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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少数民族文学的标准和特点的讨论综述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11 03:50:06 点击: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民族灿烂的文学艺术,是由包括五十五个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民族共同创造的。研究和探讨少数民族文学的理论问题,给予科学的解释和回答,对于促进少数民族文学的发展,繁荣祖国的文学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少数民族文学领域中一些重要的问题,长期以来未能得到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粉碎“四人帮”以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少数民族文学理论的研究才逐渐活跃起来。据不完全统计,自一九七八年至今,在宁夏、内蒙古、西藏、云南、广西、新疆、青海等省区的报刊上,发表的有关少数民族文学理论的研究文章已达八十余篇,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少数民族文学的划分标准,少数民族文学的特点,少数民族文学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的关系,少数民族文学的特点和时代特点的关系等。现将这几个问题的讨论情况综述如下,供同志们进一步研究时参考。

    一、关于少数民族文学划分的标准

    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简称“民族文学”,泛指除汉族以外我国各兄弟民族文学。关于民族文学的划分标准,亦即民族文学的界限与范围,是民族文学理论中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但至今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作家论。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只要作家是少数民族出身,无论他写的作品题材、体裁、特色如何,都应归于少数民族文学范围之内,持这种意见的同志首先从“民族文学”的概念上加以说明,所谓少数民族文学,就是指少数民族人民创作的文学、而不是他民族作家所写的少数民族生活题材的作品。

    其次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分析。从理论上讲,文学的源泉在于生活,但文学并不就是生活,而是作家对生活进行加工制作的结果,其中渗透了作家强烈的主观色彩。某一民族的作家、其作品无论反映本民族的或他民族的生活,都要带着本民族特有的审美观和思想感情去选材、加工,正如别林斯基所说:“无论诗人们从哪个世界提取他们的创作内容,无论他们的主人公属于哪一个国家,诗人们永远是自己民族精神的代表,以自己民族的眼睛观察事物并按下印记。”(《别林斯基论文艺》)既然如此,作家的出身就应作为划分民族文学的标准。

    从实践上看,以作家的民族出身为标准去划分作品,绝大多数情况是合适并令人信服的,如蒙古族作家的作品就是蒙古族文学,维吾尔作家的作品就是维吾尔族文学。如果不以作家的族属,而以作品所反映的社会生活作为划分标准,如把老舍、李准的作品划为汉族文学,而把汉族作家王玉胡、赵燕翼、高缨的作品划为他们所反映的那一个民族的文学、即维吾尔族文学、藏族文学、彝族文学,则是一般人所不能接受的。并且,以作品反映的生活为标准来划分,还会出现违反常识的判断,即一个作家的作品可以分属几个不同的民族。如白族作家杨苏的短篇小说,《没有织完的统裙》是景颇族文学,《梅恩莎》是傣族文学,《洱海风雨》是白族文学,《崩龙人》是崩龙族文学。

    (二)题材论。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无论作家本人出身于哪个民族,只要他的作品内容是反映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的,就属于少数民族文学。

    持这种意见的同志从“反映论”的观点出发,认为意识形态的文学作品,不是作家头脑中固有的、而是社会生活在作家头脑中反映的产物。因此,没有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就产生不了少数民族文学。正如列宁所说的:“没有被反映者,就不能有反映,被反映者,是不依赖于反映而存在的。”(《列宁全集》第十四卷)民族文学的构成因素是多方面的,如作家族属、民族生活、语言文字等,但其中具有决定性的,还是作品的生活题材。只要是反映某一民族生活,即使不具备其他因素,仍然应是该民族的文学。

    关于作家的民族出身及其作品归属,持题材论的同志认为,在通常情况下二者是一致的,但有时却是两个问题。有些出身于少数民族的作家,由于长期在他民族地区生活,对本民族人民的语言、社会习俗、心理素质很不了解,因此他们所写的作品,没有也不可能有民族文学的特点,这样的作品,当然不能归于该民族的文学;反之,有些汉族作家长期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熟悉少数民族人民的语言、生活、心理素质,在这个基础上创作出的作品,也应成为少数民族文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还有一些作家,先后长期生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聚居区或多民族杂居区,他们了解这些民族的语言、习俗、心理,并写出了为众多民族欢迎的作品,这些作品,应成为有关民族的共同文学。

    (三)作家、题材一致论。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作者是少数民族出身,其作品的内容反映的又是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生活,才能称之为少数民族文学

