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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犯 人肉搜索可能侵犯的隐私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23 04:52:42 点击:

      【摘 要】“人肉搜索”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民对信息批露公开公正的要求,但在“人肉搜索”中公开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人肉搜索”过程中的不适当的行为很容易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本文分析了“人肉搜索”现象及其侵犯隐私权的原因,提出了遏制“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方法。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侵权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以及特性
      “人肉搜索”是指以网络为平台,以网民为资源,逐渐获取某个人或某些信息,然后整理分析这些信息,最后找出这个人并确认某个人信息的过程。“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信息搜索的方式,能够弥补传统搜索引擎的不足,合理的使用它是信息检索技术革新的表现,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但另一方面,如果“人肉搜索”被不当利用的话,往往侵犯被搜索主体的隐私权。
      二、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三、“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现状
      我国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人肉搜索事件是“微软陈自瑶”案。2001 年,有一非女性网民在猫扑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吹嘘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许多网民表示质疑并很快查清了该女子是微软公司的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人肉搜索”的题材从最初的戏谑、娱乐内容,迅速转换为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秩序维护和构建为主。此后的“铜须门”事件、“死亡博客”事件都让面对“不道德”行为无可奈何的人们找到了依托。但是,在客观上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的同时,这些人肉搜索行为也给被搜索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个人信息被曝光,舆论的压力使其不得不到处躲藏,要想回到原来的生活已不可能,他们的亲属、朋友也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人肉搜索”往往侵犯了被搜索对象的隐私权。
      四、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原因
      (一)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民法通则》、《侵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在这些法律规定中,公民隐私权并未被明确化、独立化进行保护,这显然表明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正因为如此,使得人肉搜索侵犯公民隐私权成为相对容易的事情。
      (二)部分网民法律意识淡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那种崇尚公法而轻私法的“公法文化”长期根植在人民的思想中,致使许多人缺乏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与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意识等。在很多人的意识中,人肉搜索可能就像过去人们茶余饭后的闲谈一样简单,网民在此讨论得不亦乐乎,而将对法律和被搜索者的尊重抛之脑后。
      (三)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特征。网络的匿名性为侵权者提供了便利一方面,在匿名的掩护下,网民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在发生了侵权行为之后,由于网络行为的参与者都为匿名,要想追查实施侵权行为者十分艰难,无法让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
      (四)网络服务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网络服务商作为经营者,其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网站点击率的提高对于他们就意味着财富的增加。人肉搜索的事件往往具有吸引人眼球的特点,可能造成短时间内网民的疯狂点击、评论和转载等行为。面对此,部分网站却采取不管不问甚至煽风点火的态度对整个事件进行炒作,这必然助长事态的发展,使得人肉搜索侵权事件屡屡发生。
      五、遏制人肉搜索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方法
      (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1、在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在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中,民法应该是保护它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该主要从完善民法体系入手。我国虽然在《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和荣誉权,但仅有这几项人格权的规定是无法对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进行保护的。保护网络隐私权首先需要立法承认隐私权。
      2、在现阶段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民法典的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全国性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尚未形成前应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完善行政立法。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明确对“人肉搜索”进行规制的地方性法规,例如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人大通过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其在直接遏制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人肉搜索”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
      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网络运营商似乎能够无所顾忌地操纵一切,甚至未经授权就把他人资料公开。因此,对“人肉搜索”作出规范,应从完善网络管理制度着手:
      1、从技术层面的上加以规范。即通过提高网络安全来达到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现在,我国已存在的网络安全协议有很多种,但大多都存在安全漏洞。如何提高网络安全技术,从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2、行业自律规制网络运营商的行为。网络运营商有能力公布网民的个人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运营商就能够没有约束地对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公布,甚至是用于营利。在人肉搜索中,各大网站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加强行业自律,规制网络运营商的行为是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措施。特别是那些提供“人肉搜索”功能的网站,首先应自我约束,承担起保护每一个网民隐私权的责任。此外,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规范、引导、惩戒的作用。
      (三)对网上发帖人的管理及限制——网络实名制
      每个人都享有言论自由,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发帖者可以自由地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代表这是“绝对化的自由”。任何事情都有它的底线,而在网络上发表自己言论的底线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对此,韩国在这方面的做法便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为防止网上匿名攻击,政府将要求各个网站在用户发帖前,确定真实身份。目前,韩国政府网站和各大门户网站,在回帖时都需要输入个人识别码,这就是韩国政府为了改善网络评论泛滥的局面从2006年12月开始施行的“网络实名制”。我国如果实行网络实名制,那么人肉搜索中的网上发贴人就不可能毫无顾忌地披露他人的信息,或编造虚假信息随意攻击他人,他们一旦这样做,很快就会因为“实名制”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梅绍祖.网络与隐私[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赖俊,刘光亮“.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兼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1).
      [4]王利明.隐私权内容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7(3).
      [5]陈俐羽.从人肉搜索谈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J].法治与社会,2008(9).
      [6]蒋坡.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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