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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与法律之间的动态平衡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13 10:35:17 点击:

    从90年代中期开始,金融业的分业或混业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其讨论的背景显然出自两个看起来方向相背的趋势:其一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体系变化,即从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逐步走向多种金融业务并存的分业经营格局,并且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立法形式和各种政策予以强化;其二是美国1933年建立的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基础的金融业分业管理格局,进入80年代以后进行了很大的调整,逐步拆除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分界;日本则从1993年启动“金融大改革”,允许城市银行、信托银行设立证券子公司,并于1997年修改《禁止垄断法》,放松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限制。

    金融业分与合的制度设计和安排,需要从经济发展阶段、国民经济对金融业的需求、金融市场的发育水平、监管能力等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我们以充足的理论准备和坚实的现实基础,坚持分业经营的方向,构筑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体系时,也非常有必要审视国外金融体系的演变趋势和选择。日本庆应义塾大学教授马渊纪泰博士于1997年11月出版的修订本著作《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服务产业革命的旗手》(以下简称《金融控股公司》),不失为我们从金融企业形态研究国外经验和做法的一本好书。

    该书分为3大部分9章。第一部分为“金融控股公司导论”,分3章阐述金融控股公司是什么、金融控股公司的必要性、禁止金融控股公司的根据等问题;第二部分为“美国的经验”,评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体制的沿革、《储蓄信贷控股公司法》的不完备之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体制的解体等问题;第三部分为“作为新型制度的金融控股公司”,分析日本第二次金融制度改革的目标、金融控股公司演变方向、金融产业革命与金融控股公司等问题。

    从金融控股公司的功能与作用、现代金融体系的演变过程和趋势、金融市场的监管等角度,我认为该书提出的一些观点和视角,值得我们研究并从中得到启示。

    1.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和功能

    控股公司是企业联合或统治的一种形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pureholdingcompanies)和经营控股公司(operatingholdingcompanies)。前者通过持有其他企业的股票以控制和管理为唯一的经营目的;后者则除此之外本身还从事经营。

    在《金融控股公司》一书中讨论的金融控股公司,目前世界上尚没有典型的形态,而是作者参照德国全能银行的业务范围、美国银行控股公司(BHC)的控股结构,结合日本金融体系的实际情况而设计的金融企业形态,具体指以控制和管理从事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子公司为主要目的的纯粹控股公司它的本质功能有两个:一是资产的集约化,如花旗银行控股公司,对数十家银行、证券、储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多实行全资控股,资本筹措主要通过控股公司本身的上市地位来实现;二是通过间接的方式提供囊括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接近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企业形态,有德国、英国、美国的3种模式。德国是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直接结合的全能银行制,即允许银行本身(控股公司)从事银行和证券业务,并控股保险、住宅抵押信用及其他包括工商领域的子公司;英国是金融中介业务间接结合的商人银行制,即作为控股公司的银行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控股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业务的子公司;美国是限定的金融业务间接结合的银行控股公司制,即银行控股公司是纯粹控股公司,并不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代理、其他金融子公司。

    2.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和经营特点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的组织和经营,有以下3个特点。

    第一,有核心的银行子公司。一般来说,核心银行子公司不仅是国内业务的主要力量,而且是开拓国外金融服务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如花旗银行,在67个国家设有1900多家子公司和关联企业。其他子公司则主要提供国内金融业务服务,从地理位置、功能区分等方面补充核心银行子公司。

    第二,经营组织形态多样化,具有弹性。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有的只控股银行子公司,有的还控股非银行子公司,甚至控股其他银行控股公司等。银行控股公司采取怎样的控股结构,限制很少,基本取决于企业自己的选择。

    第三,通过子公司间的资金流动实现利润最大化。银行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受到各种相应法规制约和面对不同的经营环境,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的均衡点不同。银行控股公司统一调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利润最大化。

    3.金融控股公司的意义从经营和金融体系的安全性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很大的优势,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可以建立高效率的经营组织,实现有弹性的人事、劳务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技术革命的进展,及时动态地调整企业组织;同时,把每一个新领域、新项目的投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为退出成熟领域、进入新领域的结构重组提供了比较方便的组织框架。

    第二,减少企业经营和调整中的磨擦,降低收购与兼并(M&A)的成本。在M&A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是不同的企业文化和雇用条件。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内,M&A可以在子公司层次上进行,可以避免与原有企业的直接冲突,提供从容的转型期,减少摩擦,降低成本。

    第三,有助于金融创新,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金融市场的效率,取决于运用金融中介技能,实现资金资源的最佳分配和交易成本的最低化。这就需要金融机构积极适应市场需求,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不断进行金融创新,保持金融市场的活力。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各子公司专业经营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的基础上,推出复合型的金融商品和交易手段,满足综合性金融服务的要求。

