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我局2004年7月26日,发布了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我局对公告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第一批34项许可的名称、实施机关、承办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等内容予以公告。
国家林业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第一项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2005年9月23日公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及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的证明材料;
4、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认为生产、经营条件满足疫木安全利用要求的,附专家论证意见)。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
2、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3、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企业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项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2005年9月23日公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
2、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应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应提供《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准予行政许可所需条件的证明材料:①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②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③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④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⑤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⑥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4、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2、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3、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4、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5、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6、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接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告知申请人;
(三)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三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l、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
2、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不具有该项条件的,引种申请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
3、属于贸易引进的申请人还须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见附表2);
2、首次引进时,申请人应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引种地引种植物病虫害发生情况;
4、种植地不在北京的,应提供种植地所在省的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引种并负责引种后监管的证明材料;引进国内已有分布或引种而拟引种种植地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需提供种植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风险评估报告;
5、如果引种产地和引进的植物是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发布的有重大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其引进植物又是寄主植物的,应出具引种产地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当地疫情情况说明;
6、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引进国内没有分布或引种的种苗,以及引进国内已有分布或引种但属于首次从该引种国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引种审批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