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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说改编中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14 02:45:19 点击:

    摘 要:以《芈月传》为主线,重点针对“小说改编为影视剧”这一热门现象,浅析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价值所在以及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以《芈月传》为例详细阐述对“歪曲、篡改”的界定,同时提出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现状及针对现状的建议。

    关键词:保护作品完整权;芈月传;判断标准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36.059

    近年来,小说改编为影视剧成为热门现象。伴随这一热潮的是,作者与制片方因著作权产生的纠纷频繁发生。以前段时间热播的《芈月传》为例,小说原作者蒋胜男直指王小平编剧与制片方“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混淆视听,“企图否定《芈月传》是原创剧本,割裂小说与电视剧的关系”以及对“署名王小平为编剧、总编剧”提出质疑。而笔者更为关注的是:《芈月传》电视剧播出之后,观众对电视剧的主线情节与主角人设产生的反感与质疑。笔者在此假设《芈月传》原作者蒋胜男所改编的剧本与其原作别无二致,而《芈月传》影视剧则是依照王小平编剧和制片方改编的剧本拍摄而来,将《芈月传》小说与影视剧进行比对,旨在探讨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价值所在,并就小说的改编中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进行细化研究。

    1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宗旨与价值理念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不仅包括表现形式的完整性,也包括内容、情节、主题思想的完整性;保护作者與其所表达思想和观点的同一性,也保护作者借由作品所体现的人格。保护作品完整权是精神权利的核心之一,也是作者言论自由的体现。

    知识产权是私法,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著作人格权之一,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私权。私法自治的价值理念是法治文明的精髓,作者借由作品寄托其精神追求并通过作品实现人生价值的权利理应得到保护,不应任由他人歪曲、篡改。这也是社会公平与正义价值追求的体现。

    2 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

    2.1 歪曲与篡改行为的主客观统一

    歪曲与篡改行为的界定,是确认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重点和难点。

    首先,歪曲、篡改的行为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确知晓原作者意图的情况下仍然有意识的进行歪曲与篡改。其次,必须有歪曲、篡改的客观行为存在。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文规定如何界定歪曲、篡改。一般认为歪曲、篡改分为对作品本身的歪曲、篡改与在对作品的利用中进行的歪曲、篡改。

    在利用过程中的歪曲、篡改,即在利用过程中,虽未对作品进行改动却仍违背了作品主旨的情况。根据我国司法判例,如给严肃作品加上低俗封面;违背作者意愿给作品作续,将庄严肃穆的音乐用于低俗场合等等。

    本文重点讨论对作品本身的歪曲、篡改。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歪曲、篡改行为与是否得到作者修改权的授权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便是得到作者授权的情形,也只能对作品进行合理范围内的修饰与润色,而不能进行实质性的内在改动,即不能对反映作者思想、初衷、人格的重要内容做出改动。

    以《芈月传》为例,笔者对原著小说与影视剧进行比对,来论述如何界定实质性修改及原作者思想的丢失。

    2.1.1 人物塑造

    任何的角色塑造都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在作品中以情节连续铺垫,才会使人物形象饱满。以女主角芈月为例。原作者想要描写的是一位女政治家爱恨交织、胸有丘壑的成长之路。所以,在芈月年少时期用许多情节铺垫了其性格的养成,野心的初现,谋略的天赋。然而这些情节在影视剧中尽数被删除或大幅修改。其中最具影响力与重要性的情节如“拜师屈原”,芈月与屈原关于人生与权力的长谈,屈原言:“鹰飞于天,鸡栖于埘”时,芈月问出:“你怎么知道我是鸡呢,难道我不可以是鹰吗”。再如“向氏之死”,向氏是芈月生母,在原著中向氏被辱后自尽而亡,芈月亲眼目睹这一切,成为催生她初潮的不灭刺激,成为伴随她一身的恨的来源,也让她变得更加的隐忍沉稳,寡言多智。她在生死忧惧中长大,她的成长并非像剧中展现的天真与不谙世事。

