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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定位与再思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6 23:45:09 点击:

    摘 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放和发展使得我的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的多样化发展,同时在社会阶级和阶层结构新的变化中,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也呈现多样化。社会格局的多样化形成,焕发了我国社会的生机和活力,也构成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管理水平的挑战。本文立足于体育社会学、公共文化服务等理论的基础上,运用逻辑分析法,对目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研究与问题分析、总结经验与教训、探索发展趋势,切实落实全面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目标。

    关键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从现有的研究理论来看,有不少理论依旧是传统思维支配下的国家本位思考,更或者说是政府的本位思考,偏执于另一方的完全市场化立场。而在建构体系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却包含了过多的内容。在此,有必要结合区域差别、城乡差别、文化差别等,以及居民参与的“以需定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进行再讨论思考。

    1.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定位要符合国情与实际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满足公民公共文化需求的文化产品生产与服务的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体包括公共文化设施体系、公共文化网络体系、公益性文化服务体系和公共文化管制体系。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目前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际上包括体现国家意识形态,代表城市文化形象,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为市民提供基本文化服务的设施、机构、运行机制、活动项目、政策保障等集成的系统。其中“体现国家意识形态”是指新闻媒体、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代表城市文化形象”是指图书馆、博物馆、体育中心、重点艺术院团、重要文化遗产、优秀民族民间艺术、民俗体育、公共艺术、公共雕塑等;“满足市民基本文化需求”是指社区文体活动中心。[1]也就是说,前二者通过“灌输服务”是可实现的。因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不仅仅是对政府职能转变本身的要求,更是国家意识形态建设方式的思维转换。文化本身就内含有意识形态的一些属性。国家现在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以用来满足社会公众的文化素养需求,保证公民享受文化的平均权利的本身就涵盖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所以,国家本位在构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是不可缺失的重要因素。200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新闻网站和时政类报刊,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重要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实行事业体制”;“国家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2]在我国现阶段,这些文化组织机构承担着特殊的社会职能,实际上都属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范畴。

    但其中凸显出的问题是着重去关注公众公共文化需求的并不多。尽管在相关的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或体制完善的一些研究论述中,有较多人已意识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以公众为主体的绩效评估机制,以及政府的行为约束机制的问题,但仍旧缺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前相关信息的采集、分析与级别评定的体系建设。这必然会使政府基本供给与公众的需求相互脱节,最终导致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快速实现和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效用最大化的负面影响。这需要改变政府供给主导的单向度文化“灌输服务”格局,引入公众、社会评价和需求决定的“以需定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模式。构想出一套能够使得国家、公众、社会多方良性沟通协调运作机制。

    所以,我们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根本点在于: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目前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的建设,显示出两个特点:一是建设完整的体系,二是将党的基层宣传文化服务阵地建设与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正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还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体现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的原则,体现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体现面向基层、惠及百姓的原则,体现量力而行、逐步提高的原则;实现服务群众与引导群众的功能一体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运行集成化,各类公共文化资源的信息综合化。为“满足市民基本文化需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2006年4月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指出:“发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事业,逐步建设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健身、开展文艺活动的场所”[3]因此,我们认为,现阶段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落脚点是社区文体服务建设。

    2.“满足市民基本文化需求”公益性的思考

    2.1社区文体活动加入是否应该收费的思考

    据各示范点建设的调查表明,现阶段“基本文化需求”可归纳为三主流:报刊阅览、体育健身、团队文艺活动。针对民众这3种基本文化需求,是否应该收费的问题,在实际的操作中,进行着争论。我们认为,首先,在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的提供过程中,公益性并不等于不收费。收费标准可以有三种形式:其一有一定经营性质的收费,可适当减免相关的税收,略低于市场价格等,如社区的专业技能学习费,体育、艺术培训费等。其二是公益性质的收费,如租赁公共娱乐场地,以及相关手续证件的办理工本费;其三是全部免费,如主流报刊阅览、体育器械器材的使用、文艺活动等。

