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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问题原因分析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13 19:15:20 点击:

    近年来,甘肃省平凉市各级党委、政府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形势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防范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抓手,落实和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指导服务,深入开展示范建设行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目前,全市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31个。建立部、省、市、县4级示范合作社72个,4个合作社进入全省“百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发展现状

    (一)成立时间短,发展起步晚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近40%是由原来的专业协会等组织转型而来,60%多主要是近年才成立的。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刚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业务以集中收购和销售农产品为主,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手段单一,基本还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农产品销售等层面上,不能提供农户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开展农产品加工业务的合作社数量少、规模小,多以粗浅加工为主。

    (二)组织形式灵活多样,利益联系相对松散

    从组建方式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以下四种发展形式:一是龙头企业依托型。我市目前有此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3个,占总数的5.7%。二是种养大户依托型。此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有84个,占总数的36.4%。三是经纪人或农村能人依托型。现有此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2个,占总数的5.4%。四是村级组织依托型。现有此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22个,占总数的52.5%。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或农户的利益联结来看,松散型居多,紧密型偏少。松散型合作社一般以当地普通农户为主,而且有一部分是在基层政权的推动下组建或由相关部门牵头创办的,主要业务是向社员提供产前、产中服务,与农户合作关系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而大户能人领办型和企业领办型合作社主要以技术幅射或收购社员农产品为主,一般采取买断或订单的方式,绝大部分合作社并没有把销售、加工、经营所得利润按交易额返还给社员,与社员利益联结关系不紧密。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形成紧密的利益连接机制,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松散合作状态。

    (三)资产规模普遍偏小,带动农户数量有限

    我市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薄弱,资产规模小。有一小部分合作社甚至还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也缺乏必要的办公经费和设备。资产规模普遍偏小导致大部分合作社经济实力弱小,幅射功能和带动农户的能力很有限。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已成为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农村改革发展中的突出亮点,成为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发展数量还是质量,无论是发展规模还是带动能力,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农民群众的期望,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规模小、带动作用不强;二是合作内容单一,吸引力不强;三是内部管理不规范,利益联结不紧密;四是资金薄弱,扩张能力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宣传不到位,得不到群众认同

    目前,相当一部分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法规知之不多,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真正认识到新形势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甚至有少数人只想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钻政策的空子占点便宜,缺乏互助奉献精神,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市场竞争能力弱、服务能力不强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刚起步,基础薄弱,人员素质不高,发展后劲不足,对农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强。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辐射的范围仅局限于本乡镇本村,有的甚至局限于周边的几户、几十户农民,跨村、跨乡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非常少;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空壳社”现象,真正能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多。

    (三)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制度建设不完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按照合作社法规范运作的合作社数量很少。虽然绝大多数的合作社都设有完整的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和盈余分配方案和损失处理方案,但合作社实际运作中主要靠个人权威来管理。一些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规范合作社成员结构,还有部分合作社管理机构流于形式,没有正常开展活动。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不严格。有的没有按合作社章程办事,有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按要求建立社员账户,还有的没有完善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部分合作社绩效不明显或名存实亡。

    (四)资金薄弱,发展潜力受限

    合作社参与成员除发起人和核心社员外,其他社员主要以低收入劳动者为主,能够投入到合作社的资金本来就很有限,加之小农经济的保守特点和求稳避险的心态,只将一部分阶段性闲置资金投到合作社中,还有一部分社员入社时不缴纳股金。相当一部分合作社资金薄弱。注册资本金的偏低使合作社经营规模和发展潜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对周围农户的吸引力也很不强。

    (五)财政支持力度不够,扩张能力不足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实施三年多,但该法规定的有关具体扶持政策仍旧无法落到实处。近年来,我市也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方面投入部分扶持资金,但这些投入,仅仅是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成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合作社如何优先实施农业项目、如何破解合作社的融资难题等方面均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办法。

    (六)金融机构支持缺位,信贷融资困难重重

    多数金融机构的农村信贷供给还停留在满足农村工商企业及个体户的适度信贷需求和农户生产、生活的小额金融需求方面,尚未设计出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和发展需求的信贷产品,没有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主体来对待。能够为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的,以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主。农业银行的商业化运营使其支农目标有所偏移,对实体性合作社一般按照农村小企业贷款政策执行,对服务(下转第224页)型合作社一般按照农户小额或大额贷款政策执行,实质上将合作社排除在信贷主体之外。农村信用社绝大多数情况下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情况按照普通农户对待,而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和合作社特点又决定了其既没有其他经济组织为其提供担保,又没有足够的资产去抵押,使合作社申请贷款愈加困难。

    三、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采取“外部抓环境、内部抓规范、重点抓服务”的工作措施,切实作好规范引导和强化扶持两篇文章,以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发展。

    (一)突出重点,加快发展

    一是拓展发展领域。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创办合作社,加快提高优势产业、特色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二是丰富创办主体。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农技服务中心、农村能人、专业大户等主体创办合作社。三是强化生产经营。鼓励农民通过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不断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四是扩大合作范围。根据农民需求和组建条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鼓励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同时,适时引导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组成联合社,实行跨区域、跨行业、集团式发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积极引导,规范发展

    一是强化宣传培训。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的宣传,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分期分批开展业务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合作社理事长、业务指导骨干到外地参观考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发展合作社的成功经验。二是搞好指导服务。以创建“六有”(即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规范的组织规章、有紧密的合作关系、有较强的服务功能、有较大的经营规模、有明显的增收效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抓手,大力开展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活动,真正达到“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片经济,富一方农民”的目的。

    (三)加强扶持,促进发展

    一是加大财政扶持。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成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品种改良、市场营销和科技应用等项目,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和带动农户的能力。二是加大项目扶持。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项目,优先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组织实施。三是加大金融扶持。落实国家银监会、国家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方式,创新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四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合理负担的监管,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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