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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宗教对法律的渗透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13 16:55:15 点击:

    摘要教会法是随着基督教教会的产生和发展逐渐形成的,西方中世纪的一个明显特点是法律的二元化,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成为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有重要的作用,法制观念上,教会法为西方法律至上的理念、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和宪政理念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法律制度上,它对西方婚姻家庭制度、刑事制度和诉讼制度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教会法 法治观念 法律制度 宗教性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07-02

    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并称为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制度的教会法,本质上属于神权法,虽然给中世纪的欧洲带来恐惧和黑暗,但如果把教会法置于西方的法律体系之中,从文化功能进行分析,我们会发现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以及法律制度的建构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教会法概述

    “教会法是有基督教当局为基督教会的组织和管理而制定的一套法律,是一种规则、规范或标准,又称为寺院法。他渊源于罗马法、《新约》和惯例,罗马教皇和宗教大会的立法以及对具体案件的判决。”

    教会法的形成和发展始终与基督教相联系。基督教于公元1世纪产生在罗马奴隶制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其教义中充满了对付有着的仇恨,宣扬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因而受到罗马统治者的镇压。2世纪后,其教义发生改变,要求人们忍耐和服从,宣扬君权神授。罗马统治者从其教义中找到了有利于统治的价值,转而支持基督教。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允许人民自由信仰基督教。公元380年,基督教被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定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基督教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随着基督教的产生和发展,教会法经历了形成、鼎盛和衰落三个时期。

    公元4世纪到9世纪是教会发的形成时期。公元8世纪,法兰克国王丕平为使篡夺的王位合法化,特请罗马教皇给他举行加冕礼,宣扬君权神授。从此,西欧各国君主登基时纷纷效仿,特请教皇加冕。于是教会的势力和地位不断提高。公元10世纪到14世纪是教会法的鼎盛时期。随着西欧的封建割据,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政权的约束。1075年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对教会进行改革,宣布教权高于世俗权,从此教会权力开始步入鼎盛。教会法逐渐发展为独立的法律体系。15世纪后,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成,教会权力开始衰落。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教会法的管辖范围已缩小到信仰和道德等领域,但教会法仍作为一个法律体系仍存活下来。

    教会法作为维护上帝和上帝创造秩序的法律,表面来看,似乎与世俗世界没有关联。但从深层次看,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影响和渗透。“纵观教会发的历史,参照近代的法制,显而易见,即教会法在本质上不属于民主法治的范畴,但他对基督教社会及其成员关于法律、道德和行为的观念却有很大的积极意义”教会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通过与世俗王权的斗争,教会法促进了法律至上,自由主义观念和宪政理念的形成;通过规范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基督教精神渗透到诸如财产、契约、婚姻、继承、刑罚等法律制度方面。这都是宗教观念对法律渗透的结果。

    二、教会法对西方法的影响

    “应当看到被结束的是天主教的政治和法律统治,而不是作为文化精神想象的基督教;被摧毁和被唾弃的是宗教裁判所,而不是教会法的全部,因此,基督教和教会法不仅对中世纪,亦对近代以来的西方法任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对法治观念形成的影响

    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了教权与王权二元对立的结构。法律等同于神的理性,而神是至高无上的,由此法律至上的观念也就形成了。正是在政教权力斗争的夹缝中,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凸现出来:国家是由法律来统治而不是由人来统治的;法律高于权力而不是权力高于法律。这对法治理念的影响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正如伯尔曼所说的:“法治的概念既得到盛行的宗教的支持;又得到统治者流行的政治经济缺陷以及多元的权威和管辖的支持。”

    教会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政治文化的主流和典型表现。它把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终极价值,把国家视为服务于个人的工具。表面上看,自由主义作为基督教神学的对立物体现出的,然而在深层次里它却是悠久的基督教传统的产物。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范围与国家界限的观念起源于基督教。在中世纪的西欧国家里,宗教领袖同时是国家的最高主宰,代表着神行使着精神的和世俗道德权利,从而限制了国家而权力,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国家无法干预的。中世纪后,教会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已经转换为社会和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在基督教信仰的温床上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才扎下了它深深的根。

