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寒起诉百度侵权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百度侵犯韩寒三部作品的著作权,需赔偿韩寒10万元。有人说这是知识产权的胜利,但笔者认为,这仅仅是网络成功维权的个案而已。事实上,自互联网兴起之后,日益增多的网络传播载体就存在大量的侵权行径,可谓无侵权不成网站,更多的网络侵权事件还在泛滥扩散,被侵权作品却难以向相应的网络载体申讨维权。
作者倘若发觉作品被“上网”、被侵权,发电子邮件、打电话问询多半杳无音信,偶有网媒回复,或敷衍了事,或称已支付原发报刊版权费用,让作者向报刊编辑部索要稿酬,或言作者如要认领作品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文章被报刊录用时收到的录用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须知,一些报刊早已不提供样报、样刊,罕见作品具有录用证明文件,如此这般,试问,尚有几多作者还能持有具备法律效力的维权证据?
作者倘若转向侵权网站所在地的版权局举报,或者无回音,或者迟迟不查处,或者建议自行与侵权网站协商联系,或者告知可起诉侵权网媒;作者倘若真的怒而起诉,姑且不论自身消耗的精力和时间,单单费用就吃不消:知识产权案件通常是中级法院一审判案,案件最低受理费即是1000元,如果再加上律师费、公证费、信息查询费、版权登记费等等,一篇稿件的维权费至少好几千元——倘若多家网站侵权,作者同时起诉恐怕得倾家荡产。由此可见,虽然现行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应的保护网络版权条款,可真要引用却十分困难,多数作者恐怕只得仰天长叹。
网络载体侵权成本太低,作品维权成本过高,也难怪韩寒的胜诉能迅速升格成为社会热点。只是不知什么时候,众多纸媒报刊、广大的作者才能便捷、低廉、高效地维护自身的网络版权?或许只有到那时,读者才能看到更多更好的优秀原创稿件。(吴志强 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