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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存收养制度中的缺陷与完善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10 22:45:14 点击:

    摘要:儿童是国家的花朵和未来,也是每个家庭的情感核心和希望。然而,由于身体、工作等原因,许多夫妻无法生育孩子,此时他们往往就会选择收养。收养制度作为家庭关系产生一种方式,在我国的社会发展的进程和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社会生活的不断改变,现行的收养法逐渐暴露出诸多的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本文旨在探讨收养法中存在的缺陷,积极寻求解决措施,发展与完善收养制度,使法律在与时俱进中满足人们的诉求,切实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利益。

    关键词:收养制度   存在的问题   解决措施

    正文:

    所谓收养是指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即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制度源远流长,它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亲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家庭制度的必要补充,新中国的收养制度50年来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深刻的变革而不断发展。首先,是新中国收养制度的萌芽阶段,这一阶段自1949年持续至六十年代中期。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我国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收养法就是在这一时期开始萌芽的。这一时期,首先进行了一系列关于收养关系基本原则的探讨,并确立了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收养关系的成立程序;同时,对于收养的效力以及收养关系的解除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探讨。所养,完善了家庭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虽然收养制度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就进入了不断完善的阶段,但现存的收养法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我国目前现存的收养法最显著的问题之一就是收养类型过于单一。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单一的完全收养,没有兼采不完全收养制度。在完全收养之外,还有一些收养具有特殊的收养关系主体和特殊的收养目的,如继父母对继子女、成年人收养等,如果这些收养也适用完全收养,则会与现实脱节。不利于解决我国离异子女抚养及老年人赡养等社会问题。我国的现实问题是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且有持续上升的趋势,随之而来的是再婚的比例也不断增加。

    人的利益,破坏了已然成立的收养关系,同时暴露出我国收养制度与社会脱节的问题。

    收养关系所产生的一种你拟制血亲,这种血亲是一种法律拟制,所以和血缘关系不同。再收养关系中,可能存在许多的违法行为,如:收养人在抚养被收养人过程中并不能很好的照顾被收养人,甚至出现虐待被收养人的现象,给被收养人身心造成创伤;收养人对被收养人进行抚养,当被收养人长大成人后,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能对收养人尽赡养照顾的义务,收养人在付出艰辛,养育被收养人后,当初收养的意图得不到实现等。这些问题不是个例,而是一个普遍的存在,然而我国现存的收养法却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收养法中的问题虽然存在,但并非是无法解决的,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如何就上述问题采取相关措施完善我国现行的收养法。首先,应该放宽对收养条件的限制。建议取消“无子女”的规定,为条件较好但已有子女的家庭收养社会上的孤儿或弃婴提供可能性,更加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时也应该放宽对收养当事人双方年齡的限制,可以使孤寡老人收养成年人,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大减轻社会养老负担;还可以适度放宽收养名额的限制,因为收养行为并不会使社会总人口的数量增加,被收养的儿童并不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而是本身就属于社会原有人口中的,一个家庭收养超过一个以上的儿童可以使更多的孩子获得被收养的机会。但是,放宽条件不等于无条件,目前我国《收养法》中没有对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相关限,只是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方面设立了年龄限制。但是,由于这样的规定会导致收养人年龄过大,等到其老需要被赡养时,收养的子女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并且单亲家庭不利于成年人身心的发展,有可能会造成对被收养子女的二次伤害。。

    再者,我们还应该积极在我国推行不完全收养制度,所谓不无安全收养,即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仍相互保留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收养。法国、瑞士、德国等均设有不完全收养制度。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两种模式,且当今国际收养立法已呈现出了以完全收养为主、不完全收养为辅的趋势,我国是极少数单采完全收养一种模式的国家之一,不完全收养模式的缺失,给我国的收养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我国兼具不完全收养设立的历史基础和现实需求,不完全收养在我国的建立是可行的,也是一种历史必然。

    结论:

    收养制度的目的是使那些没有父母的孤儿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在健康幸福的环境中快乐的成长,同时也可以使那些没有子女的家庭弥补生命的缺憾,他们在年迈的时候也可以承欢膝下、享受天伦之乐,最终,可以减少社会的抚养未成年、赡养老年人的压力,收养制度的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现存的收养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我们要认真研究并努力的去完善它,让它更好地服务于我们,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收养制度实施中若干问题研究》,商情,2014年第23期,龚信、李星、薛润莹

    《浅析我国收养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法制博览,2013年,唐静

    《收养人无子女条件的废除》,公民与法,2016年第9期,刘敏

    《坚持在发展中完善我国收养制度》,中国民政,2018年,陈云凡、单瑞平

    《民法典编篡背景下我国收养立法的反思与重构》,内江师范学院报,2017年第1期,杨翱宇、潘林青

    《浅谈我国收养法的完善》,法制博览,2015年,杨萌

    《适当放宽收养条件——让更多孤儿感受家庭的温暖》,代表建言,2015年,蓝伶俐

    《我国儿童家庭收养问题分析》,理论实践,2017年,于榕、倪妮、吕欣

    《浅谈我国〈收养法〉的不足与完善》,民主与法治时报,2013年,宋宇

    《我国收养法得缺陷与完善》,法制博览,2015年,杨清

    《新人口政策视角下我国收养制度的完善研究》,法制博览,2015年,董思薇

    《以社会治理导向设计收养制度改革》,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邓丽

    《论我国收养制度的完善》,辽宁大学毕业论文,2017年,张健

    《完善我国收养建立和解除制度的问题探讨》,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4年,王玥

    《我国收养关系成立制度研究》,中国学术期刊,2016年,李果

    《浅谈收养制度》,法制与经济,2013年,赵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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