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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设证券营业部存在的洗钱风险及监管建议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8 19:30:22 点击:


    打开文本图片集

    [摘 要]自2008年中国证监会放宽券商新设营业部的资格条件,鼓励券商发展营业网点后,证券营业部数量持续增加,至2018年年末,全国已有10376家证券营业部。近年来,随着东部地区的营业部数量趋于饱和,新设证券营业网点逐渐向中部城市转移,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中部地区经济不够发达,新设证券营业部的反洗钱意识相对较弱,在对反洗钱法规的执行、组织架构建设、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等方面落后于东部发达地区,极易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目标。文章以衡阳市为例,以调研数据为样本,分析近3年新设证券营业部工作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并提出监管建议。

    [关键词]新设证券营业部; 洗钱风险; 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1

    自2008年中国证监会放宽券商新设营业部的资格条件,鼓励券商发展营业网点后,证券营业部数量持续增加,至2018年年末,全国已有10376家证券营业部,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东部地区的营业部数量趋于饱和,新设证券营业网点逐渐向中部城市转移,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文章以湖南省第二大人口城市——衡阳市近3年来新设的证券营业部为样本进行调研,分析中部地区新设证券营业部存在的洗钱风险,并提出监管建议。

    1 基本情况

    1.1 新设证券营业部的情况

    衡阳市现有27家证券营业部,其中 2016—2018年新设证券营业部9家,占全市营业部33.3%(见图1),全部为轻型营业部。调查显示,新设证券营业部平均员工数(不含经纪人)不足6人,远低于存量营业部的平均员工数21人,当中近半数新设营业部的经纪人数量多于正式员工(见表1)。截至2018年年末,新设证券营业部的客户总数为22087户,占全市营业部客户总数3.76%;资产总额15924.77万元,占全市营业部资产总额4.24%;业务收入178.26万元,占全市营业部业务收入0.88%。

    1.2 反洗钱监管现状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

    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可采取的监管方式包括:分类评级、电话或书面质询、约见谈话、监管走访、风险评估、现场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运用不同方式开展监管。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支开展分类评级82家,电话或书面质询0家,约见谈话0家,监管走访6家,风险评估2家,现场检查5家。

    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仍然无法有效开展。一是监管资源配比不相符。截至2018年年底,衡阳市辖法人监管对象14家,非法人监管对象82家,其中2018年度新设法人金融机构1家,银行机构1家,证券机构3家,保险机构1家。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支反洗钱监管人员3人,科长(兼职)1人,副科长1人,反洗钱专员1人,难以对所有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二是监管存在盲区。分类评级是基层人民银行运用最多的监管方式,是对辖内所有金融机构上年度反洗钱工作的非现场监管,但根据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设立不足一年的机构无须进行评级,所以无法对新设机构开展分类评级。三是对新设机构的监管较为被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审批”,但实际工作中,人民银行并无对新设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也无法及时获悉新设机构的设立情况,完全由新设机构主动报备,普遍存在未及时报备的情况。

    2 新设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反洗钱机制建设流于形式

    一是无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无法深入履行反洗钱职责。目前新设证券营业部均为轻型营业部,无专门的反洗钱部门,通常配置一名合规人员或由业务人员兼职,负责本机构日常反洗钱工作管理。兼职反洗钱人员通常需要承担其他工作职责,在时间和精力上均无法满足反洗钱履职的监管要求。二是未制定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内控制度操作性不强。调查显示67%新设营业部均执行总公司或省公司制定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细则,未根据本营业部岗位情况制定反洗钱操作细则,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职责模糊、分工不明确、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2.2 反洗錢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反洗钱工作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业人员不仅熟悉了解本机构各项业务操作,还应掌握反洗钱法律法规、国际国内的洗钱动态、监管部门要求、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财务会计、金融等多方面知识。一是员工数量少,一人多岗现象普遍。近三年新设的9家证券营业部中有6家员工人数(不含经纪人)为5人及以下,部分营业部未配置合规专员,由柜员、理财经理等业务人员兼职反洗钱工作。二是招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新设营业部的员工主要来源为人才市场招聘和金融机构跳槽,新员工工作基础不一样,岗前培训侧重业务学习,缺乏后续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反洗钱专业人员严重缺失。三是人员流动性大,稳定性普遍不足。调查显示,新设营业部反洗钱人员平均工作年限均不足48个月,30%新设营业部反洗钱人员平均工作年限不足24个月。反洗钱人员的频繁更换和缺乏相关工作经验,导致新设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交接不畅,新上岗人员工作不熟练,日常工作停留在报送监管报表和转发相关文件上,无法真正实现有效履职。

