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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死刑执行方法的演变与思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17 10:05:04 点击:

    摘要:中华文化源远流长,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博大精深。中国古代法学尤以刑法学最为发达,而死刑作为中国刑法学中一个古老的刑种,一直在中国人的法制观念与法律心理中有种特殊而重要的定位。

    关键词:死刑 执行方法 刑律

    一、先秦时期

    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时期,有些人拥有私有财产,上升为奴隶主阶级;有的人失去了私有财产,下降为奴隶阶级。这些下降为奴隶阶级的人不愿居于被奴役的地位,遂以盗这种斗争形式否定私有制。从而盗者被社会处以死刑。从黄帝时期开始的死刑有“弼五教”、“期予期治”、“刑期于无刑”、“有邦”、“竞竞”、“业业”、“一日”、“二日”。

    依据《尚书•洪范》,夏朝是以大辟作为死刑罪名体系中的常刑,同时又有适用常刑以外的至为残酷的死刑。《洪范》中规定的死刑的名称属于常刑,刑书成例确定适用的死刑作为常刑外的补充。殷商时期,据传汤在伐桀时,以誓师的形式宣布军令,对军士不遵守军令,或延期而进,或先期而退,应在左而在右,应在右而在左,则用“驽戮”的死刑。杀而辱,应是枭首,即杀后取其头而悬之以示众,以示奴辱。此外,还有“醢”,即将人杀死后,剁成肉酱。“脯”,即将人杀死后,砍成肉块,晾干成脯。

    二、秦汉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解体,向封建制转型的过渡期。以秦律为例,秦律中规定的死刑方法有:夷三族、斩、枭首、车裂、弃市、族、具五刑论腰斩、腰斩、凿颠、抽肋、镬烹、蒺藜、碟、体解等。秦律中没有刑名体系的规定,其死刑名称有的是承用旧制,有的是因事而制定的。就以上死刑名称而论,确实是极为残忍的,反映了封建主向奴隶主贵族阶层夺要政权的残酷性。汉代死刑方法和秦王朝所适用的死刑相对比,种类有所减少,残酷程度有所下降。

    曹魏代汉以后,鉴于战国、秦汉律无刑名体系的规定,在适用死刑方面形成的混乱现象,遂以刑名篇冠于律首,规定刑名体系,统一各类犯罪所适用的刑名。 曹魏时期的死刑有:枭首、斩、弃市、和汙潴、枭葅五种。夷三族或者族刑,是因谋反、大逆不道等重罪而缘坐家属,古时都归于死刑中,实不尽相符。

    三、隋唐及以后

    《隋书•刑法志》:“开皇元年,更定新律,其刑名有:一曰死刑二,有绞、斩。”这是以绞、斩作为刑名体系中的死刑。至隋朝,死刑执行方式由多元化演变成二元化。这在刑法发展史上确实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唐、宋、明、清的刑律都承袭这一制度,刑名体系中都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但在唐朝“安史之乱”定伪官罪为六等,对于罪重的处以腰斩的死刑。这是针对特殊时期的反叛重罪,是非常时期的特殊措施。《新唐书•刑法志》规定五品以上官吏可赐死于家。是对死刑执行的变通方法。

    明律虽然在刑名体系中规定死刑分为绞和斩两种,但对于谋反、谋大逆、恶逆以及不道等重罪,都处以凌迟的法定刑。清律与明律相同。《大清新刑律》仿效资本主义国家刑事立法,在刑名体系中规定的死刑执行方式是绞。我国死刑方式制度由二元化进入一元化的历史时期。基于封建势力在当时还是根深蒂固的,有人认为采用一元化的死刑方式不足以禁暴,因而在实施条例中又规定对于侵犯皇室的犯罪及侵犯尊亲属的犯罪适用斩刑。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刑法,以枪决执行死刑,完成了死刑执行方式二元化向一元化的过度。

    四、我国古代死刑方式演变的两条规律

    (一)第一条规律

    死刑是起源最早的一种古老的刑名,在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中,体现了其自身演变的规律。当人类社会还处于野蛮、蒙昧阶段,适用死刑重在威慑作用,必然以最为残酷的方法剥夺罪犯的生命。被儒家吹捧为五道仁政典范的夏商周三代,所使用的死刑方式和曹魏以后的刑律相对比,确实是残酷得多。北魏、北周是由少数民族建立,从奴隶社会脱胎而来,当其进驻北方后,其残酷的死刑方式就有腰斩、轘、裂和沉渊等。辽、金、元三朝又以凌迟死刑作为刑名体系中的名目,这些都是野蛮、落后的。

    死刑是适应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而形成的。唐、宋都是以绞和斩作为刑名体系中的死刑。在安史之乱时,依附于安禄山的伪官对唐王朝构成严重威胁,因而对伪官处以腰斩。宋王朝以敕令恢复凌迟的适用。商鞅为秦孝公变法,由于受到奴隶主贵族和传统势力的反对,增加了凿颠、抽肋、镬烹三种残酷的死刑。司马氏建立晋朝,自认为是“平国”,从而用“中典”,死刑为枭首、斩和弃市三种。但在八王之乱后,时而恢复夷三族的死刑,时而又废除夷三族的死刑。不同历史时期所出现的残酷死刑,都和当时的阶级矛盾有关。但这一规律却受“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这一规律所制约。当死刑过于残酷,王朝即面临着崩溃,最终招致的只有灭亡。

    (二)第二条规律

    死刑在其出现时就只有一种目的,即剥夺生命,杀。《汉书•胡建传》:“黄帝理法曰:壁垒已定,穿窬之徒,行不由径,非奸即盗,杀。”死刑在出现时只有一种方式。但是随着犯罪现象日益复杂,单一的死刑不适应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遂形成轻重不一的多种死刑方式,死刑由一元变为多元化。曹魏以后,律设刑名,在刑名体系中规定了三种死刑,又对特别严重的犯罪保留特别残酷的死刑方式。隋唐以后的刑律以绞和斩作为死刑的主要执行方式,死刑从多元又转为二元。这是历史的进步。尽管有时在绞和斩两种外还适用其他的死刑方式,但是不在刑名体系中占有地位。《大清新刑律》后,死刑走向单一化。由此可见,死刑方式有一元走向多元,后走向两元化,最后归于一元。这是死刑演变的另一条重要规律。

    参考文献:

    [1] 胡兴东.中国古代死刑中替代刑的运用问题研究.《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5月.

    [2] 蔡枢衡.《中国古代刑法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3] 于芳.中国古代死刑执行方法小考.《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8年9月(总第179期).

    [4] 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

    [5] 姚英、张文静.中国古代死刑沿革史考.《科技信息》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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