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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关系契约的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协调及成本分担策略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5 04:30:0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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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制造商为核心企业、供应商为跟随者的二级供应链中,可借助关系契约在供应链成员间构建长期的企业社会责任合作关系,制定相应的成本分担策略。在单期博弈中,无论供应商还是制造商,都有可能违反签订的企业社会责任契约,但在重复博弈的情况下,关系契约却可以在不完全契约的条件下帮助供应链成员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合作过程中,制造商应允许先天不足但有合作诚意的供应商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时努力水平暂时低于标准,并采取提高采购价格、帮助供应商降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成本等方法提升其努力水平。

    关键词: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关系契约;成本分担

    中图分类号:F27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66(2017)06-0053-08

    一、问题提出及文献述评

    近年来,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人们不再单纯关注与产品直接相关的价格、质量以及交货速度等属性,而是以环保、劳动保障以及职业健康等多个维度确定购买决策,拒绝购买忽视企业社会责任商家生产的产品,这迫使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提升社会责任水平来改善企业形象。目前大多数研究关注的是单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决策行为及管理,但在很多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远远超过单个企业的范畴。例如,因暴露在正己烷环境中,苹果公司的供应商有137名员工出现刺痛、晕倒等中毒症状,因此遭到员工的集体维权,导致苹果公司损失3亿美元;耐克也曾因其亚洲代工工厂恶劣的劳工状况而遭到消费者的持续抵制。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已经延伸至整条供应链,核心企业对供应链全体成员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管理水平高低会对供应链绩效产生重要影响[ 1 ]。

    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因受社会关注、舆论监督以及披露制度的约束[ 2 ],往往对其自身乃至供应链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及履行都比较重视,很多企业每年都公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但是,非核心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大多落后于核心企业,各种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非核心企业的发展水平比较低,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有限[ 3 ],把履行社会责任当作负担,对具体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也不知该如何实施;二是缺乏长期战略眼光,龚浩等[ 4 ]指出,部分企业认为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很高,而获得收益的时间及大小却难以估计,因此不愿履行社会责任;三是受到核心企业不公平的对待,袁裕辉[ 5 ]认为,不合理的合同和订单以及不公平的第三方验厂标准导致供应商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核心企业的采购价格过低,供应商没有办法在保持合理利润的前提下消化核心企业对其社会责任履行的要求,因此,它们可能通过降低环境标准、劳工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多种方法降低成本,并隐瞒自身应当承担而没有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导致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风险的增加。上述问题完全依赖非核心企业自己解决是不现实的,核心企业需要发挥其在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设计有效机制推动整条供应链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核心企业推动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通常做法是加大对供应链成员企业的监督和惩罚力度。吉利贝蒂(Ciliberti)等[ 6 ]提出,为了确保供应链成员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核心企业需要密切监督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以检验它是否满足了要求。克拉森(Klassen)等[ 7 ]则提出,需要进一步扩大监督的范围,不只局限于对供应商,有些企业已经将监督范围逐渐扩展到了供应链下游的经销商和客户,并认为审查是有效的监督实施方式。遗憾的是,莫里(Murry)等[ 8 ]的研究表明,制造商对零售商的高强度监督反而会导致零售商的不服从现象,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博伊德(Boyd)等[ 9 ]则进一步比较了密切监视供应商的行为与实行程序上的公正性两种方式对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认为减少选择供应商时的偏见、提供供应商纠正错误的机会等程序上的公正性相比于密切监视供应商的行为更能使供应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可见,简单粗暴的高压策略不仅无助于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反而适得其反。

    因此,实业界和学界都开始尝试采用理念植入、长期合作、收益分享等新手段来推动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首先,理念植入是构建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性工作。安德森(Andersen)等[ 10 ]指出,在大多数国家的企业中,缺乏对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有足够认知的人力资源,因此要想在供应链中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就要通过对员工进行培训使社会责任观念植入到整个企业组织中。其次,很多案例研究表明,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持久的合作关系能够有效推动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斯彭斯(Spence)等[ 11 ]分析了英国连锁超市薇柔(Waitrose)的案例,认为薇柔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能够使自己的供应商在供应链中更有话语权,从而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卢岚等[ 12 ]指出,美国星巴克咖啡公司与种植咖啡豆的供应商合作,供应商保证提供优良的咖啡豆,而星巴克则高价收购这些咖啡豆,双方均获得很好的收益。最后,一些学者开始研究供应链成员通过协调与合作推动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有效机制。薛(Hsueh)[ 13 ]、郭春香等[ 14 ]均研究了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通过收入共享契约协调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认为收益共享可以避免成员企业因为履行社会责任带来的成本高于收益问题。杨玉香等[ 15 ]则运用变分不等式分析了闭环供应链网络的企业社会责任协调机制,确定了每个决策者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而需支出费用的量化公式。

    供应链成员间的合作对改善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绩效毋庸置疑,但罗卫[ 16 ]指出,这种合作关系有可能受到投机行为的威胁,例如供应商可能受到降低社会和环境标准以获得收益的诱惑,或者供应链成员认为潜在收益分配不均。如果能够预先制订一份完备且可执行的契约,投机行为的问题将很容易得到解决。但是,由于决策者的有限理性,往往无法制定出这样的契约。幸运的是,经济理论中的关系契约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正如格德堡(Goldberg)[ 17 ]所指出的,与完全契约不同的是,关系契约不是去安排具体详尽的协议条款,而仅仅是尝试建立能够在未来确定交易条款的过程。威廉姆森(Williamson)[ 18 ]则进一步证明,在非一体化方式下,企业之间的关系契约经常可以弥补正式契约的不足,即当未来准租金流的贴现大于违约情况下立即得到的短期收益时,若契约双方希望获得这一未来准租金流,则投机行为就不会发生。也就是说,关系契约可以确保整个契约的自我实施。关系契约的这种“自我实施”特点使很多复杂商业合作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而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本身就因繁多的标准、规范以及收益的不确定性而异常复杂。因此,运用關系契约来分析供应链成员间企业社会责任的长期合作行为就非常合适。现有关于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大多以经典的完全契约为假设展开研究,鲜见借助关系契约研究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长期合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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