    同时,影视剧中也没能体现楚威后对儿子地位不保的深切恐惧,才会因“霸星”预言与芈月产生激烈矛盾;没能体现楚威王对芈月的看重,对后继无人的担忧,对太子槐的失望;没能体现芈茵的言笑晏晏,言语藏刀。冷静睿智的秦王变成了邻家老伯;白水鉴心的黄歇不再是有独立政见的楚国政治家;狂野不羁的义渠王成了无理取闹的野蛮人;与芈月智慧匹敌的对手赵武灵王甚至完全消失了。

    在影视剧中,逻辑链是断掉的,人物形象是模糊的。坏人为坏而坏,不值得同情;好人无由的好,不需要理解。女政治家雄才大略、豪放不羁的灵魂色彩不见了。理应胸有丘壑、睿智天成的芈月,其手段筹谋却被大幅删减,只见天真不见智谋,只见悲惨不见开阔。剧本追求的美好与光明,本就与原作者想要展现的思想基调大相径庭。

    2.1.2 情节逻辑

    以剧中让观众难以接受的“芈月与芈姝反目”情节为例,剧中芈月芈姝自幼姐妹情深,恩义难解,以致芈月后来“情感背叛”所传达的价值观念令观众难以接受。而书中的芈月芈姝因各自身份地位与性格志向的差异,姐妹之情并不深厚,各自有各自的思量与算计。姐妹情深并不是原作者想要表达的主旨。

    同时,影视剧中出现多处逻辑硬伤。书中芈月尽得其父王宠爱,从小锦衣玉食,教养高贵。而影视剧中芈月却是缺衣少食。书中楚怀王有南后为后,郑袖为宠妃,太子横是南后所出,公子兰为郑袖所出,两人后宫争宠,手段高超并将芈月与莒姬也牵涉其中,精彩纷呈。而剧中南后与郑袖直接变为一人,太子横不知谁人所生,逻辑漏洞百出。对“向氏之死”逻辑的处理更是令人不解。

    2.1.3 作者的思想与情感

    不难看出,《芈月传》原作者想要借由芈月展现一个宏伟开阔的世界观。从作为霸星出世起始,到最后称霸天下,她的爱恨是真实的,智慧是闪光的,志向是高远的。屈子给她启蒙,给予她高洁的人格力量;庄子的逍遥游给了她自由独立的精神支柱。战国争霸,思想交锋,逐鹿中原。她是一个女性,更是一个王者,一位英主。芈月的人格是这部作品的精华所在,即一种自由、独立、开阔、敢为天下先的先秦风貌。

    而对这些风貌,编剧却评价道:“她写的人物是一个一出生就要当女王的,没有任何朋友,心机重重,对任何人都恶言恶语”,“我们不想写希特勒,也不想写曹操”,“我们追求美好的光明的东西”。她认为“女性对于女性题材比较感兴趣”,“男性喜欢政治,女性喜欢情感”。所以,影视剧将逐鹿争霸的篇幅换成谈情说爱,将智计浮沉改写成了姐妹情深,将战国背景下的家国政治的矛盾冲突弱化成了后宫妇人间的冲突。剧中芈月的平凡,正表明了原作者思想与人格的丢失。

    同时,原作者想要展现出战国时代风云四起、百家争鸣、各国变法图强的时代背景,也被编剧评价为:“展现太多了,女性观众不爱看”。原作者想要尊重史实的大量描写,如对全书的《诗经》、《楚辞》等文字的加以核对,对“大婚仪”的描写,对“哺食”“朝食”的区分等等。而影视剧中却未能有所体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原著中宏大的格局与丰满的人物形象已被颠覆;原著作者蒋胜男于《芈月传》中反映的人格与思想已被实质性更改。正属于有意识的歪曲、篡改范畴。

