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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分析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17 01:35:02 点击:

    摘 要 近几年来,国民经济的突飞猛进,带来银行业理财产品的兴盛,但其兴盛背后隐藏着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银行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无意或有意的忽视或欺骗已经引起诸多纠纷。如何建立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标准、确立动态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加强投资者的教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 理财产品 信息披露 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的钱袋子开始鼓起来。如何使这笔钱得到合理的运用,传统的储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百姓的需要。这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银行具有的特殊的信用,拥有专业的理财技术人员,老百姓开始把自己的资金交给银行进行专业的理财。而银行理财产品所具有的风险低、高收益的特征,也使得银行理财业务一度得到前所未有的繁荣。然而近两年来,多家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的零收益甚至负收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一场“信任危机”开始蔓延。特别是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不足,银行凭借其特殊地位隐瞒应该披露的信息,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银行与投资者的纠纷不断上升。

    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法律问题

    (一)理财产品售前信息披露。

    签订合同是银行提供服务的前提,而对合同内容的全面了解又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无论是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产品特征还是风险收益等,都是影响双方签订合同的重要因素。如果双方没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与沟通,交易很难达成,发生诉讼案件的机率也会大大增加。实践中,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掌握天然的信息资源,无意或者故意忽视其应该披露的信息,银行与投资者双方发生争执在所难免。

    理财产品在销售前的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产品的说明介绍时,往往采用模糊性的语言搪塞消费者。比如在销售时银行从业人员私自口头承诺,夸大预期收益,掩饰交易风险,或者将说明书的有关风险提示的内容置于不明显的位置。使投资者难以认识自身存在的法律风险。其二是未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了解和收集客户识别风险、认别风险能力的有关信息,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等。

    (二)理财产品售后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销售后,存续期间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一是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不恰当。银行理财产品目前在信息披露是一个弱项,各家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对投资者保护意识不够强烈,不能及时将交易信息披露给投资者,使投资者难以了解交易状况。银行固守原有的方式和方法将信息披露给投资者,不能够适应科技的快速发展,运用现代化的方法。其二是对不能够及时披露的状况,没有建立有效的问责制度。在交易发生时,不能对及时将交易信息、风险收益情况等对投资者重要的信息披露给投资者。对于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产品存续期间由于没有故意或无意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对投资者保护意识淡薄,理念不强。没有建立对投资者专门的理财知识的教育机构,使得投资者的投资具有盲目性。

    三、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对策

    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是一个长期性、持续性的工作。无论从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保护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都应该是监管机构的重要工作。监管机构和银行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确立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标准。

    就银行理财产品来说,对投资者是“买者自负”,然而对银行来说更意味着“卖者有责”。作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前,不仅应该按照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客户问卷调查表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而且须按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模板、理财协议书模板、银行理财产品宣传资料模板,按统一格式逐一披露指定的各项信息。只有加强银行对理财产品的职责,才能彻底的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理念贯彻到位。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格式的统一,可以避免对投资者形成误导,使信息披露更为充分,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更为充分。

    (二)建立动态化的信息披露义务制度。

    对理财产品信息的披露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应该包含在理财产品的整个过程当中。在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过程中,银行可以而且也应该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查询方式,增加社会公众对理财产品的了解。其一,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银行可以在销售网点,将完善的产品说明提供给投资者,同时注意将公布的产品信息写入产品说明书,避免将来发生法律纠纷。其二,在理财产品的运营阶段,银行应及时充分地向客户披露理财资金的运用和收益情况,如按月向客户提供相关资产的帐单,列明资产交易、收入和费用等情况。遇到理财产品的重大变故时,应打破常规按月或按季度的情况,及时通知投资者。让投资者及时了解情况,做出决择。在销售时应将投资者的多种联系方式进行保存,遇有不能通知时,可以有效地的运用多种方式将信息告知投资者,例如短信、电子邮件或公告形式等等,从而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三)加强投资者理财知识的教育。

    由于银行少数销售人员的吹嘘,银行理财产品变成无风险、高利率的产品,投资者专业理财知识的欠缺,使得矛盾与风险进一步加剧。加强投资者的理财教育也是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一项义务,同时也能避免以后法律风险与纠纷。因此,银行除了发售理财产品外,还应该通过投资者的理财知识培训教育,让普通公众对各种投资或金融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有充分认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1)公布有关理财产品知识的服务热线,回答投资者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般问题,以及如何进行投诉;(2)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为投资者制作系列产品说明的小册子,说明其特点、风险、收益等,提醒投资者购买前需三思;(3)完善投资者投诉渠道。建立专门的机构,解答投资者的问题,化解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矛盾,防范信誉风险。□

    (作者: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参考文献:

    [1]易华.国际上结构性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现状.中国金融,2007,(11).

    [2]杨昊.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思考与对策.武汉金融,2009,(7).

    [3]卜祥瑞.商业银行的告知义务.银行家,2008,(06).

    [4]李露 杨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分析,2010,(1).

    [5]平一.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中的法律问题.中国城市金融,2009(6).

    [6]刘新军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思考.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下半月刊),2009(06).

    [7]邱艾松.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司法困境与制度改进.法制与社会,2009,(05).

    [8]郑智.银行理财信息披露拟模板化.商务时报 ,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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