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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西部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14 15:50:13 点击:

    摘 要:西部民族地区地处偏远地带,生活方式较为保守,法律关系主体的素质较差,现代法律文化意识淡薄,习惯势力和落后的思想观念束缚着西部民族地区的法律进步。结合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必须通过立法等活动把西部民族地区的建设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上来。

    关键词: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对策

    一、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现状及成因

    (一)西部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现状

    西部地区属于民族聚居区,也是中外经济交流和文化交流的重要之地,其特殊的地理环境使得西部民族地区的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一般性和西部民族地区特殊地缘性的统一。西部民族地区广大民众的法律观念、法律认同和法律行为,受到国家法令、家族宗法、宗教教规与民族习俗为主体的民族法律文化多重的影响。加上西部民族地区地处偏远地带,生活方式较为保守,法律关系主体的素质较差。现代法律文化淡薄,习惯势力和落后的思想观念严重地制约了西部民族地区的法律进步。因此,国家虽然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但其立法精神并没有充分渗透到西部民族地区的实际生活中,许多人依然生活在教法原则、习惯势力、伦理规范、行政命令、权威意志以及“土政策”“土法律”构成的各种“类法律秩序”中。尽管人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观念逐渐增强,但还有一部分人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西部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成效不明显的原因

    1.执法机关缺乏监管力度,司法腐败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西部民族地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的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西部民族地区查处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数多起。此外,有罪不究、裁判不公、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等诉讼中的突出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的反映强烈。

    2.市场经济发育缓慢的影响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以政策倾斜、资金投入等方式大力扶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成绩。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给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促使西部民族地区的发展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但与东南沿海地区相比,差距较为明显。由于西部民族地区市场经济发展滞后、市场主体缺乏活力、规模较小等原因,西部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进程缓慢。

    3.西部民族地区区域自治立法滞后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为保护各少数民族社会成员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该法律体系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发展,西部民族地方法制建设和立法滞后的问题比较突出,如《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民族地方法制建设的基本法,仍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直接引用操作。因此,急需根据形势发展和客观条件的变化,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法规。

    二、西部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特点

    (一)民族性

    西部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从内容上看,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要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从对象上看,西部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要调整民族与民族之间、国家与民族地区之间,自治机关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从背景上看,西部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不能脱离其赖于存在的历史、经济、文化的民族根基。因此,民族性是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本质特征。

    (二)综合性

    西部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综合性表现在法规体系、调整手段和法制目标等方面。在法规体系上,要加快经济、行政和涉及刑事、民事的法规的立法,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使公民有法可依。在调整手段上,要根据实际情况,达到引导、协调社会关系的发展或压制不法行为,对不法行为者形成威慑。在法制目标上,要建立综合的目标体系和评价体系,推动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健康发展,避免片面性。

    (三)复杂性

    西部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面临着要处理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例如:西部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的关系,西部民族地区与周边地区和国家的关系,西部民族的传统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落后的经济状况如何与市场经济接轨等等。究其原因,还是由于西部各民族在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差异造成的。

    三、西部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对策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西部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必要性也日益为人们所重视。西部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不仅关系到西部地区的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也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必须通过立法等活动把西部建设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上来。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促进西部民族地区的法制发展

    (一)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法制宣传水平

    西部民族地区长期受小农经济和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民主法制精神先天不足,且受极左思想影响,政治意识重于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加上受教育程度有待提高等等。因此,要使西部民族地区的公民逐步树立民主法治观念、权利本位观念和自由平等精神,显得尤为重要。

    (二)加强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

    首先,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其次,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有效地提高领导班子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加强对现有干部的法律培训;再次,强化监督检察,坚持公开制度,确保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执法机关内部应建立健全审、监、执等主要环节的相互制约机制。

    (三)增强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

    加大西部民族地区法制宣传力度。因此,在今后的普法工作中,要注意公众学法的专业化,例如,向农民宣传《农业法》,向工人宣传《劳动法》,向城市居民宣传《税法》、《环境法》等。此外,要有计划地向西部地区输送法律人才。最主要的途径是普及基础教育,切保适龄儿童均有受教育机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就一个开拓创新的大环境。

    参考文献:

    [1]朱玉福.改革开放30年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回顾[J].贵州民族研究,2009,(1).

    [2]雷群,陆铭宁.对新时期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现状的思考[J].决策管理,2006,(23).

    [3]郭方忠.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J].法律与社会,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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