乡镇中,有的乡镇自治会领导者也出现由单个姓氏产生的情形,最为典型的当属三江乡。该乡自治会的议长、副议长、乡董均出自当地的蔡氏家族。该乡参加南昌县议会的代表,亦由蔡氏子弟蔡炯担任。   上述家族之所以能在县乡镇各自治机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又源自它们长期形成的地方权势。如三江蔡氏家族自宋明以来,不仅各类科名获得者源源不断,且新式学堂毕业生也为数不少。其他诸如佛塔乡胡氏家族、冈上乡熊氏家族、墨山乡梅氏家族、幽兰镇万氏家族,其或是依靠科举上的成功步入民国时期南昌的地方政治,或是军功、科举齐头并进,重新确立自身的权势,或是将商业作为进入现代政治机构的资本,或是借助于新学获得政治上的成功。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机构的设立,并没有导致地方社会原有的权力格局发生根本变化。由新式政治机构带来的权力资源,仍然掌握在少数家族手中。有的是一族控制一个乡镇,有的是多个家族联合对乡镇进行自治。这一点,或许正是导致民初以后诸多小姓进行“同姓联宗”,以求在地方政治格局中占据一席之地的根本原因所在。
      民国中后期进贤县内出现的“扶正会”与“北区和平同盟会”,同样是在政治变革背景下,地方社会出现的政治权力机构。自1926年11月始,国民党在江西的统治逐步确立起来,并建立了一套以保甲制度为中心的行政组织,以加强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但是,随着日军全面入侵及第二次国共合作的形成,这套以“剿匪”为主要职能的行政组织转而成为各种战略物资催征的机构,其对地方社会的管理也随之趋于松散,从而使乡村社会再次出现权力真空,导致各种地方性政治权力机构的兴起。如1937年7月25日形成的“扶正会”,其简章就明确宣称“以维持宗族地方治安为宗旨”,负责调停会员所发生的各种事故。至1945年,随着抗战胜利,南京国民政府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地方选举。1946年,进贤县政府将全县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区,进行县长及议长的选举,再次引发了地方政治权力格局的变动。这一点,可从1946年8月成立的“北区和平同盟会”的十六条决议中得以一窥。为更好地说明问题,现将部分决议引述如下,并略加分析:
      本会以共谋生存、相互协助为宗旨。
      本同盟之各村同盟之后,不得互相侵犯,争长竟短。
      对于本区政治事宜,义务同尽,权利同享。如遇有不平事情,应向本会报告,设法交涉。
      如有人向本会报告,缴纳开会会费豆子二担,由本会负责向对方调解,如无调解之可能,则宜共同负责抵制之。
      各盟村之纠纷,本会调解无效者,由祸首缴交特别费豆子伍担正。
      本同盟之甲村与乙村如发生纠纷,本会开会调解,由报告村缴交茶点费豆子一担。
      同盟各村落必须遵守本会一切裁断。
      对同盟内各村落,每十户应购买步枪一枝,五十户以上应购机枪一枝,限本年应购足,报由本会点验登记之。
      (九)本同盟被外□□,本会调解无效时,一切抵制之人力及武器,应由本会摊派。抽丁及武器,共需之衣食及一切所需,由本会负责统筹办理之。
      (十)本会遇有外患时,人力财力武器,应向各村负责人索取之,不得藉故推辞。
      从上述条文不难看出,由众多小姓村落联合起来的“北区和平同盟会”的权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盟内各村落之间应相互尊重,不得“互相侵犯”。如联盟内各村落之间出现纠纷,应由同盟会负责调解。第二,盟内村落之利益受到其他村落损害时,“同盟会”代表受害村落向施害村落交涉。如交涉无效,则要求其联盟内其他村落共同抵御。第三,盟内村落应根据人户数量,购买相应的枪支,各村抽派的人丁和购买的武器,由“同盟会”统一管理和分派,以更好地维护同盟各村的权益。因此,该同盟会既是一个政治联盟,又是一个准军事化组织,其最终的目的则是如条文四所说的“对本区政治事宜,义务同尽,权力共享”,成为北区乡村社会中的权力中心。事实上,“北区和平同盟会”在成立后,不仅成为当地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乡村权力机构,而且成为县内“党部派”和“议会派”两大政治派系竟相拉拢的对象,对该县政治格局的走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结语
      晚清至民国时期,中国传统社会先后经历了地方军事化、清末新政以及议会政治等一系列制度变革。这些变革既使国家政治结构发生变化,又让地方社会各种力量处于不断分化与重组之中,导致了乡村联盟的兴起。从南昌社会乡村联盟的历史来看,大致呈现出由“团练局”到“同姓联宗”再到“村落联盟”的演变过程。这些不同历史时期出现的乡村联盟,有着各自的时代特征。首先,就名称而言,无论是“中洲团练局”还是“豫章罗氏宗祠”,都具有浓厚的传统色彩,而“同盟会”则具有鲜明的现代政治特征。其次,“团练局”这种军事联盟的出现,是在政府的倡导下完成,而“同姓联宗”与“村落联盟”则是地方社会自发组织的结果。再次,从联盟的构成来看,团练在不同姓氏的大宗巨族基础上组建,“同姓联宗”大多是弱小姓氏的联合,村落联盟则是小姓村落的结盟。最后,在领导人的构成上,团练仅有士绅阶层,“同姓联宗”则既有获得过传统功名的士绅,又有学绅、律师等新式精英,村落联盟的领导者则是受过新式教育之人。但在看到各类乡村联盟间差异性时,我们发现它们也存在相似性。如中洲团练局虽是军事性组织,但也行使了行政职能,而“北区同盟会”既是一个政治同盟,也是一个准军事化的组织;两者都从宗族组织中吸取资源,成为家族或族际联盟控制地方社会的权力工具……
      各类乡村联盟之间的共同点与差异性,表明无论是中洲团练局,还是诸如“罗氏宗祠管理委员会”之类的同姓联宗组织,以及“北区和平同盟会”,既是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又是晚清以降中国传统社会向近代转型过程中地方权力体系长期演变的结果。在经历了地方军事化之后,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控制日趋衰落,地方社会的“自治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清末民国时期,议会制的推行,再一次将地方自治推进了一大步,议员、学绅以及新式社团领袖随之出现,权力重组成为基层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而导致了“同姓联宗”组织以及“北区同盟会”的兴起,并使其呈现出时代特点。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晚清至民国时期南昌乡村联盟的兴起与演变,既集中体现了特定时期地方社会的政治格局,又反映了晚清以来乡村社会权力转移的历史趋势。
      【责任编辑:王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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