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事迹材料
  • 申请书
  • 作文大全
  • 读后感
  • 调查报告
  • 励志歌曲
  • 请假条
  • 创先争优
  • 毕业实习
  • 财神节
  • 高中主题
  • 小学一年
  • 名人名言
  • 财务工作
  • 小说/有
  • 承揽合同
  • 寒假计划
  • 外贸信函
  • 励志电影
  • 个人写作
  • 其它相关
  • 生活常识
  • 安全稳定
  • 心情短语
  • 爱情短信
  • 工会工作
  • 小学五年
  • 金融类工
  • 搞笑短信
  • 医务工作
  • 党团工作
  • 党校学习
  • 学习体会
  • 下半年工
  • 买卖合同
  • qq空间
  • 食品广告
  • 办公室工
  • 保险合同
  • 儿童英语
  • 软件下载
  • 广告合同
  • 服装广告
  • 学生会工
  • 文明礼仪
  • 农村工作
  • 人大政协
  • 创意广告
  • 您现在的位置:六七范文网 > 其它相关 > 正文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比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8 00:35:11 点击: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涵盖市场准入政策、国民待遇政策、税收政策、土地政策、人才政策和投资服务政策等。但省区之间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方面差别并不是太大,而且随着我国加入WTO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这些差距将会消除。我们将比较的重点放在税收政策、土地政策和投资服务政策上。

    一、税收政策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均按15%的税率减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的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甘肃对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对其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由受益级财政5年内给予补助;对非生产性外资企业缴纳的房地产税,由受益级财政3年内给予补助。为鼓励发展出口型外资企业,对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外资企业,经批准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外商、外省投资企业生产、出口创汇产品,每创汇1美元,由地方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内陆运输补贴。为鼓励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对外资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收入,经批准免征营业税,其中技术服务入股比例可高于35%。

    新疆对投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对其自有自用房产,免征房地产税5年,自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房地产税;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10年。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外资企业,免征农业税5年;对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项目除外)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为鼓动出口型企业,当年产品出口总值达到年产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15%税率的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青海对投资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外,允许其有3年试运营期,10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3%地方所得税11年。对从事农牧业开发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对投资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和旧城改造项目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征契税。

    内蒙古对鼓励类产业的外资企业,除执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外,免征3%地方所得税,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5年内先征后返,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在投产后5年内,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但经营期未满10年的,要追缴已返还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超过15%所得税部分由地方财政退库返还。对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鼓励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对其车辆通行费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实行自建成通车之日起8年内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为鼓励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值达到总产值6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0%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为鼓励外商到内蒙古边、贫地区投资办企业,对到国贫、区贫和边境地区投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3年内返还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

    四川对内外资企业,除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外,再延长3年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高新技术区已实行15%税率的,第3-5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型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再3年由财政返还50%企业所得税。对投资农、林、牧、渔及使用高技术的农副产品加工、林业开发项目,实行“两免三减半”外,在以后10年内减缴应纳所得税额30%。对生产性外资企业,免缴3%地方所得税;对非生产性外资企业,根据经营年限免缴3-5年地方所得税,对利用三荒地搞农业科技开发的免征农业税5年、农业特产税3年。外资企业免缴固定资产调节方向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并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对出口总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实行15%税率的减按10%征收。

    广西对鼓励类外资企业,除执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外,免征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地方所得税,减免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在高新技术区、经济开发区兴建的技术企业及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第3-10年所缴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全部列支返还。为鼓励兴建中外合资经营港口码头项目,合营期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第11至15年缴纳的所得税,由当地财政返还30%-50%。对出口型、先进技术型和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资企业,经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总的来看,让利幅度以内蒙古为最大,对一般性外资企业来说,基本上可免除5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对出口型企业来说,新疆的政策最优惠,只要出口产值达到企业年产值50%以上,就能享受到10%的优惠税率。对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来说,广西的政策最优惠,可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免5年、返还5年的优惠政策。对技术型企业来说,青海、广西、四川比较优惠,青海可以有3年的试经营期,这对高风险的新技术企业来讲,争得了宝贵的缓冲期和试验期;广西可以得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待遇。

    二、土地政策

    国家对西部地区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对于享受国家粮食补贴的退耕地种植的生态林不能砍伐。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化程序,及时提供并保障建设用地。现有城镇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甘肃对国内外经济组织在省内投资兴办生产性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60%,其它投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40%,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投资的企业,还可进一步优惠,而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资企业不再交纳场地使用费。对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产业的企业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利用荒山、荒坡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经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50年不变,并可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对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转为国有股。

    新疆对投资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资用地,允许实行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对采用租赁土地使用权方式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外资企业,免交5年土地租金,其中属重点鼓励类产业的,第6-10年免缴50%土地使用费。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企业,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免缴25%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营期30年的免缴30%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属于重点鼓励的产业,还可以把其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挂账,在5年内分期付清。对使用非宜农荒地荒山的,免缴40%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青海在对外资利用国有土地投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或利用荒山、荒坡的,一律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和土地使用费;对利用集体所有荒山、荒坡的,除收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免缴土地出让金;对利用国有土地共办合资、合营企业的,减免土地出让金50%。

    内蒙古对外资企业在批准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对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交5年土地使用费。对经营期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基础产业开发建设的,根据投资金额情况,分别免缴5-15年土地使用费。对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从事高新技术、基础产业的,返还20%-30%土地出让金,从事农、牧、林、渔业的返还30%-50%土地出让金,在国贫地区从事高新技术、公益事业及基础产业,返还40%-60%土地出让金。

