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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5篇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10-08 04:35:01 点击: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一、目的和内容为进一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5篇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篇1

    一、目的和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

    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三、定义

    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四、职责

    1、主要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性隐患自查带头工作,并签发全公司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公司安全办公室;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性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2、车间主任负责各自车间隐患自查工作;并签发车间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车间班组长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负责对车间隐患整改情况验收。

    3、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公司隐患排查工作: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公司安全办公室;公司安全办公室对隐患整改情况验收。

    4、公司安全办公室编制安全检查计划,管理各项安全检查表。

    5、定期评审修改安全检查表。

    6、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五、工作要求

    1、隐患自查

    企业开展全厂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车间开展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亲自参加全厂性检查活动,并随机抽查车间、班组隐患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研究整改;企业安全办公室应深入车间班组,督促、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2、重点部位“十必查”

    企业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十必查”:

    一是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企业供电、供水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

    二是工艺技术管理、仪表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三是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特种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四是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

    五是设备检修作业、厂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的防火、防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六是企业防雷、防汛、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必查;

    七是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

    八是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必查;

    3、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

    企业建立车间(部门)、企业、安监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机制,即:班组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给车间;车间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厂级安全办公室;企业每月25日前要向乡镇(街道)报送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表,企业当月排查和整改的较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企业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六、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1、重大事故隐患申报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当地县监局申报,由县安监局公示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篇2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国家、省、市和公司有关文件精神,使公司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工作有章可循,揭示生产、科研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因素,提高公司本质安全度,确保公司生产安全、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引用文件

    《年安全管理方案》

    4、职责

    (1)总经理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职业安全卫生主管领导(以下简称主管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安保部负责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

    (3)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

    (4)安保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职责制执行情景的监督检查、考核。

    (5)安保部负责消防、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等物品的使用、存储的监督检查。

    (6)安保部负责女工特殊保护、班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7)各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部门副职领导配合一把手做好本部门隐患排查工作。

    (8)公司所有职工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赋予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义务,认真排查身边的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领导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5、资料与要求

    5.1生产安全隐患排查采用巡回(日常)检查、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综合性检查,含节假日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等形式进行。

    5.2职业安全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1)安保部负责监督检查:

    ①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执行情景;

    ②技改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落实情景;

    ③职业安全卫生技措计划的落实情景;

    ④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⑤安全生产职责制落实情景。

    ⑥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的安全管理情景;

    ⑦公司重大活动安全措施落实情景。

    ⑧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情景。

    ⑨技改项目中劳动保护设施的落实情景。

    ⑩班组安全管理情景。

    5.3抽查和巡回检查:

    (1)公司主管领导不定期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景、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进行抽查。

    (2)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巡查:

    ①部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情景(包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分解、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景(包括:部门安全管理软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部门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登记表等);

    ③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完好状况;

    ④劳动防护用具的使用情景;

    ⑤生产现场有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⑥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电动工具是否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操作;

    ⑧危险点定员定量执行情景,职责人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认真落实整改;

    ⑨有无其它事故隐患。

    (3)消防保卫人员负责巡查:

    ①防火职责制落实情景;

    ②防火管理制度执行情景;

    ③消防器材配备是否合理、完好状况;

    ④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存放、使用状况;

    ⑤剧毒品、易制毒品保管存放使用状况;

    ⑥消防应急知识掌握情景;

    ⑦防盗措施落实情景;

    ⑧消防应急设施是否完好。

    5.4定期检查:

    (1)消防保卫人员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月查、季查、年检。

    (2)电工应按职责分工定期对配电箱、板、柜等电气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定期对手持电动工具、电网接地、防雷接地、电焊机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维修;

    (3)工程部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

    (4)三级危险点定期检查:按公司《三级危险点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各部门组织做好岗位班前、班中、班后的安全性检查工作和班组长日查工作。

    (6)定期安全大检查,由公司安保部组织部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安全性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参加检查的领导现场落实整改职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由安保部负责汇总、建档、监督实施和考核。安全性大检查一般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①每年“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根据上级要求制订相应的节日加班安全生产措施,并进行安全性大检查。

    ②根据上级要求,制订某一时段的安全生产方案,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同时组织相应的安全性大检查。

    5.5季节性安全检查:

    (1)安保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春季防雷设施维护情景、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情景;冬季防冻保暖工作情景;夏季、冬季防火安全工作落实情景;梅雨季节防洪排涝工作的落实情景;冬季防雪灾工作的落实情景,秋季、夏季防台风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工作情景。

    (2)每季度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会议由公司主管领导召集,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议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同时部署下一阶段隐患排查工作。

    5.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障

    (1)安全生产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在可能情景下在上月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当急需资金进行隐患治理时能够在应急资金中列支,以确保生产安全。

    (2)财务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必须及时支付。

    5.7事故隐患处理

    5.7.1事故隐患实行报表填报制度。

    (1)事故隐患实行零申报制度,有事故隐患的部门必须于每月底28日前向安保部上报“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月报表”(见附表)。

    (2)安保部汇总后,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统计分析报表,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盖公章后,于次月3日前报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3)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公司鼓励职工进取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对进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影响较大的隐患)并及时上报,避免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方案由安保部提出,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5.8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

