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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研究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8 20:35:18 点击:

    【摘要】本文以文献研究法及社会调查对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研究,首先在理清不良资产证券化定义与特点的基础上,举例说明了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的实际应用;同时,对实际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最后,针对如何推动和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提出积极的建议,以此来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有序开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一、绪论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规模也呈现日益膨胀的趋势,如何处置不良资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比之前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五大行与招行率先采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显著提高不良资产的流动性,在表外处理资产降低对银行利润的削弱,有效利用现有资产,优化资产信贷结构,降低融资壞账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现状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

    不良资产是一种极为宽泛的定义,是相对于会计科目中的坏账而言的,以银行、证券、保险、政府以及企业的不良资产为主。金融行业是不良资产的主要来源。“资产证券化”即为对多种流动性欠佳的资产的二次整合与重组,确保此资产在日后可以创造出比较平稳的现金流;在信用等级提升之后,将日后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化成市场中的流通权证,上述历程即为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应符合下述几项前提:

    1.在日后的某段时间内拥有比较平稳的现金回流

    此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前提。尽管不良资产现已存在违约问题,然而仍旧能够以催缴、拍卖收购、诉讼等手段加以回收,确保现金流的平稳性。国内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机构对不良资产的处理方式足以表明不良资产的内在作用。

    2.在证券的存续阶段均存在现金回流

    对不良资产而言,在合约规定的偿还日期未到之时无法反映日后现金流的分布情况。所以,应该细致的研究所有项目,预估日后的偿还日期,借助于有机的整合各种资产,形成一个丰富的资金池,以防止单一项目还款时间预估不正确的风险。

    3.不良资产风险分散性较大

    为了防止少数领域的风险以及某地经济发展格局对资产池所带来的干扰,在建立资产池的过程中,必须尽可能确保地区分布与领域分布的分散性。

    4.资产应具有一定的规模

    利用规模效应降低开支,以补贴证券化交易高昂的成本,同时创造额外利润。

    5.针对不良资产制定规范且优质的合约内容

    基本资产池不应包括法规或合约命令禁止转让的资产,诸如军工单位、国防的不良债权,包含国土安全及机密资料的债权等均严禁划入基本资产池中。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实证分析

    通常,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传统的处置方式和非常规处置方式。传统的处置方式包括重组、依法收贷、清收、核销等或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重组、清算等委托处置。而非常规处置方式包括资产证券化、收益权转让和同业代持等方式。这些非常规处置方式已在商业银行中有实际应用。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率先于2004年开展中国首个资产证券化,分别与多家单位签署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协议。在具体实际操作中,工行的证券化操作非常慎重,其中的资产信用具有较高的评级,各类贷款分类清楚,针对不同类别的贷款采用不同的资产证券化方式。工行随后又成功发行了一系列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取得了成功。产品规模达到近15亿元,共推出包括优先以及次级等多个品种,发行过程得到了各个交易商的热烈支持,所发行的产品无一例外的受到追捧,全部获得巨额认购,说明市场对中国的资产证券化非常认可,也愿意积极参与。

    截至2017年末,工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209.88亿元,较2016年下降0.07%,不良贷款率为1.55%,这也是该行连续五年以来首次出现“双降”局面。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问题

    1.证券化流程设计不完整

    在我国经济形势下,不良资产证券化主要在商业银行中展开。恰恰是处于此种原因商业银行出现了产权归属关系不明确等不足,缺乏完善的债权人监管体系。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并未深入的研究财务报表,由此削弱了不良资产处理的公信力,证券化股权交易关系也越发不明确。因为交易主体的盈利渠道存在差异,银行想要降低亏损,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则更为追求回报率与市场份额,因此两者合作的关注点存在分歧,难以形成稳定且长久的合作关系。

    2内部管理与规章制度不合理

    商业银行对于我国证券化相关制度认识不足,或由于自身主观意识的影响,在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消极对待,导致证券化工作举步维艰。而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目前债权价值是无法单向性评估,是需要结合多个因素的,而债权人实施证券化债务消失这种做法实际是严重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的。而目前商业银行都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认识,而我国法律也没有根据这一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与此同时商业银行未制定较为完善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管理策略,重贷轻管的管理方式也引发了导致证券化效果不理想。

    (二)证券化法律法规不完善

    法规的不健全也制约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有序实施。相较于发达国家,国内尚未建立起健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法规机制,市场自律缺乏实效性。

    四、完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基于商业银行角度

    1制定完整的证券化流程

    一是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对于那些未能有效提供抵押的不良贷款如何进行有效的资产证券化配置,就必须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与优化现有的结构化交易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合理的制度安排:

    (1)不能对不良资产进行过度包装,对于良莠不齐的贷款应该合理组合以增加投资者的交易信心。同时可以考虑将各类不良资产的基本属性探明,包含一些不同种类的不良贷款,如工商业与零售业等。

    (2)在保证相对安全系数的基础上,对于现金流的再利用应予以认真的考虑。投资于高安全系数的产品,并划定一个合理区间。在强化监管的基础上,可以对发行后的现金做出明确规定,投资于风险较低的国债等。对于各种支付方式也可以采取更为便捷的处理,将风险控制在最低。

    (3)控制交易风险。现行规定对发起人的责任有明确规定,各发行主体经常高估自己的偿还能力,对风险估计不足,发行规模越来越大,以至于风险失去控制。

    二是加强不良资产证券化评估。商业银行评定不良资产证券化时,存在着擅自下调评定结果以缩减债务规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评定工作的公信力,而证券化体制漏洞是引发此类问题的主因。所以,我国商业银行有待构建起健全的资产评定体系,整体而言,应该从下述两点出发:

    (1)面向公司财务报表构建专属的独立审计制度。我国相关监管机构应该全方位调整现有的审计流程,设立通行的标准;

    (2)出台强制性的政策,以委派专业人士评定不良资产。政府应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委派专人评定公司的不良资产,但同时应该获得多数债权人的许可,旨在尽可能防止少数人为了私利在评定时徇私舞弊,有损评定的真实性。另一方面,此种强制性的机制能够有助于健全会计事务所行业、规范我国公司资产评定市场。我国应该不断的调整与优化《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增设不良资产证券化机制,司法部门则应该强化监管,履行好监督的职能。

    2.制定严格内部管理与规章制度

    风险是商业银行所有业务的共性。五级分类法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采用最普遍的贷款风险的评估方法,但是这种方法缺乏量化的标准,主观因素起的作用过大,存在着界限模糊等缺陷。因此业界主张逐步取消五级分类法,采用内部评级法,但是我国处于过渡期,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1)持续提升商业银行资产债务组成的科学性,强化监管,从而确保资金的正常流通;

    (2)健全信贷风险的管控机制,强化对相应考评与防范体系的建设力度;

    (3)强化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风险预警实力,尤其是对流通风险的预防;

    (4)持续调整不良资产证券的分布结构,在保证经营资金的充分的前提下,提升资产债务组成的稳定性;

    (5)强化对流通性风险的管控,通过动态管控与后期监管的有机融合,尽可能的减少流通风险;

    (6)持续挖掘与探索新的金融衍生业务以减少流通風险。同时从中间业务、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三个领域出发,不断的提升对流通风险的管控水平。

    (二)基于行业角度

    1.加强证券化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

    (1)强化立法工作,出台相应的法规条令,不断的优化与健全证券化体系。规范且有效的法律机制是确保证券化日趋成熟的必要前提。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下,深入健全与优化法规体制,才能够为证券化等金融产品创造积极的外在条件,从而尽可能的提升银行和其债权机构资源的利用率与创新性。

    (2)坚持市场为主导,借助于调整证券化的监管模式,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的实践能力。

    (3)构建监管机制,优化监管策略。推动与确保证券业的长期发展,形成综合且丰富的管理模式以健全监管体系。

    (4)基于现状,分析证券化监管。伴随着金融行业形势的日趋复杂和金融环境的风云变幻,国内现有的联席会议机制,早已不能充分迎合我国金融行业的新诉求。应设置专有部门来实现综合证券化监管,制定一个具有全面性、科学性的协调与监管标准,及时掌握金融行业的整体风险。

    2.加强与资产管理公司(AMC)协调合作

    促进商业银行进行资产管理业务,必须要实现简单处理到深层合作的转变。根据商业银行网点丰富的优势,利用AMC本身的专业技术,在结合双方客观存在的优势条件的基础上,设计出最佳的资产管理产品达成合作一致。合作协议模式的实行,必须建立在双方长期且稳定的基础上。要保证双方的长效合作,必须对不良资产管理方式、客户群、以及经营管理机构等,各个方面所涉及到的部门引起重视,才能实现与AMC稳固合作关系。AMC与商业银行业将以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的关系发展,而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合作的重要形式具有着很大的潜能。发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商业银行、AMC、客户三者的利益都是相对明显的,这是我国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实际意义。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和AMC的不成熟,难以抗衡国外的金融集团,所以要从市场具体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达到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与AMC乃至我国金融业的整体实力。

    五、结语

    不良资产处理的证券化程序繁多,环环相扣,证券化是其中尤为关键的环节。强化证券化过程的财务管理,消除存在的问题,不仅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需求。证券化长期以来是世界各国所关注的热点,重视立法工作,健全证券化流程,对于维持社会的稳定,推动行业的发展均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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