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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20 04:43:26 点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0月23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会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邮政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全体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49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作的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作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改完善。现行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等七部法律的18个条款,有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之处。为保持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得到正确有效实施,有必要对上述七部法律的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汇报有关修改情况。
      会议听取了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受国务院委托就关于提请审议邮政法修正案草案议案所作的说明。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马启智、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学忠、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肇星分别作了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就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任免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0月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陈至立副委员长主持。常委会组成人员146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受国务院委托,文化部部长蔡武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工作情况的报告。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报告了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
      会议听取了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访问伊朗、缅甸、斯里兰卡和斐济四国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于10月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邮政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63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69号、70号主席令,分别予以公布。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45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批准了上述协定和条约。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公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现在实有2972人。
      会议经表决,任命苏军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会议还表决了其他任免案。
      在表决通过了各项议案后,吴邦国发表讲话。他说,会议通过的精神卫生法,针对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促进心理健康和预防精神障碍提出明确要求,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严格规范,进一步完善了精神卫生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体现了保护患者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统一的精神,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吴邦国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及时解决相关法律规定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本次会议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的个别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我们要督促有关方面继续做好法律实施的准备工作,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吴邦国说,本次会议还对邮政法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体制,对加强邮政市场管理、规范邮政市场秩序、促进邮政事业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吴邦国指出,去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就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十分关心六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国务院相关工作报告。大家强调,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文化内容形式创新,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扩大文化消费,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吴邦国说,坚持为老百姓办实事,着力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常委会这些年监督工作的重点。这次会议安排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初步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的目标,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大家强调,社会救助关系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不断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努力把这项惠民生、解民忧、暖民心的重大民生工程抓紧抓好,确保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吴邦国强调,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专门就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全面阐述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积极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减轻企业负担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等。经过艰苦的努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断优化,国有企业控制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发展质量和运行效率明显提升,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认为,事实证明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国有企业改革走过了艰难历程,取得了显著成效,成绩来之不易。大家强调,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部分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仍然艰巨而繁重。面对当前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理直气壮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一要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继续推进国有企业重组和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二要推动国有企业向产业链和利润链高端调整,着力突破关键技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走出去”步伐,努力抢占国际产业竞争制高点。三要推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培养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四要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继续推进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五要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继续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引导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吴邦国强调,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还有四个多月,各项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当前我们要着重抓好三件事,努力完成本届常委会各项目标任务。一是认真总结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工作,起草好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并对明年工作作出预安排。二是精心做好第三十次、三十一次常委会会议的准备工作,确保各项法律草案和报告如期提请审议。三是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依法做好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五、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六、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七、将第六十条修改为:“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六、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12年6月5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11年12月22日由外交部副部长张志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曼谷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苏军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张军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任命王琳(女)、王云飞、王艳芳(女)、史正文、刘崇理、孙江、余晓汉、宋春雨、张代恩、李伟、李俊、李德申、杨征宇、邹雷、陈志远、陈建萍(女)、尚晓阳、林玉环(女)、郑鹏、胡夏冰、贾劲松、高洪江、黄年、覃丹(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免职名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免去刘伟东(女)、钱立华、冯进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综合10月24、25、27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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