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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10 21:30:11 点击:

    摘 要 现今众多的研究学者开始将研究目光集中在了法律思维以及法治理念上,而围绕该两方面的研究内容在近些年也是越来越丰富,本文基于此就法治理念内在核心进行着手分析,之后对法律思维重要区别予以研究,以期为后续关于法律与法治方面研究提供理论上参考依据。

    关键词 法治理念 法律思维 权利平等

    作者简介:常文婷,西安政治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07

    时代发展以及社会变革,多样性的社会问题开始凸显出来,而对此从法律思维以及法治理念两方面视角予以探讨或者是处理较为重要,而本文也重点对法律思维以及法治理念予以了具体阐述,只有在充分了解两者的基础才能真正依托于其稳定社会及管理国家。

    一、 初探法治理念内在核心

    (一)文化公理以及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本质上属于国家治国方略,其对于公共政策实际制定实施基本形式予以了规定,而大众对此较为认同,然而真正想明白法治究竟为何或者是代表什么,则应该站在文化公理基础上而非仅仅依托制度操作进行法治原则的实际理解。从人类数千年间发展历史而言,现代文明之所以和以往其他相关文明形态有着较强区别就体现在社会成员能够对认同法治原则,并将法治原则作为是社会关系规范以及社会合作维系或者是社会纠纷评判等方面的文化公理。法治原则属于公文公理范畴之内,代表了现代文明形态基于社会秩序以及公共生活特殊性的研究理解,任何社会要想长久的存在下去就需要针对大众行为制定一套普遍规则,而这个规则应该是以确认公共权力为核心,同时更加需要为大众追求合法利益提供必要救济手段以及保护手段,现代文明较为独特体现在能够对个人权利以及公共权力和相应的法律权利予以重新定义,进而能够促使权利和权力、权利和法律、权力和法律三者展现出全新状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关键的三种信念,具体为法律至上以及权力平等和相应的社会自治,而这三者更是法治理念重要核心之处 。

    (二) 法律至上

    现代文明社会法律并非是政府命令,而是建立在社会共同信念以及理想基础上的具备公约性规则,相对应法律的权力则并非是旧式政府强制性支配能力,而是依托于法律并受其实际支配的重要力量,由此法治社会最终以及最高相关支配力量应该是法律,法律为政府存在的重要依据,其表现为以下四方面:一是公共权力具体行使机构站在法律范围之内采取行动,并于公共领域将行动方案考虑其合法性;二是国家受治者以及相应的治理者属于平等法律地位,均接受法律实际约束以及具体支配,可以说于法律面前责任豁免并不能用权力来做挡箭牌,更加应该是不能做什么或者是能做什么具体义务划分;三是法律对振幅权力予以批准,更加是政府权力践行的关键标准以及依据,任何公共权力行使权以及范围限度应该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所有和法律相违背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四是公共权力依托于法律,作为社会公约的法律来讲需要大众去执行以及遵守,公共权力和相应公共机构之所以较为合理重要因为其实社会公约践行关键工具 。因此现今所有社会问题均可以依托于最高权威法律来进行评判,也是法律至上的原因,更是法治理念内在核心之一。

    (三) 权利平等

    处于以往相关文明形态之中国家治理者能够对权利予以严格认真对待常建立在非制度相关因素上,如决事者同情心以及价值观念和相应的个人品德等等,而处于现代文明权利则归属于恒定制度范围内,也因此公共政策实施制定不能忽略权利这一关键因素,此外公共权力以及相应法律更加有使命去对平等的权利予以保护,由此法律展现出的不可侵犯以及神圣性就将法律规定之内的权利包含在内,换句话来讲现代文明法律权利同样是神圣的。现代文明在现今对于权利还进行了重要定义,即平等法律对待为权利,但是权利并不是等级特权,由此对于所有公民而言应该是无差别化的实际对待,对其予以基本的同等权利的划分,促使其能够于平等法律地位环境中展开竞争以及合作;法治理论还和相应的权利本位两者之间具备内在关联性,权利本位也是和封建社会予以突出性区别的标志,现代法制针对大众平等权利提供保障和权利确认,维护的是大众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法治理念之中强调了平等权利实际构建 。

    (四)社会自治

    社会自治指的社会中法人以及相应自然人等依据共同意愿或者是自己意愿进行事务的处理,如果是站在司法理论角度社会自治应该是私人自治。当前法治理念将私人领域以及公共领域两大重要范畴作为是思想前提,处于公共领域法律才具备了众多强制标准,而处于私人领域即社会自治之中法律则仅仅是建立在指导标准基础上,简单来讲就是允许大众或者是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商议实现变更,这也是所谓的约定之上有法定,约定先于法定的道理。如果将法律试图于社会生活之中不同领域予以介入,则法律就成为了一种无限制权力,或者说是对所有一切社会行为均能够干预的权力,如此一来私人领域和相应的公共领域也就难以区分开来或者是不存在界限,最终社会和相应私人主体将被公共权力或者是机构完全控制。而无论是从逻辑还是从经验上如果自治不存在则法治也不会存在,可以说自治一方面是法治理念关键构成要素,另一方面更是法治重要基础 。