    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作家论”和“题材论”提出了质疑。认为,单纯地以作家的民族出身来确定民族文学的划分,虽然突出了作家对于构成民族文学的作用,有利于培养少数民族作家,但是却否认或降低了题材对于构成民族文学的意义,因而是不全面的;以作品所反映的民族生活来确定民族文学的划分,虽然强调了题材对于构成民族文学的意义,能够促使民族作家把重点放在反映民族生活上,但又忽视了作家主观条件在创作中所起的作用,因而也是片面的。而以作家的族属与作品内容的一致作为划分民族文学的标准,则是在取前二者的所长、避二者所短的基础上提出的,比较科学,尽管标准高了一些,但应当提倡。

    (四)作家、作品民族特点统一论。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只有作家本人是少数民族出身,其作品又具有较为鲜明的民族特点,才能归于民族文学范围之内。

    持这种意见的同志指出:划分民族文学,作者的民族属性是前提。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少数民族出身,而非他民族作者所写的民族生活题材的作品。其他民族的作者即便写了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作品也较好地表现了民族特色,仍然不应算作少数民族文学。如果取消了这个前提,就会把非少数民族作家写的少数民族生活、甚至在作品中显示出某些民族特点的作品都划入民族文学的范围,这就混淆了民族文学的概念。

    少数民族作品的民族特点是重要因素。少数民族文学作为一个民族的意识形态,必然要反映出本民族在社会生活、思想情绪、心理素质、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特征,这些特征综合起来就形成了作品的民族特点。它作为少数民族文学的基本特征,是不可缺少的。即使作品出自少数民族作家之手,如没有民族特点,也不能列为少数民族文学,如果抹去了民族特点这一基本因素,也就不存在真正的民族文学了。如作家李准,也可以称他为蒙古族作家,但他决不是蒙古族文学的代表作家,因为在他的作品里确实寻觅不出多少蒙古族文学的特征。 关于少数民族文学划分的标准,除上述四种意见外,还有一些不同见解,如作家、文字的一致论;作家、题材、文字的一致论;作家、文字、古文体的一致论等,目前,仍在争鸣之中。

    二、关于少数民族文学的民族特点

    关于少数民族文学的民族特点,是民族文学理论和创作的重要问题。对此,近年来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讨论涉及的方面有:

    (一)民族特点的涵义

    对这个问题,有如下三种看法:

    1.民族特征的综合体。根据斯大林的论述:“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斯大林全集》第二卷)认为文学作品中的民族特点,应该是全部民族特征的综合体,其中包括语言特色,地域特色、经济生活和心理素质的特色。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但是,在诸因素中,对于构成作品民族特点的意义却是有所不同的。其中,经济生活和心理素质这两大特色尤其重要。因为经济生活是整个社会生活的根基,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人们的相互关系,对剖析和体现整个民族的社会风貌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心理素质的紧密联接着整个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传统,而且是民族性格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一部文学作品的民族特点是否鲜明,常常取决于它所描写的民族生活的广度和深度,取决于能否塑造出具有独特心理素质的民族形象。

    2.内在和外在的和谐一致。认为文学作品的民族特点应该分成内在和外在的两个方面。内在方面指心理状态的特点;外在方面指政治、经济、习俗、宗教信仰、衣食住行等。外在的容易看得见,内在的则不易掌握。在一部作品中,二者是和谐的统一体。因此,对民族特点,不能片面地去理解,只看到某些外在的表面现象,而应着眼于民族特点的全部,尤其要着眼于最能体现某一民族的思想和性格的特点。

    3.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认为文学作品的民族特点,应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彼此既有区别,更有联系。内容包括民族性格、民族题材和民族习俗;形式包括民族语言、民族体裁和民族表现手法。

    对于上述意见,大多数同志都是赞同的。但是,对内容和形式诸要素在构成作品民族特点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又存在着较大分歧。归纳如下:

    (1)民族性格。有的同志强调,文学作品的民族特点,首先在于塑造出具有民族性格特征的人物形象;认为文学的基本特征是以形象、典型反映生活。同样,作品的民族特点,主要是通过具有独特性的人物形象来表现的。这是因为,作家在运用形象思维的创作过程中,总要自觉不自觉地给他塑造的人物性格注入民族精神,使整个作品渗透着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生动地表现出民族的心理素质。“真正的民族性并不在于描写俄罗斯农妇的长袖,而在于表现人民的精神。”只要作品真正表现了民族的性格,读者就会毫不含糊地辨认出他们的族属。

    但也有同志对上述观点提出了疑问。认为,一般地说,文学的民族特点的中心内容是民族性格的刻划,但还应考虑到文学各种体裁的具体情况。小说、戏剧、叙事散文及叙事诗等,都是以塑造形象、刻划人物性格为主的,它们的民族特点的表现,无疑在于民族性格上。但是,抒情性散文及抒情诗等作品,大部分是没有人物形象的,如果认为一切文学作品主要是通过塑造具有民族性格的人物形象表现民族特点,那么,无人物形象的作品,民族特点表现在何处?