    第四,有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健全性,加强抗风险能力,提高自主管理意识。日本的金融政策,长期以来一直采取“护送船队”方式,即政府作为护航者,保护所有金融企业的航行,总体航行速度只能迁就最低的部分。其结果是导致日本金融市场的低效率,各金融企业自己负责、自主管理的意识薄弱,国际竞争力低下。日本的银行在资产规模上可以称雄于全球,但经营质量和竞争能力远逊于欧美的银行,“银行不倒闭”的神话已经破灭,几近于不能适应环境变化的恐龙。日本的金融体系,必须进行大胆的改革,加快自由化的进程,废除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限制,提高金融企业自主管理意识,并通过收购与兼并、退出或关闭等资产重组方式,及时消化市场变化或经营失败等风险,优胜劣汰,才能提高总体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国际竞争能力。

    4.《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体制的解体,是金融市场变化的结果所谓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不是一项法律,而是指美国的《1933年银行法》中关于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分离的4项条款。《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体制于1933年开始建立,最终形成则是1970年12月生效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修订)。有趣的是,《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体制最终形成之时,也是开始解体之日。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体制的解体,是金融市场和技术革命的变化,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互动的结果。

    70年代以后,美国的金融市场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导致通货膨胀和利率上升、以养老金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成为巨大的市场力量、以技术革命为背景的电子银行逐步普及、纽约证券交易所于1975年改革的交易所制度允许法人会员的加入和代理买卖手续费自由化等。在这种市场环境的变化中,首先,银行控股公司利用《1933年银行法》第20条关于银行控股公司不许持有“主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漏洞,从1982年开始通过不“主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到1994年已出现32家银行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

    其次,投资银行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冲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严格划分。以摩根斯坦利、美林为代表的美国投资银行,在40年代已建立了现代证券业的框架,从合伙制转变为公司制,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分离。进入70年代以后,美国的投资银行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如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推出“货币市场投资基金”(MMMF),组合投资财政部短期债券(TB)、大额可转让存单(CD)等短期金融商品,每日进行报价和交易,极大地推动了利率体制的改革,加强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

    最后,作为监管者的政府以及执法机构,从增强金融市场的活力、提高金融中介机构的效率出发,及时适应市场的变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和法律解释。1970年6月成立的“关于金融结构和规定的总统委员会”,于当年12月提出了金融市场改革报告,认为自由竞争最有利于实现资金的最佳分配,改革方向是废除抑制竞争的规定,保证金融结构的弹性。在80年代初银行控股公司设立或收购不“主营”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时,联邦储备理事会(FRB)及时出具了“合法”的法律解释,并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判例支持。从8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的国会、证券业协会、财政部纷纷提出了金融体系改革方案和建立金融服务控股公司的法案,尽管目前还没有完成立法,但总的方向已经确定,即打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体制的限制,走向更加开放和自由化。

    5.金融控股公司与监管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任何一个国家都要高度重视的课题。在《金融控股公司》一书中,作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基调,应确定在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上。

    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体制,在开始建立和最终形成的30多年中,其基调是保守和限制,即以储户的储蓄安全为主要目标,以联邦储蓄保险制度以及银行与证券分离为主要措施,以此来保证金融系统的安全。在1980年和1989年储蓄信贷机构出现严重的经营危机的处理过程中,美国政府付出了投入巨额公共资金的代价,逐步调整了限制竞争的政策,开始走向放宽限制的自由化方向,并认为鼓励市场竞争才能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从而从健全金融机构资金中介机能和加强国际竞争力的角度提高金融市场的安全性。

    日本的金融体系基本上学习美国,但更具保守性和僵化的特点。对经营失败而陷入困境的金融企业,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都有可能需要投入公共资金进行救助,但区别在于,美国的目标是保护储户利益和维持金融市场秩序,该破产的企业就要破产,同时还要严厉追究经营者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而日本的目标是保护企业,千方百计地维持企业的延续运营,暧昧地处理经营者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日本金融改革的课题不仅仅是自由化方向的放宽限制,而且是废除不当管制,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明确自主管理的责任,让企业优胜劣汰,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提高金融市场的安全性。

    第二,金融体系的结构设计和监管方向,必需考虑国际竞争力和国际性潮流。

    金融市场是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近30年来的实践证明,德国的全能银行制、美国从70年代以后逐步确立的金融服务控股公司的改革方向、英国80年代“金融大爆炸”改革后的金融体系,都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主导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潮流。日本的金融体制学自美国,自然应该继续借鉴美国的改革经验,坚决消除恐龙式的僵化和疲态,唤醒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精神,适应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客观需求。

    第三,监管应走向“功能监管”

    .日本的金融监管,是“企业系列监管”,即根据不同投资者的系列进行不同的监管,如对一般证券公司和银行的证券子公司,实施不同业务范围的监管。美国的金融监管是“功能监管”,即根据不同技能的金融企业进行相应的监管,对一般投资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实施统一标准的监管。实施“功能监管”,才能保证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适应实现综合性金融服务时代的监管目标。

    《金融控股公司》不是理论性很强的学术著作,也不是实务性的操作手册,而是一本更接近于法规、政策的评论性著作。它侧重于分析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和意义,揭示了二战后形成的日本金融体系的结构缺陷,分析了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体制的演变过程,强烈呼吁改革日本金融体系,培育强有力的金融控股公司,强化金融市场的创新功能。作者强调,法律应当适应市场的变化,监管基准和基调应从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满足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市场要求、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角度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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