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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作为社会意识形式的科学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14 17:45:26 点击:

    [摘要] 从社会意识的角度研究科学具有特殊意义。科学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科学的主观性方面是人的意识的理性、逻辑的方面,科学的客a观性方面是现实中的所有事物,科学的主客观统一是以追求真理为目标。科学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社会生活决定的,反过来科学也反作用于社会生活,科学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科学可以以各种社会意识形式为研究对象。科学与宗教、艺术的区别在于产生的意识基础不同,意识与对象的关系不同。科学与哲学都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但两者的研究对象不同,且哲学又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

    [关键词] 社会意识形式 科学 意识形态

    什么是科学?我们不去作词源学的考察,也不讨论学者们的诸多定义。如果我们把科学这个概念的含义仅仅限制在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来看,就可以把科学理解为“以范畴、定理、定律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多种现象的本质和运动规律的知识体系。”① 也就是说,科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关于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本文力图从社会意识形式的角度考察一下科学,研究科学的一般规定、科学与社会生活的关系、科学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关系。

    一、科学的一般规定性

    任何一种形式社会意识都是由主观的方面和客观的方面构成。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任何形式的社会意识都是主客观的统一。科学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也是主客观的统一。

    从主客观的关系的角度看,科学作为社会意识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性: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人的意识有理性、意志、情感等要素构成。在人的意识活动中,这几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但在不同的意识形式中各种意识要素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在科学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人的意识的理性的方面。在这里,理性是广义的,它包括感性机能和思维机能。科学是人的理性以概念、判断、推理去把握世界的逻辑化的观念系统。科学的主观要素核心是人的理性,即人的意识的逻辑思维方面,而不是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也不是形象思维方面。在这个意义上,科学是以逻辑思维形式反映世界的社会意识形式。

    当然,在科学家的科学研究、科学发现和科学创造的过程中,人的意识的非理性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科学家对问题的兴趣、爱好等情感因素作为理性背后的力量,直接影响科学创造活动,同样,意志、直觉、灵感等因素在科学家的研究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无论如何,科学作为知识,作为人的理性认识,其意识形式是理性的、逻辑的。

    如果把以理性的方式把握世界作为社会意识形式中科学与非科学的标准,那么,科学就包括以纯粹数量关系为对象的数学、以自然物为对象的自然科学、以社会生活为对象的社会科学、以人的思维为对象的思维科学、以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为对象的哲学等。这里仅仅是科学分类的一种方法,当然也可以其他方法对科学进行分类。这些科学之间的差别仅仅在于研究对象上的不同,但其把握世界的方式和表达世界的方式都是一样的,即都是以概念为基础的并由判断、推理构成的逻辑化的观念系统。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科学这种社会意识形式有一个特点,就是把研究的对象世界两重化:一是人的感官直接面对的感性世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物的现象,或者称为现象世界,它是存在于一定的时空形式中;二是事物的规律,它是一种超越时空的存在。前者是科学的研究的直接对象,后者是科学研究的间接对象。科学的任务就是人的理性通过对事物的现象认识,揭示事物的的本质和规律。

    任何事物都可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世间的任何事物,不论是自然事物、社会事物,还是人的精神现象,其产生和发展变化都是有规律的,因此都可以成为科学的对象,都科学进行科学研究。然而,一些事物,特别是人的精神现象,无法进行严格的动力学规律描述,但其中也存在着几率统计规律。②

    科学通过研究事物的现象揭示事物的规律。事物现象是发展变化的,而事物的规律是不变的。因此,科学研究是在透过变化性揭示其不变性。比如,自然科学家研究自然事物,揭示自然事物中的规律,在具体的自然科学中就是公理、定理、方程式等。事物的规律虽然是不变的,但人对事物的规律的认识是变化的,这就是历史上的自然科学发展。

    对科学的这种理解往往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信仰的领域能够是科学研究的对象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做具体的分析。信仰的对象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关于此岸世界的信仰,比如共产主义作为一种政治信仰,儒家思想作为一种道德信仰等。第二种是关于彼岸世界的信仰,就是宗教信仰。第一种信仰是可以做科学研究的,是可以用理性把握的。当然,用理性把握的对象,未必都能够获得真理性的认识。第二种信仰本质上是人的意识的异化,其所描述的对象是现实世界根本不存在的(或者说是人把自己的内在感受对象化),因此,不能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各种宗教都认为,宗教信徒信仰的对象是理性无法把握的,只有通过非理性的体悟才能把握,因此不是科学研究的对象。这种说法似乎很有道理,但进一步看我们会发现,各种宗教所信仰的对象是不同的,为什么不同呢?对此,我们可以从社会原因和心理原因去说明,这就是宗教学的任务。因此,虽然宗教信仰的对象不能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但宗教信仰问题完全可以进行科学的研究。事实上,宗教本身也不乏逻辑分析和逻辑推理,这就是宗教中的哲学内容。

