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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价拖车费”利益透视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10 04:35:11 点击:

    “天价拖车费”事件频频

    刘先生在河南新乡市打工,平时驾驶一辆豫G牌小货车送货。2014年11月22日,刘先生从范县濮城镇上高速,走到濮阳北站往南约5公里处小货车突然抛锚。他立即拨打了报警救援电话12122请求帮助。不久,一辆印有“中国公路”标志的路政车赶到。对方告诉刘先生,拖一下高速起步价是2000元,要当场缴费才能拖车。刘先生觉得有些不可思议,从濮阳北站出口下高速拖到中原路,路程不足10公里,要价也太高了吧!刘先生跟拖车工作人员好说歹说,最后交了1500元才算了事。当刘先生想要票据时,对方称要票就按原价2000元收费,刘先生只好作罢。

    刘先生觉得自己当了回“冤大头”,打工的日子本来就艰难,一下交了1500元拖车费,没有票据老板又不给处理,只能自掏腰包,半个月算是白忙活了。刘先生说,当时想要查看一下收费标准,但对方称没有,如果不让拖的话,就会面临私自占道停车被处罚款,他只好自认倒霉。

    就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交通运输厅专门发出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的新标准中,拖车费按照A、B、C、D四类车型收取,但不管是哪类车型,每次收费最高为1000元。依照新标准,刘先生的车应属于A类,10公里的费用是200元,最高是500元。如果我们的高速交警执法还可以讨价还价的话,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权威与尊严又在哪里?

    刘先生回忆,当时拨打12122热线电话后,工作人员给提供了一个号码,刘先生根据号码找到中国公路工作人员进行拖车。对此,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高速拖车都是这样,因为高速拖车无法掉头,也不能逆行,只能找下一出口,所以收费价格会高一些。当时的拖车当事人表示,拖车是河南省高速指挥中心的车,收费这么高是因为被拖的车是小型货车,只能用大车拖,起步价规定的就是2000元。刘先生为了省钱当时没要发票的,如果真需要,可以给补发票或收费凭证。

    这真是一桩窝心事!好在事情经当地媒体报道后,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处要求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处调查处理。2014年12月5日,濮范高速管理处有关负责人称,事件发生后,高速路政人员积极联系当事人并登门道歉,请求刘先生谅解,并联系拖车公司把多收的拖车费退还,同时对当班的路政人员作出停岗、罚款处理。现实生活中,高速路上还有许许多多的“刘先生”——

    2014年4月20日清晨,石家庄市井陉县车主王先生开着一辆30多吨的半挂车,在京港澳高速距离定州安国出口一公里处发生追尾,清障公司将车拖至停车场后,向他索取8500元拖车费。王先生经过“讨价还价”,对方表示可以将费用降到7500元,王先生依然无法接受。两天后,王先生与清障公司达成一致,拖车费降至3000元。

    再举一例。李朝魁是河南省台前县马楼乡一位普通司机,近年来受公司派遣,驻点长沙,主要负责湖南省各市州电机等器材发货配送。2014年4月12日,李朝魁驾驶中型货车,朝娄底新化送货,在娄新高速41公里处,货车抛锚熄火,李朝魁无奈拨打122请求救援。清障救援公司到后,称公司的拖车都调出去了,只有请私人的拖车来拖,李朝魁询问价格,施救员称要收2400元。李朝魁觉得贵,磨了好一阵嘴皮子没成功,最后服软认栽。再后来,李朝魁求助媒体,清障救援公司退了1000块钱。

    社会救援机构能否上高速拖车

    那么,面对高昂的拖车费,众多的“刘先生”能否自己找车拖车呢?专业拖车公司或者4S店能上高速拖车吗?

    对此,河南省发改委相关部门一位负责人称,河南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2010年,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规定有多大的执行空间呢?

    河南的刘先生开有一家专业拖车公司。劉先生说,他们和保险公司合作对事故或抛锚车辆实施牵引拖曳在一般公路还行,可高速公路就难以涉及,因为没有高速方面的“备案特许”,他们的救援车辆在所有收费站都不让上。至于有关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刘先生认为他们完全可以接受甚至降低标准作业。

    与刘先生同样无奈的还有各家4S维修店。一些汽车经销维修商表示,如果是在一般公路上可以有此服务,费用一般不超过200元,但高速上他们爱莫能助,因为高速拖车统一归路政管理,他们无法跨过这个门槛。

    调查发现,每家高速路段都有指定的救援车辆,车辆在高速上出了事故都是由他们联系清障公司。对此,河南某高速管理处一位负责人解释说,高速公路必须服从高速交警的管制,统一拖车是为了杜绝某些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后私自将车拖走,给交警处理事故造成不便。同时这位负责人称,事情并不是绝对的,如果车主的车确实是出故障抛锚,在与高速管理处路政科申请备案后也可以自行拖车。