    2.2 足以使公众对作品产生误解

    公众通过作品知悉作者内心的想法,并对作品与作者做出评价。禁止他人对作品的歪曲篡改,是为保护作者真正想表达的思想情感能够传达给公众。如果他人对于原著的“歪曲与篡改”并未达到能够使公众对作者的思想与观点产生误解的程度,不会造成与原作的混淆,则不应认定其为歪曲、篡改。如反差效果保持在合理范围内的“戏仿”行为。

    就《芈月传》而言,编剧在采访中说:“《琅琊榜》这一类型的正剧,一些女性观众看不下去”,“我们的收视高,起码说明我们要表达的东西受众群是很大的”。《芈月传》影视剧播出之后的确收视很高,然而口碑却一路走低。从开播时豆瓣评分8.0到收官时惨淡的5.0,尽管剧情中后段矛盾开始凸显,仍无法挽救前三十集的改编带来的逻辑链中断,以及人物形象的支离破碎。

    《芈月传》高收视与低口碑的鲜明对比,恰可以得出原著小说《芈月传》将受到的不利影响。已经被广泛传达、家喻户晓的故事情节与人物形象,却不为观众所喜爱。对于原作者来说,必然会遭受公众误解,将原著与影视剧混为一谈。而这就是构成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的要件之一。

    2.3 不以损害作者声誉为必要条件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是否以“损害作者声誉”为判断侵权的标准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不应以“损害作者声誉”为要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人对作品的歪曲、篡改,并不一定会损害作者声誉,甚至有可能提高作者声誉。但是,并不能因这种行为提高了作者声誉就否认其“歪曲、篡改”的实质。只要他人对作品的改动为实质性的内在修改,破坏了作者深刻反映于作品的人格与思想,使作者想要传达的东西无法传达到公众或受到公众误解,就应当认定其为歪曲、篡改的行为。再者,作者声誉的高低也难以量化。

    在《芈月传》纠纷中,无论原作者是否因影视剧的播出而成名,义《芈月传》影视剧播出后的种种评价来看,原著作品被歪曲、篡改以及被公众误解的事实已昭然若揭。

    3 小说改编中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行为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小说改编为影视剧已经成为影视圈最热门、关注度最高的部分。如《甄嬛传》、《琅琊榜》、《伪装者》等等优秀作品的改編,受众广大,深受观众的喜爱。但也有如改编自唐七公子原著《华胥引》的《华胥引之绝爱之城》,改编自同名小说的《芈月传》等等影视剧,备受争议与质疑,或收视走高却口碑惨淡,或无人问津。

    值得讨论的是,在观众的一片骂声中,往往原作者名利双收开始写下一部作品,制片方若无其事继续改编其他小说,鲜有作者就改编中可能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提出质疑,更遑论诉诸法院请求裁定。

    针对这样的现象,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在竞争激烈的当下,作者为了物质利益的实现,将人格权益置于其次甚至置之不顾。只要财产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原作是否被歪曲、篡改,自身反映的人格与思想是否得到传达,都可以忽略不计了。这种淡薄的人格权保护意识促成了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行为的产生与泛滥。

    其次,近年来,影视剧进入了一种迎合观众口味的怪圈,如认为女性观众就喜欢看宫斗而非政治权谋,在正剧中加入狗血元素等等。编剧觉得考虑观众群使自己的创作受到了限制,观众却认为这类的改编低俗无趣。因制片方对观众的错误定位与浮躁心理而造成的这种迎合化的改编,必然会触及好作品核心的精神所在,也就造成了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4 结语

    著作权法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为了在保护著作财产权的同时,保护作者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如果自身选择轻视或放弃这样的自由,那么精神文化产品创造带来的成就感将大打折扣,影视作品的质量和水准也难以得到保证,文化行业的规范与意识都将受到冲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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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李祎恒. 浅析保护作品完整权[J]. 江苏科技信息,2009,(01):33-35.

    [3]李雨峰. 精神权利研究——以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主轴[J]. 现代法学,2003,(02):1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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