    2.3 反洗钱义务履行不到位

    一是客户身份识别存在漏洞。各证券公司为了优化客户体验,积极开展非现场开户业务,推出移动终端产品,新设证券营业部更是以“小而精”的门店运营模式开展业务。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年底,新设证券营业部自然人客户为22081户,通过手机开户的有22032户,比例高达99.78%。手机自助开户的流程通常为:客户通过手机客户端填写身份基本信息→上传身份证件和本人照片→联网核查身份信息→完成风险测评即开户完毕。营业部无法对客户从事的职业、收入状况、住所等信息进行核实,更无从得知客户的资金来源、交易目的等相关信息。二是可疑交易分析甄别能力不足。新设营业部基本上没有反洗钱专业人员,加上上级公司承担了部分可疑交易甄别上报工作,营业部仅需要对系统筛查的异常交易客户进行初步分析,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对反洗钱人员的分析甄别能力的要求降低。反洗钱人员基本不熟悉本机构的可疑交易模型,对触发可疑交易的阈值设置也没有概念,在系统筛查到异常交易后无法进行全面分析,仅根据系统要求填写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对是否可疑开展分析甄别。三是对高风险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到位。对新设证券营业部的调查显示,从业人员对高风险业务认知集中在非经纪业务,如融资融券业务,对非面对面业务的认知为低风险。新设立的证券营业部为了快速打开市场,发展客户,会降低一些业务的办理复杂度,牺牲更严格的风控措施为客户提供更快捷便利的服务。

    3 新设证券营业部洗钱风险分析

    3.1 内控制度形式化滋生员工道德风险

    由于反洗钱机制建设流于形式,加上人员流动性较大,犯罪成本低,一些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易滋生道德风险,进行违规操作。未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真实登记,甚至为客户提供假证件、假资金账户,帮助客户避开系统监测进行资金转移,可能导致洗钱后果的发生。

    3.2 人员素质偏差导致操作性风险

    新设营业部的迅速扩张并没有匹配相应业务素质的从业人员,由于证券营业部的复杂性特点,使行业结构整体中有很多流程和环节能够为洗钱活动提供平台,从业人员在发展客户的过程中,缺乏对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对在开户、购买和出卖股票、托管和委托交易等方面产生的资金来源、种类均无法判断,更无法对可疑资金进行监测和跟踪管理,增加了洗钱风险。

    3.3 互联网证券创新带来客户尽職调查风险

    为了减少工作量,为客户提供更快捷的服务,新设证券营业部会鼓励客户通过手机APP进行业务办理,客户无须临柜就能完成开户、指定三方存管、基金和理财的购买等业务的处理,在开户过程中,证券营业部仅通过视频核实客户身份,无法了解客户信息真实性和交易目的,无法运用观察、询问等方式了解客户真实身份,难以有效识别开户人真实身份,容易诱发伪造身份或借用他人身份开户,存在进行洗钱或金融诈骗的风险。

    4 相关监管意见

    4.1 加强对新设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一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要求新设机构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员工保密教育,依法合规开展工作。二是加强对新设机构反洗钱工作监管。按照“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原则,加强对新设机构反洗钱工作监管,利用监管走访、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督促新设机构建立较为完善的反洗钱工作体系。三是建立联合监管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建立监管协作机制,机构筹备阶段由行业协会进行把关;发挥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与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定期交换工作信息,严密反洗钱监督管理整体网络。

    4.2 加强对新设机构的人员培训和管理

    一是对新设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机构开业之前,对新设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多层次有侧重点的培训。针对高管人员侧重法律法规和国内外行政处罚案例的学习,对业务人员和反洗钱专员的培训侧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二是搭建同业信息交流平台。开展定期座谈,将同行业中反洗钱工作的先进模式和优秀经验进行分享和交流,对行业内共性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4.3 对新设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

    借鉴国外反洗钱监管当局的模式,人民银行对正式营业一年的新设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根据客户数量和类型、营业额、交易金额、高风险业务、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等数据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对新设机构开展风险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对机构实行差别化监管。

    参考文献:

    [1]齐霞. 抑制证券业洗钱风险的难点与对策[J]. 时代金融,2016(29):143.

    [2]童凤华.证券公司的反洗钱策略研究[D].杭州:浙江工业大学,2017.

    [3]殷中强.证券机构业务创新与洗钱风险控制的调查与思考[J].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2016(5):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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