    (2)民族题材。有的同志认为,文学作品的民族特点,首先应该表现在民族生活内容的特色上。就总的看来,各民族之间虽然有共同规律,但这种共同规律往往通过不同民族的生活内容,显示出不同的特殊规律。例如在旧中国,一切反动统治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政治上进行压迫、经济上进行剥削,这是共同的。但汉族地主压榨农民、蒙族王爷压榨牧人、土家族的土司压榨佃户、藏族的领主压榨农奴,又各有不同的特点。这就说明,民族题材是构成民族特点的重要因素。

    也有同志认为,题材对于民族特点,非但不是首要的,而且是可有可无的。有些作家所反映的生活题材,虽然是他民族的,但却有着本民族的特点。这是因为作家的主观条件在创作中起着决定作用。例如玛拉沁夫的《登六和塔俯瞰钱塘江有感》,歌颂的虽是江南山水,但把钱塘江景色比之于“草原”、“蓝天”,显示了蒙古族牧民的审美观。

    (3)民族习俗。有的同志依据别林斯基所说的:“在一个民族的这些差别性之间,习俗恐怕起着最重要的作用,构成着他们最显著的特征。……”(《别林斯基选集》第一卷)认为民族习俗对于作品的民族特点起着重要作用,只有充分表现了民族习俗,作品才具有民族特点。因为风俗习惯是民族生活的一面镜子,集中地表现了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心理素质和性格特征。少数民族人民纯美健康的情操,对劳动的热爱以及对美好理想的追求,往往在各具特点的风俗画中得到生动的写照。

    有的同志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民族习俗是构成民族特点的因素之一,但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如果在作品中单纯描写白帽、盖头、坎肩、山羊胡、盖碗茶等外在习俗,自然是不充分的。

    对于描写民族习俗是否“猎奇”,也有争论。有的同志指出,有的作品描写习俗是一种“猎奇”,是用展览某些陋习以博人一笑,实不足取。有同志却认为,为满足读者好奇心,,以至违反生活真实地去写民族习俗,固然是不对的,但如果将描写少数民族实际生活中那些奇异独特的生活习俗,简单地斥之为“猎奇”而加以制止,同样是不对的。实际上风俗习惯上的这种“奇”正是区分不同民族的标志,如果取消了民族生活中所表现的“奇”,各民族间岂不没有差别,相差无几?这样会使许多民族特点突出的事物,令人遗憾地排斥在文学作品之外。

    (4)民族语言。有的同志援引高尔基的“文学的第一要素是语言”,认为民族语言是民族特点的首要标志。因为,民族语言作为民族文学的建筑材料,最能够生动有力地表现民族生活,刻划民族性格,最易于为本民族的人民所接受。不能设想,反映某个民族生活的作品,没有民族语言的特色,而全部让异民族的语言来代替。从文学创作的实践来看,那些深为读者所喜爱的作品,语言大都具有浓郁的民族风味。例如藏族作家益希丹增的长篇小说《幸存的人》,虽然是用汉文写的,但由于遣词造句上大量加工了藏族的口头语,所以语言增添了不少民族特色,深为藏族人民所喜爱。

    持不同意见的同志则认为,语言是构成民族特点的一个因素,但不能把它的作用夸大。我国有些少数民族没有自己的语言文字,而通用汉语,他们照样有自己民族的作家和作品,而且民族特色很浓。

    (二)民族特点与地区特点的关系少数民族文学民族特点与地区特点关系问题的提出,是在六十年代初期。当时内蒙古的各报刊曾展开过讨论。近年来,这一问题又被重新提出,但至今未能得出较为统一的结论。主要看法有以下四种:

    1.并提关系。认为文学的民族特点与地区特点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其理由是,以最能体现民族特点的民族性格而言,它的形成,是本民族长期的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是同构成民族的其他几个基本特征,如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等,有着密切的联系的。即使是同一民族,由于地域和经济生活等方面长期的差异,其“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也不完全一样。例如,同为蒙古族,内蒙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就互有差异,呼伦贝尔草原上的牧民和鄂尔多斯高原上的牧民,其性格就各有特点。这种同一民族,同一地域的“大同小异”的状况,决定了民族性格与人物心理素质的丰富性、复杂性、多样性,而这正是将民族特点与地区特点并提的缘故。

    2.交叉关系。认为文学的民族特点与地区特点既有联系,又有差别,并非密不可分,二者之间是“有时你中有我,有时我中有你”的交叉关系。这是因为,在多民族聚居地区,由于共同地域所决定,其文学的地区特点可以突破民族界限而和文学的民族特点发生交叉;此外,由于同一多民族聚居地区存在着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交流关系,也由于同一地区各民族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相互影响,所以,还有民族特点渗透到文学的地区特点之中的情况。但是,尽管民族特点与地区特点存在着这种相互渗透的交叉关系,也并非密不可分,而是必须加以区分的。

