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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8篇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8-21 15:55:04 点击:

    起诉状上诉人:李X,男,x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x号;上诉人:薛,男,x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起诉状8篇,供大家参考。

    起诉状8篇

    起诉状篇1

    上诉人:李X,男,x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x号;

    上诉人:薛,男,x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x号;

    被上诉人:丁,男,出生于x9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村。

    被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xx市x村。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市人民法

    院的()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的()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于x0年10月15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x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丁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蛮横,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x0年7月3日签订菌棒购销合同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和康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合伙人康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x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丁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而且至今丁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x0年10月5日前交齐18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x0年9月23日开始供货,并且在x0年10月5日前丁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也没有供齐70万元的菌棒。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 被上诉人已供货近70万元是错误的。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违约赔偿证据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

    4、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供货数量未明确约定,到x0年10月15日供货数量也未约定。”但是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虽然没有详细说明第一次供货数量及每日供货数量,但是被上诉人丁应当按照总共货量和供货时间均衡的供货。而不能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量约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货,而逃避违约责任。

    5、 一审法院认为“x0年10月9日丁与康及二原告为公证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是在未供货及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此协议可视为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是错误的。上诉人在丁与康合作协议上签字,明明是公证人身份,只是对该份协议见证。而且该份协议的内容只是丁与康合作事宜,根本没有涉及丁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不知道一审郭法官哪来的突发奇想,将毫不相干的两份协议联系的“天衣无缝”,真是天才呀!这样的法官还在基层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请求二审法官认真阅读并调查研究x0年10月9日丁与康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是否真的能证明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三、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继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是,一审法院在论述中已经认定了丁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是相互矛盾的。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依法进行判决。

    四、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中称“本院认为双方应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的料应给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如被告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原告可另行诉讼。”是推卸审理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真是让人啼笑皆非,上诉人如能与对方进行结算,协商解除合同,上诉人还花一万八千多元的诉讼费找你法院解决啥?丁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在该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而且在诉讼请求中也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购买菌棒款,为啥还要求上诉人另诉,是不是法院缺钱?你法官在退休之前准备多为“法院搞点创收”呀!一审法院到底是在为上诉人解决问题,还是人为的制造矛盾、制造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呀?

    2、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因有事晚来的当事人薛XX大声呵斥,不让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并强行将薛撵到旁听席。可见,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此,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严厉惩罚坑农害农的违法和违约行为,给xx村的农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 月 日

    起诉状篇2

    小结活动策划弘扬举报信注意事项了报道稿加油稿短信,试题春联叙事,千字文助学金规章的同义词剧本贺词诗经诗歌。

    起诉状篇3

    原告xxx,女,xx年x月x日生,住xx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xxx,男,xx年x月x日生,住xx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中心支公司。地址:xxx。

    负责人: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xxx赔偿原告xxx暂定经济损失五万余元(具体赔偿数目见原告伤情法医鉴定后再详细列出);

    二、依法判决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x月x日x时x分许,在xx县xx镇xx开发区路段,被告xxx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型轿车,在左转弯时与原告xxx驾驶无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原告的伤情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x年x月x日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xxx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xxx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综上所述,被告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当赔偿;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应当在相应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多次向被告追偿损失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起诉状篇4

    原告:王金,男,汉族,2002年8月6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法定代理人:王明(王金之父),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被告:徐传,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秋雨东路155号康平苑226幢106室。

    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09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物损失等人民币67938.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12日16时55分,被告徐传驾驶牌号为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渡江南路100号门口人行横道处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原告王金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金受伤。该起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并作出第00148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传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过马路,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徐传驾驶的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截止至20xx年1月4日。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12年11月13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应此次事故所受损失为:医疗费1796.5元、护理费4340元、营养费2480元、伤残赔偿金526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300元、财物损失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7938.50元。

    原告认为,针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外的部分由被告徐传承担。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起诉状篇5

    原告:陈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X族,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小区______室。

    被告:于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小区______室。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________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_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_________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____________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用。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_路上,被告驾驶被告有限公司的X号小型出租客运车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从后面将骑自行车上班的原告撞倒,原告被送到急救中心进行抢救,经医院诊断为:____________。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对于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误工等其他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__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区人民法院

    状诉人: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起诉状篇6

    原告:____市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市____区____大道

    法定代表人:____

    被告: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家住____省____县____镇____村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20 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20 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4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20 年10月30日)计人民币249.26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加工、产销:肉类制品的企业。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聘任被告为原告的业务员,负责____地区的产品销售。当时,约定了被告负责区域的货物的。交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为:货物由被告直接从原告的仓库提取,由被告将货物交给客户,并由被告负责和客户结算货款。被告则根据实际的提货量直接与原告结算货款。一般都是在被告提货后10天内,被告与原告结算货款。开始,被告均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但是,20 年6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提取货物价值人民币9109元。20 年7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提取货物价值人民币109 元。两次共计货物价值人民币 元。被告均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却无故推诿拒不支付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领取货物用于销售,理应将货款及时偿还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故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起诉状篇7

    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 县人,现住,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县人,现住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 元。

    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xxx年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 字[x1]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 。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一起将伤者李某送往 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 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

    原告李某于x1年12月1日经 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x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起诉状篇8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x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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