    2.2“社区文体活动中心”建设与改造的思考

    事实上,目前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与改造,大都不可能建立在各个“居民小区”概念基础上,而是依托行政体制的“街道乡镇”的概念上进行。无论是在农村、城镇、城市,都难以实现服务效率高效到位。这是“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普遍存在的问题。其缘由:有当时舊城区、旧乡镇建设未涉及而造成;有城镇化建设初期,政府规划建设部门设计不到位或忽视而形成;有当今房地产开发商利益驱使而导致。据我们查阅相关资料并初步勘察,不完全统计(按照居民小区建设配有人均4平方米的活动空地及具有2项文体设施的标准进行):福建省在1980年——1995年建设的居民小区,95.63%未建有“社区文化活动中心”;1996-2002年建有“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也不足15.76%;2003——2011年期间则有较大的提升,达到42.86%,但与民众的需求仍有较大的差距。要实现真正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当是建立在各个“居民小区”概念基础上,这笔盘大的投入应有谁支出?小区居民吗?房地产开发商吗?地方或是国家吗?正如大多民众说法:“国家出钱、单位出力、民众参加。” 也就是说,既然是公益性,应该由地方或国家来支出;由文化部、体育局等出力;民众积极参加的方式来实施。但问题是,每个居民小区要建多大的文体场地设施?最基本的设施应有哪些?若按居民心目中的期望值——每一个居民小区建一座1000平方米的文体活动中心,那仅靠国家来支付即不合理,也做不到。为此,国家、地方政府财政目前只能定位在县(区)级范围内进行投资如此规模的文体活动中心。个别经济发达的城市可以定位于街道乡镇一级。而各个社区(居民小区),必须留有该居民小区人均不少于4平方米的文体活动广场或空地和200——500平方米的中小型文体活动中心。针对旧城区、乡镇改造的社区,所需的费用支付应有国家、地方财政支付,而新建的居民小区的配套文体设施则应有政府、开发商、居民三方共同承担。要做到这些,必须凸显政府的主体地位,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督促目标的实现,包括规划到位、开发商到位。现在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在推销楼房时,将要开建的楼盘吹得如何注重人文、自然景观环境,有居民小区主体活动公园或广场、有游泳池和健身路径、有休闲娱乐亭、有居民文化活动长廊等。但实际建好交房时,却使业主们大失所望,只看见一座座紧挨的楼房,没有足够的空旷地,更谈不上有游泳池和健身路径了。若由业主们来解决这些问题,是无法办到的,唯有根据本地区的相关实际问题,政府职能的转变,来协调相关各方力量来制订政策,建设公共文体基础设施网络,公共文体运营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建立公共文体配送体系,实施公共文体服务评估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文化条件。

    2.3小区公共建筑设施的所有、管理与使用的思考

    小区里的公共建筑设施的产权性质归属问题,一直是街道、业主、房地产开发商三方争执的问题。街道观点:小区公益性的公共建筑文体设施多为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投入,而街道是政府部门派出的一个最小管理机构,理应归属街道;房地产开发商观点:我具有“霸王条款”,因为街道对各个小区里的公共建筑设施的无暇管理或管理不到位,许多开发商与物业勾结,将建好的楼盘暗地里承包给物业销售,楼盘销售时,这些物业承包者是开发商公司冠冕堂皇的销售部,当楼盘销售接近尾声时,摇身一变为楼盘后期事宜处理的管理部,诸如小区绿化、水电、土头垃圾、道路修整,以及销售剩余的极少量房等,加之业主们对小区公共建筑设施的所有权维护的法律意识淡薄,又是陆续地进驻小区,前期在进行自己的房屋装修时需要过多的咨询、依靠所谓的小区管理处来处理相关水电等事宜,所谓的管理处的人员也开始给业主们灌输自己是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使业主们不知不觉地将所谓的管理处真认为是本小区的物业公司。使得这些物业公司,拥有着国家给予居民部分优惠的公共建筑设施的产权和已经通过买卖房屋费时开发商转加给业主们承担的公共建筑设施的产权,而且是无忌惮地享受着自己制定出的各种小区管理费用的优厚条款。业主们观点:小区里的公共建筑设施的产权性质属于全体居民所有。

    我们的观点是: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中面临和必须妥善处理的迫切问题,是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丰富多样的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文化需求,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国家地方政府在土地买卖开发权转让时,已经通过优惠的政策和资金补助方式给予开发商来体现,且开发商又将剩余的承担费用又转加给了业主,所以,社区内的公共建筑设施的产权性质理应属于全体社区居民所拥有,应当是为全体居民提供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務。其管理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或其他专业机构负责,并鼓励广大志愿者积极参与。建议政府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向业主们公布公共建筑设施的面积和具体范围,并时时进行检查落实到位的情况;业主们要形成凝聚力,主动参与社区事务和提升自我的维权意识。(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大学)

    参考文献:

    [1] 朱鸿召.《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15.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05.12.

    [3]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2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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