    第三,从主客观的统一来看,科学以追求真理为目标。这也就是说,科学在实现主客观的统一的过程中,要求主观符合客观,而不是客观符合主观。这种主客观的统一有两个层次:一是作为主观因素的感性机能反映事物的现象形成感性认识,二是在此基础上作为主观因素的思维机能反映事物的规律形成理性认识,并以概念、判断、推理等形式形成科学理论。

    在感性机能层次上,人类正常的个体之间的感性机能虽然有一些差别,但大体上是一样的。所以,面对同一个感性对象,不同的人所产生的感性认识大体上是一样的。而且,即便不同的个体之间对同一个感性对象形成的感性认识有差别,也可以的在个体之间的交往行为和其他行为得到矫正。在具体的认识活动中,人类的思维规律具体表现为人的思维的逻辑结构。在整个人类中,不同的个体的思维活动的过程是有差别的,但其逻辑结构是完全一样的。这是因为思维活动的逻辑结构是人类的物种特征,是建立在遗传的的基础上的。

    这就意味着,在人的感性机能和思维机能作为主观条件下,对于同一个对象,真理性的认识只有一个。当然,对于同一个研究对象,在科学史上,虽然不同的科学家可能有不同的观点,但正确的观点只有一个,但这并不排除不同的科学家都有真理性的认识,同时都有一定的片面性。作为追求真理的科学,要求排除个人的主观的情感和意志的因素,因为这些因素存在着个体的差异;保留其唯一的主观因素就是逻辑思维。也正因为如此,在科学问题上,人与人之间,不论是文化背景等方面有多大的差异,但交流是完全可以相互理解的、相互沟通的。

    科学总是力图对研究的对象得出必然性的结论,这也是科学家的理想。但事实上是做不到的。因为世界上的事物的复杂程度不同,越是高级的运动形式,就越具有偶然性和随机性,用一种普遍的科学公式去描述就越加困难。因此,就出现了用几率统计规律描述的科学理论。

    二、科学与社会的关系

    在这里,我们的视角是,把科学作为一方,把科学之外的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作为另一方,来考察两者的关系。

    首先,以上已经说明,一切事物,不论是自然事物、社会事物,还是精神现象,都是可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唯物史观认为,哲学基本问题在社会生活领域里具体体现为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社会存在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三个方面。其中地理环境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客体,人口是社会生活的主体,生产方式则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把自然科学看成是研究人类生存的地理环境的科学。因为自然界,无论与人类社会生活的关系怎样,都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地理环境。宇宙学研究与人类社会生活似乎并无直接关系的宇宙,但它与人类社会生活仍然有间接的关系。

    如果把以理性的方式把握世界作为社会意识形式中科学与非科学的标准,那么,科学就包括以纯粹数量关系为对象的数学、以自然物为对象的自然科学、以社会生活为对象的社会科学、以人的思维为对象的思维科学、以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为对象的哲学等。这里仅仅是科学分类的一种方法,当然也可以其他方法对科学进行分类。这些科学之间的差别仅仅在于研究对象上的不同,但其把握世界的方式和表达世界的方式都是一样的,即都是以概念为基础的并由判断、推理构成的逻辑化的观念系统。

    其次,科学的产生和发展都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科学的产生和发展取决于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人类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技术的进步,而技术的进步则是由科学决定的。科学发展还需要社会的经济的支持,需要制度和体制的保障。在现今,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科学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是一种良性循环关系。经济越发达,综合国力越强,就越有能力支持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反过来,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又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相反,对于落后国家而言,科学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是一种恶性循环关系。那些落后国家,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制度有缺陷,就不能支持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反过来,科学和技术的落后,又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

    唯物史观认为,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在这里,“反映”这个概念包含着两种含义。由于这两种含义的不同,社会意识形式就有了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全部科学)对社会存在的反映是主观认识客观、主观描述客观,要求主观符合客观。科学以人的理性为中介,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形式,形成各种各样的原理,揭示所反映的对象的内在本质和规律。社会意识形态对社会存在的反映是主观表现客观、主观表达客观、主观体现客观。各种社会意识形态以主体的情感、意志为中介,以自己所特有的形式,表达主体对现实社会存在的主观感受和愿望。科学以追求真理为目标,意识形态以追求价值为目标。在各种社会意识形式中,哲学具有特殊性,它既是科学,有是意识形态。

    最后,从价值关系上看,科学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其本身是中性的,而科学的社会作用却具有两重性。这就是人们经常说的科学技术是双刃剑。科学是人类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理性把握,科学的发展说明人类理性的进步。然而,当科学转化为技术,应用于社会生活后,其社会作用却具有两重性。科学技术的这种两重性,是由于掌握科学技术的人不同,科学技术应用的目的不同。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最先进的技术往往运用于军事目的。如果军事技术掌握在反人类的人的手中,运用于反人类的用途,就像纳粹和日本法西斯主义运用军事技术,杀害数千万人。在这种情况下,技术的负面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如果技术运用于和平事业,运用于为人类造福的事业,那么,技术的作用是正面的。当我们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时候,是指科学技术运用于经济发展,运用于造福于人类的事业。

