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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的顶戴花翎制度]清朝官服1到9品图片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12 04:55:22 点击:

      顶戴花翎  “顶戴”是对清代官吏帽顶及其珠饰的统称,又称为“顶带”。帽子顶上的装饰物通常以玉、金、银等制成托座,上面镶嵌珍珠宝石等,并以丝质帽缨或帽纬装饰托座低端。帽顶之制始于元代,明清时更为流行,并以帽顶和顶珠的不同质料、色彩来标志穿戴者的官职尊卑。“翎”是清代特有的冠饰,也称“翎子”或“翎枝”,有“花翎”和“蓝翎”之分。花翎以孔雀的尾羽制成,因此也称“孔雀翎”;蓝翎通常用染成蓝色的鹖鸟羽毛制作,又称“染蓝翎”。顶戴和翎子与穿着者的官阶等级一一对应,共同构成清代服饰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顶戴花翎制度。
      依照清代冠制,礼帽分为“暖帽”和“凉帽”两种。暖帽为圆形,有一圈檐边,多用皮、呢、缎、布制成,多黑色,中有红色帽纬、帽子最高处有顶珠,其质料以官阶而各不相同。凉帽无檐,喇叭式,初期扁而大,后期小而高,用藤、篾席,外裹绫罗,多为白色,也有湖色、黄色,上缀红缨和顶珠。顶珠是区别官员品级的重要标志,分为朝冠用和吉服冠用两种。
      朝冠顶子共有三层:上为尖形宝石,中为球形宝珠,下为金属底座。吉服冠顶子比较简单,只有球形宝珠及金属底座两部分,底座用金的,也有用铜的,上面镂刻花纹。顶珠的颜色及材料有多种,反映着不同官员的品级,按照清朝礼仪:一品官员顶珠用红宝石,二品用“珊瑚”,三品用“蓝宝石”,四品用“青金石”,五品用“水晶”,六品用“砗磲”,七品用“素金”,八品用“阴文镂花金”,九品用“阳文镂花金”。顶无珠者,即无品级。如果清朝官员犯法,在革去官职的同时,必须将帽上的顶珠取下,表示已不带官职。
      在顶珠下有翎管,质为白玉或翡翠,用以安插翎枝。花翎在当时是一种辨等威、昭品秩的标志,非一般官员所能戴用;其作用是昭明等级、赏赐军功。清代各朝皇帝都三令五申,既不能簪越本分妄戴,又不能随意不戴,如有违反则严行参处。一般降职或革职留任的官员,仍可按其本任品级穿朝服,而被罚拔去花翎则是非同一般的严重处罚。
      花翎又分一眼、二眼、三眼,三眼最为尊贵。所谓“眼”,指的是孔雀翎上眼状的圆形图案,一个圆圈算做一眼。蓝翎的性质与花翎相同,但是无眼,通常赐予六品以下、在皇宫和王府当差的侍卫官员享戴,也可以赏赐建有军功的低级军官。据说鹖鸟生性好勇斗狠,至死不屈,侍卫冠上插鹖翎,寓意英勇善战。
      皇室爵位
      在清朝初期,皇室成员中爵位低于亲王、郡王、贝勒的贝子和固伦额附的(即皇后所生公主的丈夫),有资格享戴三眼花翎;清朝宗室和藩部中被封为镇国公或辅国公的亲贵、和硕额附的(即妃嫔所生公主的丈夫),有资格享有戴二眼花翎;五品以上的御前大臣、领侍卫内大臣、直省将军、前锋营和护军营的各统领、参领(担任这些职务的人必须是满洲镶黄旗、正黄旗、正白旗这上三旗出身),有资格享戴单眼花翎,而外任文臣无赐花翎者不得佩戴。
      《清史稿》载:“凡孔雀翎,翎端三眼者,贝子戴之。二眼者,镇国公、辅国公、和硕额驸戴之。一眼者,内大臣,一、二、三、四等的侍卫,前锋、护军各统领、参领,前锋侍卫,诸王府长史,散骑郎,二等护卫,均得戴之。翎根并缀有蓝翎。贝勒府司仪长,亲王以下二、三等护卫及前锋、亲军、护军校,均戴染蓝翎。”由此可见,花翎是清朝居高位的王公贵族特有的冠饰,而即使在宗藩内部,花翎也不得逾分滥用。有资格享戴花翎的亲贵们要在10岁时,经过必要的骑、射两项考试,合格后才能戴用。但后来花翎赏赐渐多,就不一定经过考试了。
      清朝爵位中最为显贵的亲王、郡王、贝勒,按清初的规定非蒙皇上特赐不能戴花翎。而且已经赐有花翎者,遇到朝冠晋见时仍不能戴用。凡是由皇子分封的亲王、郡王都不赐戴花翎,这是因为戴花翎是“臣僚之冠”,而亲王、郡王、皇子等乃宗室贵位,戴翎子由有“纡尊”之嫌。
      宗室大臣
      外任武臣中,非军功卓著不可蒙赐花翎。康熙时,福建提督施琅收复台湾,诏封靖海侯,子孙世袭,而施琅却上疏辞侯,恳请皇上赐花翎。当时,在外领兵的将军、提督都还没有赐给花翎的先例。康熙乃特旨赐施琅戴花翎。可见在当时文武臣僚小目中,赏赐花翎简直比封侯还要荣耀。
      但乾隆年间,有宗室显贵以兼任内大臣等职务为由乞翎之例,因此之后亲王、郡王、贝勒开始佩戴三眼花翎。后乾隆帝下诏,不但上述亲贵大臣可以戴用,如有显赫军功者也可以戴用。皇帝赐给臣下花翎是非常审慎的,乾隆至清末被赐三眼花翎的大臣只有七人,被赐双眼花翎的二十余人,这在当时是千古犹荣的恩宠。
      此后,赏花翎者亦有特例,如道光帝得知擒获在新疆叛乱的张格尔后,即赏报捷音者戴花翎、军机处行走。道光后期,花翎的赏赐范围渐大,各方面对国家有功之人均可赏戴花翎。此时花翎身价尽管已大不如前,但在吏部引见外地赴任低级官员时,在冠服方面仍有严格规定。若有花翎、蓝翎人员,其翎管不准用白玉,若用翡翠或带皮子玉者,都要以违例论处。
      至第一次鸦片战争时,因国库空虚,竟有了捐翎的例制:花翎每枝实银一万两,蓝翎五千两;而且参照捐官之项进行折扣。这样实捐银较少,捐翎者遂多。咸丰九年(1859年)又改为实银。不准折扣:花翎每枝七千两,蓝翎四千两。到了后来,每枝花翎仅用二百元就可以捐到。此时已是清代花翎之制的穷途末路了。
      编辑:沈海晨 mapwow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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