    四川对外资企业鼓励选择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按国家规定标准50%缴纳场地使用费,其中从事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机场附属设施、电站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减免场地使用费;对从事农、林、市政设施建设以及环保、公益性事业的按国家规定标准5%缴纳场地使用税;对从事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缴场地使用费5年,经营期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免缴场地使用费3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在免缴期满后,经批准可减半缴纳全年场地使用费。

    从以上土地使用优惠政策比较来看:如采用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兴办外资企业,则甘肃的政策比较优惠,可以减少出让金40%,甚至60%。如采用租赁方式,则新疆的政策比较优惠,可免交5年土地租金,属重点鼓励产业的第6-10年还可免缴50%土地使用费。另外,各省都在优惠政策中要求投资企业尽可能利用各类荒山、荒坡地,这样基本上都可以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投资政策

    国家要求加强西部地区商品和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建设,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以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审批,相应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甘肃进一步放宽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在投资鼓励和允许发展项目时,除国家有规定或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并为一道审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正常情况下,各项审批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外商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并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项目落实。最近甘肃省为提高办事效率,公布了第一批共185项取消、下放、转移、转备案的审批、核准事项,其中取消122项,下放48项,转移2项,转备案13项,这为外资企业创建良好的运行环境奠定了基础。

    青海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站式”办公制度:依法收费,杜绝乱收费行为;对外资企业联合年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检查;执法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在处罚前就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设立外商公开投诉电话,受理外商企业各种投诉;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新疆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及办理相关证照,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资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及登记手续;优先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暖、气的供应,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运输计划和进出口配额;禁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收费单位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规定的合法票据;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企业的合法经营。

    宁夏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登记注册,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给予明确答复;对准予收费的项目,实行收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人员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应由有权机关实施,并实行检查登记制、许可制、备案制;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无正当理由及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生活秩序;建立重大项目领导跟踪服务制度,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供水、供电部门停水、停电,要提前3天在有关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停水、停电范围和时间;设立外商投诉中心和外商专线电话,受理外商投诉,并负责对外商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监督处理结果的落实。

    四川在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重点开发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省内兴办的外商独资企业,凡条件具备、资料齐全的,省级有关部门在合计20个工作日内办完一切手续;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明白卡制度”,对乱收费行为给予严肃查处;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重点开发区内的企业,具备规定条件并报经海关许可,可以申请设立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为外商搞好“一站式”服务,不断完善服务体系,认真处理各种投诉,努力为外商提供及时、公正、优质、高效的投资服务。

    内蒙古对外商要求批复和解决的申报文函,受理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在10天内审查答复;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采取联合办公或“一站式”服务的形式,一次办理有关手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依法保护;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手段的机关外,不得责令银行划拨或者冻结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资金和账户,不得查封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合法财产。

    陕西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对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政府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自主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开工,在开工前报政府备案,政府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2个工作周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实行外商投资“一厅式”服务、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度,各项审批和手续办理最长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按照外商企业收费目录,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集中收费、收缴分离的“一个窗口收费”办法,禁止收费单位收缴提成。

    从以上投资服务优惠政策来看,西部各省(区、市)都制定了明确、细致且大致相同的服务政策,这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个公正、合理、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环境来说,有了政策依据,关键是如何在现实工作中去落实的问题,谁落实得好,服务到家,谁就能赢得更多的客户,更多的外资。

    四、西部省区优惠政策的特点

    1.各省(区、市)制定的优惠政策比国家优惠政策更为宽松。如国家的“两免三减半”仅限于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而西部多数省区基本上都扩大到所有外资企业;再比如优惠税种,国家只对企业所得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行优惠,而西部地区多数省份扩大到房地产税、固定资产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企业所得税,个别省份更优惠到营业税、农业税、牧业税、屠宰税、契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一方面说明了西部省区对招商引资十分重视,在减免税方面让利力度较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西部省区对利用外资,促进西部大开发急切和迫切的心愿。

    2.各省(区、市)都将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上,将土地优惠政策重点放在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上。这基本与国家政策相一致,表明了西部地区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统一政策的全局观念。

    3.各省(区、市)普遍对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生态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对这些领域外资企业在税收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上,实行了更大的优惠。这与西部地区长期落后的根本原因有关,既切合西部地区实际情况,也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领域,说明西部省区对当地经济长期落后的原因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表明了其改变落后面貌的决心和信心,更表明西部地区具有强烈的赶超型跳跃式发展意识。

    4.各省(区、市)能结合地域或区域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如广西对港口码头项目,内蒙古对边贫地区外资企业制定了更优惠的税收政策,新疆对外资企业免征屠宰税也体现了对畜牧业领域的重视,甘肃、四川、内蒙古、新疆则强化了对出口型外资企业的大力扶持,广西则允许特殊情况下,外资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这对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5.各省(区、市)普遍重视了软环境的改善,做到软环境指标硬化。西部各省份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投资服务政策。如在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依法行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服务要求,并将各项服务指标量化,服务程序公开化,做到软指标硬要求。

    6.部分省份具有较强的防范意识。西部部分省(区、市)在政策中不仅制定了优惠政策,而且还利用政策预防了个别不法外商捞一把就走的不良行为。如内蒙古在实行退免税后,对达不到规定经营期限的要追缴退免税金。▲

    推荐访问:优惠政策 大开发 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