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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分析法在韩国垄断规制法中的适用可能与局限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09-08 21:15:02 点击:

       [摘要]经济分析方法被广泛运用于美国反托拉斯法实施中,对世界范围内竞争法的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韩国也不例外。从对韩国垄断规制法立法目的的合宪性解释出发,发现经济分析方法虽然代表着垄断规制法实施的一定方向,能在客观上高效准确地划定相关市场,解决量化基准的适用问题,利于激励竞争效率的实现,但是,在非效率性价值的保护和实现方面具有明显的缺陷,这并不符合韩国垄断规制法的目的设置。不加区别地广泛适用经济分析方法将影响垄断规制法适用的安定性,增加涉案各方的举证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竞争执法机构可能实施的有效事前规制行为。故此,将经济分析方法及其主张的效率性作为单一的违法性判断方法和基准来解释韩国垄断规制法的适用并不妥当。垄断规制法的适用和解释需要主动适应韩国市场经济运行现实,在现行宪法经济条款和垄断规制法规范目的条款之下,将价值定性分析与效率量化分析有机结合,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
       [关键词]经济分析方法;垄断规制法;立法目的;韩国宪法;合宪性解释
       [中图分类号]D312.3.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007(2019)02-0105-06
      现代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实施进程不仅有赖于法律规范本身的变化,也依赖于新的经济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步人新世纪以来,韩国在实施《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以下简称为垄断规制法)时,对各种限制竞争行为,特别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审查时,广泛运用了经济分析方法。但是,韩国学界和实务界,尤其是经济法学界对这一趋向仍然存有质疑的声音,他们认为过分强调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以效率为中心来判断限制、排除竞争行为的违法性的做法,容易忽略甚至无视垄断规制法所承载的其他价值,这并不符合垄断规制法设立的目的及其现实需求。
      虽然,韩国大法院早在浦项钢铁公司案(以下简称浦项案)中提出,以是否存在限制、排除竞争效果为标准来判断拒绝交易行为具有不当性。[1]即在认定滥用市场地位案件的违法性时,原则上只要证明了假定垄断者限制、排除竞争的意图和发生限制、排除竞争的实质效果或潜在风险,就可以认定其属于滥用行为,构成违法。此后,对于滥用行为,韩国大法院及下级法院的判决都援引了浦项案的判决意见,逐步确立了以效率分析为中心的方法在规制滥用案件中的地位。
      然而,当我们从深层次、全面地观察韩国垄断规制法的演进历程,不难发现在其宪法规定的经济秩序与私法秩序的框架下,竞争秩序的价值和垄断规制法应予承载的意义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过度强调经济学理论与分析方法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一边倒地介绍和承认美国经验,并不利于韩国垄断规制法自身价值的实现——这一点尤其值得制度后发国家和地区警惕。
      故此,本文以韩国适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法律为例,探讨在经济学视阈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目的内涵与外延,比较垄断规制法上判断基准与经济学上判断基准的差异,认为如果将经济分析方法不加藤别地引入规制垄断法适用中,将会导致偏离垄断规制法的规范目的,损害垄断规制法实施的实际效果。
      一、从韩国规制垄断法的目的看经济分析方法适用的可能
      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中过分强调经济学分析导致的后果是,对涉案行为的判断都需给出符合经济效率标准的严谨证据,如此一来,可能会对垄断规制法语境下的诸多价值诉求产生抑制效果。譬如,过分强调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g卩依赖对限制、排除竞争效果的分析,强调效率原则——以效果为基础的违法性判定基准适用于垄断规制法项下所有的违法行为认定——那么不公平交易行为就应当从垄断规制法中予以剔除。这样一来就与“公平”的价值诉求相悖,从而引出关于垄断规制法的基本价值的设定与该法适用方法选择之间的冲突。
       (一)经济分析方法适用于垄断规制法目的的解释
      垄断规制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解释路径与其他法律的解释方法并无二致,都需要遵守基本的法律逻辑,规范解释是垄断规制法适用的基本方法。但与此同时,由于垄断规制法引入了大量的经济学术语,在其适用中也存在经济理论的选择适用问题,致使在缺乏或者没有明示规范的指引下,竞争执法机构会选择使用某些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来处理相关具体案件。譬如,通常情况下在垄断规制法适用过程中,其首要任务是需要界定相关市场,那么如何准确有效地界定相关市场就需要借助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在实践中被广泛适用的替代性分析法、假定垄断者测试法(SmallbutSignificantandNon-transitoryIncreaseinPrice,SSNIP)和临界损失分析法(CriticalLossAnalysis,CLA)都源于经济学知识的运用。在实践中,经济分析方法能够提供与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有关的违法性认定标准的定量分析,在对个案处理过程中具有客观中立作用。但与此同时,经济分析无法达致垄断规制法承载的所有法的价值诉求,譬如,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除经济上的价值考量外,还涉及非经济的价值诉求,即在个案中,经由经济分析得出的结论在与具体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范内容的解释上并非总是一致的,经济分析结论不能成为百分之百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的最终依据。
      换言之,适用经济分析方法的实质是为了分析与竞争相关联的特定事实关系,阐明垄断规制法所规制的特定经济行为的性质——经济分析本身不能作為解释和适用具体法律规范的依据,仅仅是帮助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工具——虽然其有利于公平交易委员会或法院简化竞争行为效果判定的复杂性,但同时却忽略了垄断规制法下多元价值的权衡,远离了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这样很容易偏离垄断规制法适用的方向。故此,需谨记的是公平交易委员会或法院依靠何种经济理论或经济分析来判断行为是否限制、排除竞争,取决于关于垄断规制法所设定的规范目的,以及公平交易委员会或法院对于此规范目的的理解和解释,即在垄断规制法适用过程中,必须注重将经济学理论从经济学语言转换为法律规范语言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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