    二、探析法律思维重要区别

    (一) 法律思维特点

    法律思维指的是依托于法律逻辑即法律精神以及法律原则和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社会问题研究分析重要思维方式。在现今法治国家需要用权利平等以及法律至上和相应社会自治进行涉法争议问题的评判。一般社会问题本质上属于符合性较强问题范畴中,将法律因素以及道德因素和相应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等等包含在内,例如相关行为可行与否以及相关利益能否确认等问题则应该是被当作道德以及经济或者是政治问题予以实际提出,并依托于道德思维以及经济和相应政治思维进行实际处理,如果将政治思维关注利弊权衡,将道德思维关注善恶评价或者是将经济思维关注收益成本考量,则法律思维则应该是将合法性作为关注核心,简单来讲就是依托于非法以及合法对所有争议关系以及利益主张进行判断 。现今依法治国要求所有公民包含治国者均需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行动,而无论是权利利与弊以及评价善恶均不可以用法律标准予以替代,尤其是针对公共政策实施和相应制定法律具备优先权,而脱离了法律去进行善恶利弊考量均不被允许,而相较于上述的道德思维以及经济政治等思维,法律思维较为重要的区别在于法律线索为权利义务以及特殊性次于普遍性、客观性次于合法性 。

    (二) 法律线索为权利义务

    所有法律问题归根结底探讨的是义务权利之间问题,站在法学视角,权利属于合法性相应理由,有着权利这项理由后无论是主张以及利益还是相应行为均可以被法律认为是正当行为并被大力支持,但是部分时候存在两种权利上的无法并存,在该种环境之下裁判者就需要对双方予以考量并采取保护其中一方而牺牲另一方做法,实则是依托于重要理由对次要权利进行排斥,而和权利具备较大关联性的就是义务,即法律义务在法律地位上就较为被动,处于该种地位就会被一定合法权力做支配或者是约束,因此法律意义层面上法律相关逻辑线索就建立在了义务权利基础上,而法律思维实质也需要站在义务权利视角进行问题分析研究和良好解决。由于仅仅可以通过义务权利排除或者是认定合法性,因此法律思维也就将非法以及合法作为是重中之重 。

    (三) 特殊性次于普遍性

    法律规则将具备相应普遍性的关系模式予以了固定,法律实际解决的泛滥问题也就拥有了特殊性,法治基本理想在于对社会利用普遍规则进行治理,因而从该层面上讲法律思维应该是将普遍性较为关注,换句话来讲就是在特殊性以及普遍性并存的环境之下应该是有限考虑普遍性,如可以依托于观察对法官等香味方式予以比较,并对法律思维方面特殊性予以显示,而如果是换做医生,对于病人的治愈则是其工作目标,其对于患者的行为大众不会在意,因为该行为和下一位病人可能受到的行为并不等同,但是法官的话处理争议诉讼,大家都会较为关注,由此法官对于当前当事人或则是事件的处理应该是提前向社会予以处理方式宣布,向大众表明后续所有类似事件均需要据此事件处理。简单来讲法律思维是建立在普遍思考基础上,并非是特殊思考,因此法律思维中对于大众也并非是将其作为特殊个体,而是针对普遍存在现象予以处理 ,而这也是法律思维相较于经济以及道德政治等等其他思维重要区别之处。

    (四) 客观性次于合法性

    所有结论均需要依托于客观事实,无论是道德思维还是在经济思维或者是政治思维上均可以良好适应,但是却无法在法律思维中有效应用起来。依托于客观事实意味着必须在客观事实予以查明基础上进行结论的得出,更意味着客观事实查明需要和结论保持一致,还意味着不可以进行虚拟事实以及虚假结论的得出,而站在法律思维上则较为不同,在于如果是客观事实并没有实际查明也需要进行法律结论的得出,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不充分的有罪证据面前应该是下达无罪结论;此外对于客观事实已经予以查明的状况下海可以被排斥于法律证据相关规则之外,再有就是特定状况下法律对于虚拟事实允许其存在并作为实际结果裁判依据 ,而这也是法律思维相较于经济以及道德政治等等其他思维重要区别之处。

    三、结论

    综上分析可知,法律思维与现今政治道德以及经济方面思维不同在于其客观性次于合法性,特殊性次于普遍性,法律线索为义务权利等,而法治理念实际核心则在于法律至上以及权力平等和相应的社会自治等,充分的对两者理念核心以及区别点予以深入认识将是众多研究学者以及国家政府关注的焦点。

    注释:

    陈金钊.法治共识形成的难题——对当代中国“法治思潮”的观察.法学论坛.2014(3).57-72.

    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关于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知识学、价值论和风格美学.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5-72+177.

    陈金钊.魅力法治所衍生的苦恋——对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思维方向的反思.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66-81.

    陈金钊.被社会效果所异化的法律效果及其克服——对两个效果统一论的反思.东方法学.2012(6).44-61.

    陈金钊.“法治改革观”及其意义——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的重大变化.法学评论.2014(6).1-11.

    孙光宁、焦宝乾.法治中国背景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2014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150-160.

    曹秀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范畴论——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核心概念的诠释综述.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5(3).95-98.

    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4).76-83.

    陈金钊.解决“疑难”案件的法律修辞方法——以交通肇事连环案为研究对象的诠释.现代法学.2013(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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