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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民后刑”思路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运用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18 15:50:03 点击:

    张 卉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3

    刑民交叉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产物,一般指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且两者相互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1]。从现实层面看,刑民交叉案件其本身,不是一个可以清晰界定的具体、统一案件类型,在程序选择、实体处理等方面存在冲突或竞合。现如今,关于刑民交叉类案件讨论角度和研究文献还没有一个普遍认可的学说,无论从程序选择层面,还是法律效果层面,都存在不足和局限,长期以来存在“重刑主义”倾向。本文从司法实务角度出发,对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先民后刑”模式进行探究,具有一定正当性和可行性,希望能为此类案件审理提供有效参考。

    “先民后刑”是一个优先保障被害人私权及时救济的理念,主要是指刑民交叉案件中,在程序选择、实体处理、财产执行等方面应优先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民事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强调适当抑制公权而优先保护被害人私权的实现,是价值取向上的优先[2]。自我国全面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政策以来,知识产权类案件数量与日俱增,2019 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类犯罪案件4346 件,涉案人数达7430 人,同比上涨31.5%、24.3%,其中,侵犯商标权类案件占比超过80%。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办案力度,完善立案追诉标准相关规定,加强专业化建设,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知识产权类案件数量的增加,意味着刑民交叉案件数量的增长,相关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不同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我国早在20 世纪90 年代就实行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改革试点,学术界也就“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展开一系列讨论。但从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处理方式不同,案件疑难及争议问题突出,对司法公信和权威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研究,发现案件产生冲突的内在机理主要有三点:同一行为的法律竞合;
    公私复合的权利属性;
    罪与非罪的模糊边界,导致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关系紧张,甚至引发同一法律事实两种判决完全相反的情况。为确定在案件审理中,到底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理论界及各地法院等均存在争议,两种模式均有一定合理性。然而,“先刑后民”模式在具体落实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例如“重刑轻民”、忽视私权保护倾向严重,抑制公民私权意识培育和发展;
    程序冲突导致受害人民事权利救济受限。伴随社会平等保护观念盛行,重视民生、以人为本等观念的引入,“先刑后民”模式逐渐受到质疑,各地法院在具体实践中也适当变通,除一些刑事诉讼价值高于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更能揭示案件真相类案件外,通常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民后刑”的处理模式。

    知识产权类刑民交叉案件专业性极强,对诉讼主体的知识产权认定,与当事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密切相关,倘若审理过程中,判定当事人享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则不构成犯罪。反之,则构成犯罪,启动刑事程序。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民事部分必须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认定民事实体,检验知识产权状态后,再判定是否进行刑事审理。部分学者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特殊性,提出在此类案件中,应全面摒弃“先刑后民”原则,采用“先民后刑”模式。主要原因如下:

    (一)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高度针对性和隐蔽性,会对权益人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害。在具体侵权行为中,多数以不正当模仿行为产生,继而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人对该行为具有高度敏感性和识别性,能全面清晰评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对侵权行为及危害有深刻理解。在民事审理中,相关证据认定较为宽松,损害赔偿认定及金额通常比刑事认定金额高,采用“先民后刑”模式,能够最大程度弥补权利人损失,保障其合法权益[3]。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协议也能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并作为减轻被告人处罚考虑因素,激励侵权人积极赔偿,履行赔偿义务,也有助于提升后续刑事审理效率[4]。

    (二)充分保障人权

    “先刑后民”模式中,被诉侵权人先进行刑事处理后,后续民事诉讼将面临巨大难题,甚至会致使后续“民审”沦为形式[5]。“先民后刑”模式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有“先刑后民”模式弊端,将受害人权利救济放在首要位置,突出人权保障理念,侧重于私权利保障和维护。还能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实施,允许其选择救济途径。作为侵权人,对被害人的积极赔偿和弥补,虽不能替代刑事责任,但能作为量刑考量,从而保障其人权。

    (三)与案件审理逻辑相契合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关键在于明确权利的存在和归属,被诉行为能否确认为侵权,以违法所得为判定依据,确定违法所得数额,认定该行为能否构成犯罪,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与“先民后刑”审理规律一致[6]。例如,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著作权范围和归属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充分证据质核和庭审辩论后确定。而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不会构成实质性对抗关系,若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采取民事审理程序,将不利于案件真相查明。