    三、科学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关系

    在西方哲学传统上,把人的意识整体分为三个要素:理性(知识)、意志、情感。在社会的层面上,社会意识形式可以分为:以理性为基础的科学,以意志为基础的政治法律思想和道德观念,以情感为基础的艺术和宗教。通常把后两者统称为意识形态。以上已经指出,哲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它与理性、意志和情感都有关系,因此,哲学既的科学,又是意识形态。

    如上所述,科学可以以任何现实的事物为对象,各种社会意识形式都可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人类理性把各种社会意识现实作为研究的对象,就产生了研究政治法律思想的科学、研究道德的科学、研究艺术的科学、研究宗教的科学。

    反过来,各种社会意识形式也影响科学的发展和科学的应用,特别是政治法律思想和宗教。在阶级产生后的时代里,一般来说,政治法律思想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直接影响科学的发展和应用。在一定的来说时代,积极向上的政治法律思想,就会推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也能够使科学技术得到合理应用;相反,反人类和反社会的意识形态,或者限制科学的发展,或者推进科学的目的是危害人类和社会的。

    宗教与科学这两种社会意识形式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把两者的关系看成的对立的或者相互促进的都会以偏盖全。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本身是重大课题,但我们可以作简单的描述。两者作为不同的社会意识形式,其主观基础都包含有人的理性、情感、意志等因素,但其主导因素是不同的。在科学中,人的意识中的理性因素是主导方面,而宗教中的主导因素是人的情感。在这个方面,两者并不存在冲突。科学是一种解释系统,宗教中也包含着揭示系统,两者的冲突发生在对同一个事件的不同解释上。比如,对于一个人的死亡的解释,科学有真理性的解释——人死如灯灭,但对于死者的亲人来说,科学的这种解释是冷酷的。而宗教的解释使人们相信死者的灵魂会在彼岸世界继续生活,这种解释会安慰死者的亲人。但进一步,宗教的解释会建立起此岸世界与彼岸世界的因果关系,这种解释往往对其亲人产生危害。科学的解释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宗教的解释以宗教信条为依据。因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宗教会压制科学的发展,科学的发展会破除宗教的信条。此外,宗教中也有科学的因素,比如道教中有养生方面的科学知识。

    哲学与科学的关系,简单地说,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哲学发展以科学为基础,哲学又能够反过来指导科学的发展。在这里,我们不能停留在这个真理上,而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哲学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式。就哲学的科学性而言,哲学和科学有共性。简单地说,哲学与科学的共性在于它们都理论体系,都是知识系统。从客观方面看,哲学和科学都以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作为反映和研究的对象;从主观方面看,哲学与科学是都以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形式出现的意识形式。从这两个方面的统一来看,哲学与科学都是人类以理性的形式把握客观世界的规律的意识形式。哲学与科学的这种共性是它们与其他的社会意识形式,诸如宗教、艺术等社会意识形式的区别所在。

    哲学是一门科学,但哲学与其他科学不同。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研究哲学与科学的区别,揭示出哲学与科学的不同。从研究对象上看,科学研究事物本身的规律,也就是科学家以自己的思维研究存在的规律;而哲学是一种以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哲学家以自己的思维研究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以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为对象不同于以存在为对象,也不同于以思维为对象。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似乎是一个很玄妙的问题,实际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也是每个人每天都会遇到的问题。因为每个人每天的活动,甚至每时每刻的活动都离不开意识活动,而意识活动就是思维与存在两者之间相互作用。因此,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既是一个很高深的问题,也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区别在于,哲学是以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为对象,而科学中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是不自觉的。在科学中,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性是一个不自觉的、当然的前提,是不需要讨论的问题。在科学中,人们并不考虑人的意识能否反映事物的规律,而天然地认为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性是没有问题的,或者本身就不是问题。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科学研究中,人们考虑了思维能否反映存在的规律,那么就超出了自己的范围,进入到哲学的领地了。实际上,对于一个人来说,这种事情是经常发生的。特别在科学研究中,当科学家们在自己的领地发生了困惑,就自觉不自觉地进入了哲学的领地。

    哲学与科学的区别还在于,哲学是一种意识形态,而科学不是意识形态。在原则上,科学不受情感和意志的干扰,或者说科学要求排除情感和意志的影响。哲学作为意识形态的特殊功能在于,主观要表达客观,并要求客观符合主观。“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哲学以理性的形式,表达一定社会群体对当时时代的感受和愿望。科学仅仅对研究对象进行理性的描述,而不能表达主体的感受和愿望。

    注释:

    ①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10月,第404页。

    ② 参见肖前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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