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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法学的困境与出路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8 02:50:07 点击:

    摘要:中国经济法学困境不在于以我国所定义的经济法内容本身,而在于经济法研究的经济法学出现了问题。经济法学其实是最具中国本土特色的部门法学,同时也是经济法学困境的原因所在。经济法学界研究路径转型对经济法学困境突破至关重要。通过学习和借鉴世界两大法系的务实禀赋,审视与检讨传统部门法划分理论,以一种非传统部门法划分理论审视经济法,包括但不限于以非传统部门法划分标准审视经济法的独立性、经济法划分的相对性、经济法回归到经济政策的法条解读或其他可能、经济法总论仅具有形式意义、经济法总论与分论是“形散而神不散”的关系等,这将是中国经济法及其经济法学的必然出路。

    关键词: 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划分理论相对性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5-0081-09

    一、问题的提出

    虽然经济法作为我国基本部门法早已官方定论,但学界及实务界对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部门法及经济法学的研究价值一直存有疑虑。其实,不管是否承认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不管国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是否有独立部门法属性的经济法存在,作为我国所定义的经济法涵盖的内容如竞争法、金融法和财税法等却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因此,以我国所定义的经济法涵盖的内容的存在并无疑义。

    问题出在哪里?当把来自德国、日本等国以及后来前苏联又借用的“经济法”词汇及概念与受制于前苏联部门法划分理论影响相结合,进而把国家调控与规制市场经济的诸多法律法规统称为经济法而缺乏自己普遍的专有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时,我们却以传统部门法划分理论论证经济法普遍的专有法律规范、专有经济法行为、独立法律责任及其诉讼程序等,以此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并以此寻求经济法总论与分论的关系;当经济法更多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时,我们却以超越法律人知识审视经济学问题,而较少关注法条本身,形成所谓“三分法律,七分经济”的现象等。其结果是不但不能有效解决部门法属性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反而招致学界尤其是其他部门法的“务虚”质疑,甚至就连经济法学界许多学者在其论证过程中也自感理论自信不够,进而转移研究方向。

    为此,有学者将此归结为忽视国情的问题,认为来源于西方的经济法学应当回归到中国的现实国情,才能摆脱中国经济法学的困境。笔者以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命题。一是虽然现代经济法概念源于一战前后的德国,但德国所谓的经济法往往又称之为“经济公法”,①很多情况下是涉及市场经济的经济法律法规的统称,在某些方面有点类似于我国过去所谓的“大经济法”,内容涉及宪法、行政法、欧盟法、国际经济法以及我国所定义的经济法内容等。②德国所谓的经济法界定更多的因素取决于我国学者以我国现在所定义的经济法去溯源国外经济法历史,其中最类似部分即如同费肯杰所说的“经济的特别法”或“特殊经济法”,③以此论证我国经济法国际历史渊源的重要理由之一。这当然可以作为我国经济法国际历史渊源拷辨的重要内容,但绝不能说德国所谓的经济法(或经济公法)就完全等同于我国所谓的部门法属性的经济法。二是虽然日本受德国法律影响较大,所谓的经济法要比德国更接近于部门法属性的经济法表述,④但也主要局限于20世纪80年代之前,并已经呈现淡化趋势。我国经济法学在受日本影响的基础上又远远超越于日本。三是虽然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有具体的竞争法、财税法、产品责任法等,但他们却不明白以我国所定义的经济法及其经济法学。四是虽然我国早期的经济法受前苏联以拉普捷夫为代表的“纵横统一说”理论影响,但前苏联东欧国家包括当时中国在内所谓的法律更多是计划经济体制的“行政命令”、“政策解说词”和“政治主张”。如果我们翻阅计划经济时代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律法规,包括原捷克斯洛伐克1964年颁布的《经济法典》等,足以可见一斑。这绝不能等同于我国当代所谓的经济法及其经济法学。

    因此,作为部门法属性的经济法及其经济法学其实是最具中国本土特色的部门法学。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梳理和面向整个世界法学发展趋势时,即便大陆法系国家乃至于我国台湾地区法学发展趋势时,或许不难得出结论:也正是这种“最具中国本土特色”的学术研究路径给中国经济法学带来了困境,而并非简单归结为回应现实国情的问题。

    通过重新审视与反思经济法学,实现经济法学困境突围,从而使部门法属性的经济法及其经济法学逐渐走向自然、理性与成熟,⑤应是学界使命与共识!研究路径的差异与变迁乃至逐渐转型与共识也是一种形成过程。因此,这种重新审视与反思并非简单否定学界前辈的研究成果及其意义,包括笔者在内的所有“重新审视与反思”观点无论是否正确均来源于前人学术积累及其学术贡献的基础上。

    ①基于公私法划分理论,与此对应的是,德国还有所谓的“经济私法”,类似于我国的部分民商法内容。

    ②参见[德]沃尔夫冈·费肯杰:《经济法》(两卷),张世明、袁剑、梁君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德]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等。

    ③前引②,第4—5页。

    ④参见[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日]松下满雄:《经济法概说》,东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版;[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等。

    ⑤这也正是笔者将经济法原理的一本拙著命名为《回归自然的经济法原理》的原因所在!当然,该拙著存在诸多不足,留待将来条件成熟修订再版。参见李昌庚:《回归自然的经济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⑥See Harold J. Berman, Law and Revolution—the Form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339—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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