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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甲骨文女部字看古代女性的社会地位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12 07:10:11 点击:

    摘 要:文字承载着民族的文化,反映着社会的现实,甲骨文作为早期的成体系汉字,其女部字最能表现上古女性的社会和生活处境,女性延续几千年的遭压制、受迫害的地位可以从中找到源头。

    关键词:褒贬色彩;“又”形结构;低微性;强迫性

    中图分类号:H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4)18-0082-01文字起源于图画,我们可以从图画的美感猜想它所代表的思想意识,因而也可以从文字的形体推测其所暗含的社会现实。甲骨文是中国已发现最早的文字,其体系已较为完整,其女部字约有百余,现选取甲骨文中可识并字义与字用相对明确的女部字,从这些文字中推测中国古代女性的社会地位。

    一、从女部字褒贬色彩看古代女性的低微性

    在甲骨文女部字中,许多字带有情感上的褒贬色彩,这种褒贬或体现在文字的本义方面,或体现在文字在甲骨卜辞中的卜辞义方面。其中,属于褒义色彩的有:姼、娥、妸、媚、好等字,属于贬义色彩的有:■、婢、■、媟、姜、嬖、妾等字。

    姼:从女从多,本义指美女。

    娥:从女从我,本义指美好,一般用来指美女。

    妸:从女从可,本义指女子美貌,形容女子婀娜多姿、柔软而美好的样子。

    媚:从女从眉,本义指眉目清秀的女子。

    好:从女从子,本义指美好。

    这些所谓的褒义字都是从其本义上来说的,并且多是从女子容貌角度来界定的,可以想像古代女性的好不过是能从面貌身材上给男性带来美感和愉悦,其地位也仅是为人取悦、博人一笑的附属。

    ■:从女从奚,本义为女奴,卜辞义借用作人牲。如:丁卯卜,宾,贞:■羌白用于丁(后下33·9)

    婢:从女从卑,本义为女奴,卜辞义借用作人牲。如:己卯卜,贞:王宾祖乙爽妣己姬婢二人,鼓二人,卯二牢亡尤(京津5080)

    妾:从女从■,像跪坐之女而头上有刑具形。■,即古代刑刀,表示有罪受刑。

    这些字用作人牲指人与牲畜并列同为祭祀的物品,她们作为奴而出现,却没有作为人的权利,她们可以被任意处置,甚至同牛羊一样作为祭品被宰杀。段玉裁在《说文》注:“婢为贱人也”,足可见身为奴隶的女性其地位之低下、待遇之轻贱,从中也可以窥探出古代女性在男性权力者眼中毫无地位的至微至陋感。

    ■:从女从衣,本义指女子,卜辞义用作妖女。

    从■字可见,女性的形象开始与妖的形象相联系,人们将不祥与失败的罪责归结在女性身上,这种能带来灾害祸患的情感倾向表现出古人对女性的污蔑和迫害。后世所谓的“妭”通“魃”,指造成旱灾的鬼怪,大概也是这种污蔑之风愈演愈烈的后果。

    媟:从女从枼,本义是亲亵,表示过于亲近进而至于放荡。段玉裁在《说文》注:“方言曰,枼,狎也。……亵行而枼废矣。”

    当然,无论怎样,人们早以习惯将过错推到女性身上,因而人们用“女”旁来强调错误的主因,表现出一种歧视和鄙视,“媟”字就如此。在这些女部字中,几乎没有字能表现女性与力量、权势联系在一起的含义,那种权力与自由是女性无法触及的,因而她们被限定在了被统治、受压制、遭迫害的低贱地位。

    二、从女部字“又”形看古代女性的被强迫性

    古代女性总是表现出一种无助与不堪的迷茫感,这种受压迫的形像不仅体现在文字字义的使用上,更直白地彰显于文字的字形构造方面。甲骨文女部字中有一些从女又带“又”形的字,如妻、取、■、奴等字。

    李孝定在《甲骨文字集释》中认为“妻”字形“蓋象以手束发,或又加笄之后,女已及笄,可为人妻之意也”。有人也将“妻”与“敏”、“若”相联系,认为“妻”与“敏”同形,与“若”同义,乃是以手束发,本义表梳顺,后用作配偶义。但陈炜湛在《释妻》一篇中否定了这一观点,他认为“甲骨文凡从人形又以手(又)取义者,其手均与人体相关联”,“凡字既从人形之偏旁再另从‘又’或‘爪’取义者则此又或爪乃他人所外加,与人体无关,这类字通常有抓取、捕获义”。因此,“妻”是合体会意字,乃是用手抓女子头部的形象。“娶”也当理解为手抓一女形。

    人们更多地接受了“又”形结构的抓取义,因为“又”形结构恰好解释了上古婚姻中的抢婚习俗。抢婚的由来,一般认为是古老的掠夺婚的遗存,其出现在母系氏族社会解体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时期,表示群婚制到个体婚制的过渡,早期带有较强的强制性,男性不再屈从于女方,他们坚持将女性“娶”回来。但由“妻”方居住改变为“夫”方居住并非易事,其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和激烈的斗争,“抢劫婚”就是以暴力掠夺手段来实现的变革。因此,“妻”、“取”等字中会出现“又”形结构。然而,其所隐含的妻子应使用暴力所抢夺与征服的意义诚然又是对女性压制与贬低的力证。这种抢夺的“又”形结构在千年后被发挥的淋漓尽致,婚姻完全成为一种强迫,女性在自己的爱情婚姻中没有任何发言权,她们只能是被迫与服从。

    前文所提到的“■”与“奴”二字也带有“又”形,这种强迫义应解释为对人的蔑视和对生命的掠夺,权力者们强迫这些女性走向死亡。

    文字是社会的表征,它具有语言符号和文化符号的双重价值,它一方面记录着历史,另一方面则记录着意识,而这些深层的意识是在环境、政治、道德多重压力下所形成的,因此从这些甲骨文女部字中我们可以寻找上古文化的印迹,窥测上古社会的面貌,进而理解古代女性至微至陋、饱受强迫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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