    (二)对宪政理念的影响

    欧洲中世纪,政教权力的博弈未能使任何一方掌握绝对權力形成专制,反而在长期的斗争与妥协中孕育出了民主和法治,催生了西方伟大的宪政制度。第一,教会法的形成导致了政教分离,这为宪政制度的诞生提供了先决条件。政教权力的并立意味着权力多元的政治格局的形成,权力多元并存前提下的权力斗争必然会出现对权力边界的限制,这就是宪政制度的核心,即有限政府理论的来源。第二,教会法为“三权分立”制度的形成也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来源。政教权力的斗争导致的教权与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是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形成的重要的历史渊源。此外,教权内部的权力架构也是权利分离制度形成的物质来源。第三,教会法为宪政提供了思想来源。教会自由主义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划出界限,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维护个人权利,这(下转第9页)(上接第7页)是近代西方政治文化的主流和典型表现。漫长的中世纪,教权和王权之间斗争的结果是实现了“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教会管辖着人们的精神领域,世俗国家管辖着人们的俗世事务。中世纪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王权的加强,世俗国家权力开始攫取教权的地盘,试图对人们生活进行全方位的控制。然而,世俗国家的企图遭到教会精神的顽强抵抗。虽然从此时开始,教会权威已经衰微,但人们依然情愿把自己的精神领域交给上帝,并视世俗国家为一种强大的“恶”而给予小心翼翼的提防。这种源自于教会精神的对抗国家的自由主义传统意识是近代宪政制度的思想来源。

    (三)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教会法不仅对西方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也对西方法律制度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正如威格摩尔很中肯的说道:“教会法律当时代表了那一时期的进步和有效的方法。教会大大改革了西欧的刑事和民事程序,而且现代英国的大法官法庭的实践能直接地被追溯到英诺森三世的制度。教会的理论为现代政府是为了国家利益而受委托掌握权力的观念铺平了道路,取代了政府是作为一个统治的财产权的封建理念。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具体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会法关于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原则和制度,长期制约着西方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教会法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主张婚姻自由,反对重婚和童婚,反对近亲结婚的规定,以及在财产继承上男女平等的原则,均被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所接受。

    2.在财产法律制度方面,教会法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发展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理论与制度。“近世法律中关于占有权的保护和长期占有、取得等方面制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教会法学家。对教会土地赠与的要求是用益制,也就是现代信托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3.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要求在审判中遵循的“良心原则”后来发展成西方的“自由心证”原则。教会法的纠问式诉讼对于大陆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更为明显。教会法以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取代了落后的诉讼证据制度,对诉讼法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

    4.在国际法方面,教会法在解决国家之家的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的某些原则,对后市有一定的影响,如国际关系准则、民族关系是平等和平关系,争端通过协商解决等,都为后世国际法所接受。

    几个世纪的教权与王权的斗争使宗教对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宗教与法律相互渗透,西方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中“都有与宗教共享的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它们象征着法律的客观性,标志着法律的延续性,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关系,因而使法律得与某种超验价值相遇。他们所引发的,不是道德与法律的推理与判断,而是人们的法律情感,是把法律所体现的正义理想是为生活终极意义的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于是人们信仰宗教的同时也信仰法律。

    教会法对西方法的影响足以体现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制度的渗透,进而表明了宗教对法律的渗透。“在人类发展的特定的历史时期,曾出现宗教与法律相互贯通的现象,法律往往成为表达一定的宗教观念和宗教要求的重要形式”,正是宗教对法律的渗透和影响才使法律得以被信仰。

    注释:

    [英]沃克著.邓正来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29页.

    张中秋.中西法律传统文化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页.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7页.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梁治平.梁治平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9页.

    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85年版.

    [2][美]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4]林榕年,叶秋华.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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