    生活当中,车主们在高速公路上遇到事故,大多求助于路政部门或高速交警,并交由专门的拖车公司处理。然而调查发现,当前全国对高速公路救援收费并无统一标准,全国各地也都是“各自为政”。比如一些省市出台了统一的高速公路清障收费标准,涉及拖车、吊车、轮胎抢修、驳运等项目的清障施救服务收费。但就算这一些“地方标准”,救援收费规定也有偏差,拖车收费规定更是形同虚设。

    事实上,很多拖车公司根本不会按标准来执行,价格都是自己定的,往往会超出标准几倍,甚至几十倍。一名司机坦言,车辆在路上发生事故后,尤其是在封闭的高速上,根本无从选择救援公司,都是由交管部门安排指定的公司救援,车辆也要被拖至救援公司的停车场等候处理,价格都是由救援公司说了算,连讨价还价的机会都没有。在恶劣天气更是不敢张口还价,生怕人家不来救援。稍微好一点的是,私家小轿车可以跟拖车公司讲价,但在高速公路抛锚的货车,特别是外地车,只能任其“宰割”。

    高速拖车权到底该归哪一方

    拖车收费执行混乱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关于拖车权的归属也曾变化反复,无疑让车主难以弄清谁是“执行者”。河南省交通厅一位人士介绍,早在2006年河南省出台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就规定: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当事人无力实施、拒不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委托单位或人员代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010年1月20日,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有关问题通知》 ,规定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在高速公路实施抢险施救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具备清障施救条件的不得从事抢险施救工作。该通知试行一年后失效。

    2012年3月1日,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高速路段的救援清障到底是由高速交警来做,还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来做?据了解,高速路政和高速交警分属不同的上级主管机关,但协同处理高速公路清障服务,两者会不会“各自为政”“互不买账”?

    对此,一名长期跑高速的老司机深有体会。他说,这里要分两种情况,如果你打110、122之类的公安交警电话,那么就是和交警挂钩的拖车单位去拖。如果你打的是高速公路服务热线,那么就是路政挂钩的拖车单位去拖。这两个部门的拖车单位可能是同一家,也可能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事故拖车只能由交警负责,而故障拖车则两方面都可以。至于拖车费,都是按地方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执行。如果有些项目不在物价局规定的,比对路基以外或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解决。说是协商,其实和一个垄断行业“协商”,又能谈出什么结果!

    那么,高速的拖车权到底该归哪一方?

    2012年1月,广东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管单位将由以前的公安交警部门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具体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车主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河北省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河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划归交通部门管理,由高速公路經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该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监督投诉电话统一为96122。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高速公路外其他停放地点。

    业内人士称,高速的拖车权规定变化反复,老百姓根本弄不清该谁管,于是便出现了“被高收费”问题时不知道咋去维权的现状。

    “天价费”屡治不绝根在垄断

    调查发现,高速上的拖车公司联系方式,有的是“12122”,有的是由当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提供。高速公路上作业的工作人员,有的自称与公安部门是合作关系,有的直接开警用拖车等等。可以说,高速公路拖车业务看似多样,其实都是一家,导致肆意要价,消费者权益则难以保障。

    所谓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并不是谁都可以进入的领域,不是交通管理部门或高速公路相关的单位,根本没有涉足的空间。换言之,这是个带有垄断成分的行业,不是严格的“市场经济”。

    业内人士说,目前,高速公路拖车公司都以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属于行政性垄断的“独家生意”。法律界人士认为,垄断性经营是高速公路违规收费屡治不绝的根源所在,垄断经营加上自行定价必然导致“天价”。要治理这种现象,首先应该打破垄断性经营,采取竞争机制,放开市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应该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投标程序,定期选择资本雄厚、真正有救援能力和实力的救援机构。这样,哪一家拖车公司的价格合理、服务好,被救的车辆车主就可以选择哪家公司。不过话又说回来,也有行业人士表示,高速救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不是任何救援公司接手后就能上去工作,如果等着车主慢慢地选择救援公司甚至讨价还价,难免影响道路通行。

    还有车主认为,高速公路上的施救都带有明显的公益性,一般由政府提供,收取的费用也基本是救援成本。如果拖车施救这件事交给了营利机构来承担,双方可能就会有讨价还价的空间。不少车主认为,车辆上高速时交纳了通行费用,双方是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相关部门应该提供免费或价格合理的救援服务。

    总之,面对问题,群策群力,办法一定是有的,但对于类似于“挟车要价”的恶劣行为,相关部门则必须加强监管,用法律武器对涉事企业予以严惩。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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