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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立银行理财产品的主体资格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16 22:55:0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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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囿于传统法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体资格一直缺失,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一直受到牵制。由于不能直接投资非标准债权和权益类资产,银行不得不通过同业通道合作使该类投资合规。这一方面增加了资产管理业务成本,降低了投资者收益;另一方面也使银行在资管大战中处于非公平地位。

    结症:三重瓶颈需突破

    一直以来,业界都在呼吁赋予银行理财产品独立的主体地位,但实质性进展很慢。制约因素主要有3个。

    首先,《信托法》赋予信托公司的专属经营权是银行理财业务获得主体资格的法律瓶颈。虽然目前各类金融机构都在推出资管计划,但除了信托产品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管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事实证明,资管计划要获得完整的主体资格,必须保证理财资金的独立性,并确立资管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托管理关系。

    其次,对表外放贷的担忧是银行理财业务获得主体资格的监管瓶颈。银行理财产品基本上都能达到预期收益率,故大多数客户会将其作为存款替代品,这使得银行理财业务实际上是把传统的存贷业务表外化了。为了避免信贷管控失效,监管层对银行理财产品始终采取谨慎态度——这也是近年来理财业务被频频监管的重要原因。

    最后,自营业务和代客业务没有严格区分是银行理财业务获得主体资格的内控瓶颈。虽然法规要求银行自营与理财业务实现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区分并不明显,甚至出现了自营业务和贷款业务互为交易对手的情况。如何防范道德风险,禁止利益输送,是突破此瓶颈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出路:从大处着手

    要确立银行理财产品独立的法律地位,最直接的办法是允许设立银行资产管理计划,赋予理财主体资格。但是这只能“形似”,并不能起到一劳永逸的作用。问题的关键是要解决前文所述的3个瓶颈,从大处着眼,从银行理财的行业文化与顶层设计着手,改变目前银行理财名不正、行不顺的尴尬现实。唯有如此,赋予理财主体资格政策才能让银行的理财真正拥有主体资格。

    尽快修订《信托法》,将包括银行理财产品、银行资产计划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明确定性为信托业务,使之名正言顺,为确保理财资金稳定、严格独立核算等基础性问题解决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定位为信托业务后,应该对保证收益型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做严格限制,对交易结构、投资标的不符合保本特性的,不允许设计为保证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使银行理财产品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

    建立起理财产品的自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理财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投资。要达到此目的,关键要让投资者意识到不同产品间的风险。人们常说,亏损是最好的投资者教育,应该引导商业银行发行不同风险属性的资管产品,在商业银行履行了“卖者有责”的情况下,让投资者完全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实质承担风险后,会理性选择产品,从而达到合理引导理财资金之目的。

    当然,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声誉,是不愿放任质量不好的项目出现实质性风险。要通过理财产品亏损做好投资者教育,必须严格实行分账管理,将银行自营业务和理财业务之间的交易定性为关联交易,并要求银行披露,这也能分离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而分离两类业务的关键在于构建银行自营业务和理财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应该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专门负责理财产品的经营管理;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应该完善公司的内控制度,由监管部门严格监督执行。

    推荐访问:确立 理财产品 主体资格 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