    3.领属关系。认为文学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之间,应该是领属或包含的关系,即地区特点包含于民族特点之中。其论据是,两种民族文学相比较,显示的是各自的民族特点;而一种民族文学内部的乡土文学之间,显示的则是统一民族制约下的地区特点,这种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关系在任何一种民族中都普遍地存在着。例如,内蒙古的汉族文学是整个汉族文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基调是汉族文学的民族特点,同时,又带着所谓“山药蛋味”的内蒙古地区特点。同样,内蒙古的蒙古族文学有其总的民族特点,在它的统领下,锡林郭勒、呼伦贝尔、昭乌达、哲里木等地的蒙古族文学又各有其地区特点。所以,尽管内蒙的汉族文学和蒙古族文学产生于同一地区,由于它们分属不同的民族,各自形成了不同的民族特点,因而它们的地区特点也是不同的。如只看到两种文学同处于一个地区,就不顾各自民族特点的制约作用,这样推演的结果,必然把地区特点看成是一种脱离民族特点而独立存在的东西,从而完全割断了二者的联系。

    4.你大于我或我大于你的关系。认为民族特点与地区特点,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都有区别,因此,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的关系也存在两种不同情况,即有时你大于我,有时我大于你。就整个中华民族与其他国家的民族而言,由于在中华民族所生活的领域内,分若干不同地区,而每一地区又有着种种不同的特点,因此,民族特点就大于地区特点;就一个民族地区而言,由于某一地区内,有许多民族共同生活,而各民族又有自己的民族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地区特点就大于民族特点。

    (三)民族特点与时代特点的关系

    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民族特点与时代特点的概念、关系。对于这两个问题,同志们的意见比较一致。认为文学的民族特点与时代特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文学的民族特点,主要是指各民族在其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由于各自生活、思想感情、习惯和语言等的不同,而在文学上形成的不同特点;所谓文学的时代特点,是指在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社会思潮在文学作品中留下的印记,代表时代的先进阶级的生活、意志、愿望在作品中的展现。但同志们又认为,文学的民族特点与时代特点虽有各自不同的内涵,但二者又是互相联系,融为一体的。民族特点不是跨时代的,它是一个民族生活条件的反映,是作家从周围环境得来的印象的结晶。因而,在它身上往往留有时代思潮的鲜明印记;时代特点也不是超然物外的,它只能通过具体民族、具体阶级、具体人物的具体生活、思想、情感表达出来。所以说,时代特点只有在富有色彩的民族生活内容中才能展示出来。2.如何表现民族特点和时代特点?对这个问题,有如下看法:

    (1)表现具有时代特征的民族特点,不能满足于表面现象。认为,现在许多少数民族群众,出于对现代化的向往和追求,往往改穿汉族服装。如果作家只注意服饰的变化,这表现不出真正的民族特点和时代特点,应该透过外衣去探索那颗内含的民族心灵,这样才能表现出具有时代特征的民族特点。

    (2)揭示出各族人民心灵上的细微变化。认为随着新生活的到来,各族人民大开了眼界,因而引起了他们内心更为丰富、更为复杂的变化,民族性格正是在这种变化中显现出来。如还用“憨厚”、“朴实”、“勤劳”的旧公式去套今天民族群众复杂多样的性格,是显示不出新时期的民族特点的。因而,必须善于捕捉新生活在各族人民心灵上的投影。

    (3)对时代特点的理解不要过于狭窄、片面。认为文学作品的时代特点或时代精神,并非仅仅表现于反映了当前的现实生活。我们固然大力提倡反映现实题材,但一部作品有没有时代特点,关键还在于作者倾注了什么样的思想感情,在于用什么样的世界观去驾驭题材。即使是过去的民族风情,只要不违背历史真实,并以先进思想予以提炼,使之具有符合今天需要的新意,也同样会具有时代特征或时代精神。

    (四)民族特点与继承的关系

    对这个问题,同志们的看法基本相同,认为,任何一个民族文学的发展都有着历史的连续性和继承性。新的社会主义内容的文学,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过去各个民族文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都创造了丰富多彩的作家文学和民间文学遗产,这些重要的文学遗产具有重要的艺术价值和审美价值,是发展社会主义内容和民族形式的新文学的重要借鉴。因此,我们必须学习和继承民族文学的优良传统,用以创造出具有民族特点的新文学。

    综上所述,对少数民族文学理论的研究和探讨,已出现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无论从广度和深度来看,这种探讨都还是不够的。我们希望有更多的文学理论工作者参加到讨论中来,以便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文学事业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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