    (1)在各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各部门要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解决。本部门无力解决的要及时填写“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整改通知”(见附表)交相关部门处理,并报安保部备案。但在未解决前,有关部门要认真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对于整改难度较大或需必须数量的资金投入,由隐患所在部门编制隐患整改方案,经安保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安保部对整改落实情景进行验收。

    (3)对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或多次协调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安保部。由安保部组织协调,必要时填写“职业安全卫生整改通知”(见附件),并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对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进行严格考核。

    (4)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安保部统一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有关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实施监督检查。

    (5)“职业安全卫生整改通知”由安保部整理、归档。

    5.9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

    (1)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类别和具体等级,并提出整改措施提议。

    (2)对评估确定为重大的事故隐患,安保部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经总经理签字并盖公章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3)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包括以下资料:

    ①隐患概况;

    ②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③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④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⑤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⑥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⑦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负责治理的部门按《方案》认真落实治理,并在期限内完成。

    (5)治理结束后,安保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景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6)隐患治理评估经过后,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并附评估报告报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复审销案,并同时报公司销案。需要停产停业整治的项目复查经过后恢复生产经营。

    5.1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管理

    (1)安保部每季度将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台帐、工作见证、会议记录等资料分门别类进行整理汇编成册,并长期保存。

    (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一患一档”,并长期保存,档案资料包括:

    ①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定级材料

    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

    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

    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⑤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查记录表》

    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评估报告

    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

    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审查表》

    6、附则

    1)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三定”:是指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2)“四不推”:是指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公司能解决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

    (3)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com〕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景分为三级(本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①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②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③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7、表单记录

    (1)《安全检查表(综合、专项、日常、节假日、季节)》

    (2)《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整改通知》

    (3)《事故隐患月报表》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统计分析季报表》(“数字安监”)

    (6)《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

    (7)《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

    (8)《预警指数(R)表》

    (9)《事故预警图》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篇3

    隐患排查组织:隐患调查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以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和工程设备部门的经理为组长,由主要负责隐患调查,的总体安排和安全官副组长,负责实施、监督检查隐患调查,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应的工作。区域安全生产活动,并有责任配合安全隐患调查组检查并落实整改项目。

    2、 工作目标:根据管理体系,组织工程设备部门,定期隐患调查和特殊精馏操作安全生产进行逐步找出生产过程中的隐患,从而真正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指导下的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目标是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事故隐患长效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3、这个管理系统的基础配方如下:安全生产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安全生产规定,中华民国的消防法律,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计划,消防系统的管理办法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公司,和礼物。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配电室管理办法》。

    四、隐患调查内容

    1、 重点领域:实验室、配电室、动力室、消防系统、化学试剂库、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及食堂、厂房设施、员工体检档案、第三方管理、产品安全风险。

    2、 检查项目的内容

    (1)消防系统隐患调查内容:消防控制室设备、压力和有效期的灭火器,消防栓的完整性和水压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完整性和水压力、火灾报警电话,手动按钮、消防广播、光、烟雾、温度、气体报警、紧急照明、防火阀、排烟空气同时,资质等软件系统的消防人员,消防设备的监控记录,消防设施的巡视记录,对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系统、消防疏散图、消防疏散标志、消防系统管理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消防值班人员每周自查一次,隐患排查小组每月检查一次。

    (2)配电室隐患调查内容:电压和电流的值高、低电压配电箱、直流屏、远程监控设施,是否有进水电缆沟、安全警告标志,完整性检查绝缘橡胶、特殊防护设备的完整性、正确性电工、安全疏散通道、灭火器的数量和位置,值班记录和价值类人员的资格证书,存在与否的碎片,防蚊设施、灭鼠设施、温度保证设施等。以上内容由值班电工每周自检一次,隐患排查组每月自检一次。

    (3)化学品仓储仓库隐患调查内容:管理内容: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台账、温湿度记录、危险化学品配送记录、危险化学品标准化使用、化学品

    试剂、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废液处理培训文件和证书;硬件内容包括:化学试剂库是否符合要求,防护设备是否齐全,应急救援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冷却通风设施是否有效。以上内容由质检部危险品管理人员提供。每周自查一次,隐患排查小组每月一次。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篇4

    1、对所排查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时间、定复查人。

    2、每周的隐患排查按照“五定原则”明确整改;专业部门、基层队及班组排查的隐患“五定原则”和闭锁循环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严格按要求予以落实整改。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篇5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全部整改到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依据《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界定。

    二、工作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资料,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二)部门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职责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职责:

    1、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2、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4、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职责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职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2、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3、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4、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景;

    3、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4、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5、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职责人员。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1、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景;

    2、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景;

    3、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景;

    4、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景;

    5、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景;

    6、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景;

    7、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景;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景;

    8、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景;

    9、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景;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景。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贴合安全操作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贴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三)出现下列情景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景。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能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景,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现上报的隐患,要和被检查部门职责人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登记。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职责区划、职责范围向职责人送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职责单位或职责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景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的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景下,必须采取撤人、避险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应进行整改情景检查验收,构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整改情景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贴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应分别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治理贴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隐患,应进行销号登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贴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八)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九)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十)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景。

    (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具体包括下列资料:

    1、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景和监控措施;

    2、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构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景等;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能够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景;

    2、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责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职责的提议;

    5、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3、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4、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

    (十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1、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2、对立即不能整改到位的,下发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时限到期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复查验收,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及时销号,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

    5、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7、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掉。

    (十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

    (二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二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二十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二十四)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二十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职责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资料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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