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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问题及对策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10 02:45:11 点击:

    摘 要:解决目前道路的交通安全隐患,急需公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通过定期地把道路安全隐患、相应的责任归属部门、治理时限安排与治理方法以及处理进度等及时公示公开,让人民群众共同监督。群众的配合与监督,是提高交通管理部门排查工作质量的动力,也是促进责任部门有效落实整改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2945(2018)05-0072-02

    Abstract: It is urgent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publicity system to solve the hidden danger of road traffic safety at present. Through regular publicity of hidden trouble with road safety, attribution of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 to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the arrangement of management time limit as well as management method and process, the common people are allowed joint supervision. The co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the public are not only the motive force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investigation work of the traffic management department, and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way to promote the responsible department to effectively implement the rectification.

    Keywords: road safety; management of hidden dangers; causes; Countermeasures

    1 概述

    我國的一线干警在长久的实践工作中,将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的要点总结为四项要点:首先要抓住源头,其次要注意排查和治理交通道路安全隐患,再次要进行路面管控,最后是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要想让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快速见效,许多富有经验的老警员会选择先挖掘“事故黑点”、再重点整治处理的方式,让预防工作立见成效。但本人在长期的一线工作中,观察、了解和研究发现,实际上被挖掘的“事故黑点”,通常不会被相应部门及时跟进和治理,使得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收效甚微。例如在2015年这一年时间内,本人所在的交警大队一共排查并上报的道路安全隐患共有八例,得到上级合理整治的仅有两例,而这两例中还存在整治不到位一例。之所以称之为道路安全隐患,是因为它随时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物质损坏和人员伤亡,还会消耗大量的警力进行针对性处理。对这些悬而未决的道路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将会严重影响其他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落实工作。治理交通道路安全隐患举足轻重,为什么还未能及时解决?

    2 未能及时治理道路安全隐患原因

    (1)责任领导没足够重视。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一直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点,交管部门并建立了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而实际应用中,每每排查出道路安全隐患后,却没有及时的治理措施和后期跟进。本人所在交警大队的辖区内,以2015年数据为例,已经上报的道路安全隐患大多数都没有得到重视和整理,即使我队领导多次努力和相关部门汇报沟通情况,积极解决问题,希望能尽快治理道路安全隐患,消除威胁,却屡屡得到经费紧张,无法立刻处理的答复。

    (2)部门职责划分不甚清楚。首先,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主体没有清晰的定位。根据我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规定,凡是“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管辖公路进行合理巡查,还要制作巡查记录;当发现公路出现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情况时,及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这一规定中的公路管理机构,是交通主管部门下属的二级机构,那么交通主管部门的责任,包含安排相应二级机构对负责的公路进行巡查,以及对巡查时发现的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治理的责任。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中又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道路安全隐患问题后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还要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其他人员发现后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从这些规定中不难发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不是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的主力部门。

    (3)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主体缺乏清晰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二十九条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存在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的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道路安全隐患问题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则需要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应问题。依此推定,道路安全隐患治理部门应由当地人民政府为主体。但同一法律规定的第三十条又有要求,在“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情况”时,要由“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同时及时修复处理。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上述情形时,已经危及到了交通安全,但尚未能设置警示标志时,要及时采取合理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此规定条文中,治理的主体又更换为“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这些互相不一致的规定要求,以及公路法中频繁出现的“公路管理机构”、“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经营企业”等多个部门概念,让严谨的法律法规变得不甚清晰,使得实际的一线工作中,道路安全隐患治理责任主体无法明确,责任无法划清,处理工作难以落实的问题。

    (4)实行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有限。首先,我国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水平仍然不够专业。在实际一线工作中,通常交通管理部门会对所有的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而不能对重点情况加强重视,导致排查效率低下,排查结论也不能有绝对的说服力。另外,我国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方式也不够专业。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是一项具有较强技术性的工作,需要遵从必要的专业程序和技术方法。为了突出“安全性”这一特点,交通管理部门在排查时,需要从专业的角度,指明道路安全隐患“非治不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而将本身的工作同其他部门或个人的排查结果加以区分。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方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存在严重的随意处理、武断解决的现象,以及没有合理数据支撑的问题。

    (5)一线排查工作人员素质差距明显。较强的专业性是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一大热点,通常需要的工作人员要有相当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是我国各地方在实行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推行中重要的规定和依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线的工作人员尚不能保证人人熟读上述指南并依据指南开展工作。甚至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员,部分警队也疲于应付类似任务,退而选择让警务辅助人员兼职进行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这种做法也使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难以得到有效成果。

    (6)隐患责任欠缺追究机制。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当出现对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落实或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不落实的情况时,责任追究应当如何进行。纵然法律法规中要求多个部门机构承担相应工作,但责任不清。而没有负担起相应责任时,也无法通过有效途径进行追责工作,因此出现了问题却互相推诿的情况也就屡见不鲜了。

    3 道路安全隱患不及时治理对策研究

    (1)清晰划分各部门职责。由于职责的不清晰,引发了主体责任不明的问题,这是各部门间相互推诿的主要原因。上级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让相关各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促进部门间的合作路径;并对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修订,统一互相影响条文的要求,让条文中责任主体更加清晰明确,从源头避免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2)提高一线工作人员专业水平。首先,加强对相应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包括哪些内容,具体的针对性措施是什么,选择哪种排查方法,排查治理的总体流程如何进行,排查后报告文书如何书写,这些问题是培训首要解决的。其次,应当加强对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的督导工作。交警大队作为一线的执行单位,需要建立一套能够有效监督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督导机制,保证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的问题能够被及时发现,使相应岗位依据合理的工作规范,按时高效地完成排查任务。另外,考核方式也需要跟进改变。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一直以来只用“整治率”作为评价标准,但实际上交通管理部门本身不能决定整治率,因此,建议用隐患排查质量和覆盖率来代替整治率,合理考核工作完成水平。最后,建立道路安全隐患排查评先评优机制。激励措施是形成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能够帮助和促进一线警员主动地学习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知识,进而提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整体水平。

    (3)严格要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需要明确的岗位要求、治理流程、排查标准和文本制作。另外,还应当配合合理督促,通过登记台账督促时间,保证部门掌握整体改进进度。

    (4)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没有适度的责任追究相当于没有行为约束。虽然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追责不够明确的问题,但是我们还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建立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首先要建立内部责任倒查的机制。通过在道路交通安全恶化时,倒查相应部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是否有效落实或不落实,保证责任到人,依法处理。其次要实行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也可能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源头,因为不及时治理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承担事故责任,依法律法规处理。最后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公示制度。及时定期地公示排查结果,包括道路安全隐患、对应责任部门、治理时限安排和治理进度等,让人民群众共同监督。

    4 结束语

    治理交通道路安全隐患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亟待上级和相关部门高效解决。通过分析现行治理交通道路安全隐患管理和执行体系中的问题和原因,本人提出了从一线执行人员的体系入手,划清部门职责,提高人员专业素质和完善追责体质的对策。希望治理交通道路安全隐患能够得到足够的重视,改善我国治理交通道路安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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