    (一)完善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衔接制度

    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司法实践中,若管辖权同属一个法院,“先民后刑”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法院组建统一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所有知识产权类案件,审理顺序为先民事,后刑事;
    二是民庭和刑庭分别进行审理,先民事审理,后刑事审理,前者审理结果作为后者重要裁决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诉讼已经认定的证据,刑事诉讼程序不再质证和认证,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按照不同证明标准认定。在以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构为主导合庭审理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审判法庭应遵循“先民后刑”原则,选择适宜诉讼程序处理知识产权确权、侵权责任认定、刑事责任追究等问题。此种审理模式,能最大程度保障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经办法官可以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仔细斟酌和考量所有证据,确保案件审理人员对案件事实产生的认知无较大偏差。从当事人角度看,“先民后刑”审理模式的施行,可以赋予被害人程序的自主选择权。知识产权具有财产属性,选用何种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是当事人享有的私权,更有益于个人财产的保护[7]。在司法实践中,对参与审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审判人员,特别是他们的综合业务素质和经验均有较高要求,需要谨慎选择人员结构配置。同时,相关程序衔接和协调也不可或缺,包括证据互认及诉讼程序流转,“先民后刑”审理模式下,民事案件认定的证据和案件事实,在刑事案件中可一并认可。在移交程序上,可先由被侵权人将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验、入档后作为证据随卷宗移交检察院,检察院按照程序审理犯罪嫌疑人,判定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否提起刑事诉讼[8]。

    (二)改进完善合议庭组成方式

    合庭审理是知识产权刑民交叉类案件重要审理模式,是在“三审合一”基础上组建的合议庭。一般情况下,合议庭组成人员为3 人,且审判人员审理背景相同。知识产权刑民交叉类案件则不同,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不能按照常规案件审理模式,否则,采用单一刑庭法官审理,可能会忽略知识产权相关要素,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案件本质。在“先民后刑”审理中,为实现实质性的合一审理,确保知识产权审理专业化,需要延续以往惯例,继续采用知识产权法官进行审理。在“后刑”审理中,为综合考虑知识产权民事附带刑事诉讼情况,基层法院在审理普通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时,可根据案件难易程度采用合议庭方式进行审理,即民事审判员(1 名)+刑事审判员(1 名)+陪审员(1 名),充分保障案件事实和法律正确,也符合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发展规律。同时,针对重大疑难类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可采取5 人制、7 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例如,在2019 年贵州某台商标侵权案,鉴于案情复杂,引发众多舆论关注,影响深远,为最大程度保障知识产权专业性和法律公正性,在案件开庭审理时,采用了7 人制合议庭,即专业法官(3 名)、陪审员(4 名),陪审员随机抽选产生。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采用哪种合议庭形式,需要依照案件发展情况确定,即一审:3 人制、7 人制,二审:5 人制。

    (三)完善案件审查、移送制度和刑事审判制度

    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中,为防止盲目刑事立案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出现,必须建立完善的案件审查和移送制度,明确案件基本性质,选择适宜审理模式[9]。对此,笔者做出如下假设:1.“先民后刑”案件中,先进行民事立案,开启民事诉讼程序,再将立案结果告知公安机关,确保其知晓本案目前正处于民事程序。若同案其他受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告要求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可告知情况,案件需经法院统一审核和判决,无法刑事立案。若受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刑事立案,公安部门初步调查发现案件属于“先民后刑”类案件,可告知当事人先行向法院起诉,法院接到案件移送后审查,进行民事立案,开启相应诉讼程序;
    2.针对“先民后刑”案件,若行为人已涉嫌刑事犯罪,为避免部分行为人通过逃逸、转移、变卖财产等方式,阻碍现行民事审理和后续刑事审理有效开展,有违“先民后刑”审理模式对于优先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初衷。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后,对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可通过同时告知相应侦查机关立案,由侦查机关对行为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监禁的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涉案财产”等方式,有效预防行为人以逃逸,转移、变卖财产等方式,恶意逃避由此产生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
    3.在案件民事诉讼结束,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为确保被害人得到充分补偿,法院在民事判决文书明确被告人身份、赔偿偿还日期及数额等情况的同时,应将被告人完成赔偿责任的情况、材料及时抄送刑事办案机关,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裁决的情况纳入刑事审判的量刑事实和情节进行考量。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是促进国家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都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
    面对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日益复杂和种类多样发展趋势,我国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建立相关审理机制,直面来自各行各业出现的知识产权侵犯案件。本文以“先民后刑”审理思路为主线,以知识产权案件发展为基础,探究“先民后刑”概念及产生背景,以“先民后刑”审理模式为参考,明确该审理模式应用优势和选择理由,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与案件审理逻辑相契合、充分保障人权。最后,提出要完善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衔接制度,改进完善合议庭组成方式,完善案件审查、移送制度和刑事审判制度,以便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先民后刑”审理模式,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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