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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动者网络理论视阈下的的网络伦理探讨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4 22:30:11 点击:

    【摘要】:网络伦理,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网络刚刚在社会普及之时,就受到了学术界的大量探讨,成为热点问题。而行动者网络理论给予了我们一个新的角度去观察网路伦理问题。本文将以“快播”与“丝绸之路”为例,对其进行探讨。

    【关键词】:行动者;网络理论;网络伦理

    一、网络伦理问题概述

    计算机网络是一种新兴事物,至今发展不过五十年的历史。然而网络伦理,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网络刚刚普及之时,就受到了学术界的大量探讨,成为热点问题。对于如此热点的问题,传统的研究在“技术中心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在聚焦于对网络带来的负面的批判同时又不得不对网络给人类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大量便利和好处予以承认。使得对网络伦理分析主要集中于解决“在于如何设法将网络这种工具不被‘坏人’利用”这一问题。然而这样的问题无法深入的思考问题更无法解决问题。

    行动者网络理论给予了我们一个新的角度去观察网络伦理问题。在行动者网络理论中,“任何通过实践活动‘制造差别而改变了事物状态’的事物都被视为行动者 。”[1]行动者既指直接进行科技黑箱研究和研发的实验室内的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也指广泛存在于社会中能够对科学和技术活动给予各种形式 的支持的人和社会组织,既包括自然中的物和人工自然,也包含社会中的法律、政策以及科学和技术等的文献。“行动者网络理论中的核心原理‘广义对称性原则’试图对称地处理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人类与非人类的力量,将它们统一视为构成网络的地位平等的行动者。”[2]如此,网络伦理问题将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利弊比较”的问题。而是众多不同人类团体在赛博空间塑造中的政治纠纷。

    二、原生网络伦理

    现在的国际互联网络最初发源于美国的军用网络“ARPANET”,其研发初衷是保证信息安全。之后,当“APPANET”将大学计算机接入网络的时候情况发生了变化。大学研究人员希望APPANET去远程访问其他大学计算机中独一无二的计算机软件。它变成了学者之间相互协作的工具,被学者们赋予通讯工具的意义。

    互联网成为通讯工具起点是在军方和大学,是在几十个制定的接入点之间形成的,军方通讯要求安全性,而学术通讯则要求透明性。现在令人棘手的互联网匿名行问题在当时是不存在的。

    于是,我们可以分析出对互联网提出各種伦理要求的社会群体。互联网的信息安全性来自军方,而军方网络早在互联网商业化之时就与之独立,然而互联网保证信息安全的内涵被添加进了保密性和隐私性。这样的要求主要来自于将自己信息上传到网络的网络用户。

    互联网的公开性,这个要求来自于科学共同体。学术共同体要求学术研究数据的公开。因此他们希望互联网上的信息都是公开的,任何人都访问下载也能自由上传。然而这是在互联网商业化之前,作为一种学术通信工具可以实现。但是在商业化之后,这种信息公开对传统的版权和著作权的信息都提出了要求。这种“公开”也逐步转义为“免费”。

    互联网的“匿名性”。在互联网商业化之前,互联网并没有实名要求,然而在商业化情况下,机器实名并不能保证个人的身份实名,为了提高IP地址使用率的技术则无意见推动网络空间成为了一个匿名空间。匿名性只是一系列偶然,或者网络技术发展对物理身份的漠视造成的结果。“但却成为了一个网络带给使用者‘礼物’,一定程度从技术上保证了使用者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3]

    三、原生网络伦理的困境以“快播”和“丝绸之路”两案为例

    “快播”和“丝绸之路”是国内外两件引起公众关注的互联网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重大案例。“丝绸之路”是使用“深网”即多层代理技术搭建和使用“比特币”交易的完全匿名的交易网站。而快播是使用P2P技术的视频播放器。

    本文的切入点是”丝绸之路”和”快播”面对法庭审判使用的截然不同的申辩策略。快播的经营者面对法庭的审判,依照的是标准的“技术中立主义”观点,多次强调技术无罪。声称“快播”只是提供一种视频播放服务。并没有监管信息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申辩论点主要是:1.“快播”没有权利审查用户下载的信息,尽管是从快播的服务器下载。2.“快播”没有权利删除用户上传的信息3.快播没有义务为不良信息传播负责。

    网络原生伦理被用于了快播的申辩。快播认为,对于一个网络信息服务企业,需要尊重用户信息的隐私权和安全权。然而在国内网络原生伦理并不是唯一的主流网络伦理,国内还有政府提倡网络的伦理,包括以下几点:1.强调信息的审查,信息本身的政治正确。2.强调对网络行为的规范和法制,主要依靠实名制对网络进行约束。快播使政府强调的网络伦理形同虚设,同时它导致了网络视频提供商受到巨大损失。他们的伦理观点是:对于有版权的信息,下载了就要给予版权所有上一定的报酬。于是我们看到,由乐视举报,政府审查立案对快播予以刑事起诉的情况。公众的辩论集中在“快播”是否有罪这一问题,从行动者网络理论来看,快播经营者对于版权侵犯和不良信息传播难辞其咎。这个案不仅表现出了技术中立主义的局限,也展露了原生网络伦理并不是一个完全能适应以商业为主互联网交往行为。“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是一种政治权利,而不能应用到商业行为。快播所保证的“信息自由”不过是一种“盗版”传播的自由。

    “丝绸之路”的维护者乌布利希并没有采取“技术中立”的论调。而是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政治观点。丝绸之路保证了人与人的自由的不受监控的交易。而毒品在其网站的交易相较于街头交易而言则减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暴力和犯罪,并且一个自由竞争的线上毒品交易市场保证毒品本身的品质安全。他的申辩在美国毒品合法化运动的背景下展开,将其商业行动政治化。而网络技术,甚至网站本身都成为他政治诉求的一部分。“丝绸之路”网站的建立是一种对抗手段。对抗美国政府对网络信息领域进行的监视,以及对抗美国政府“不正确”的毒品政策。网络原生伦理在他的申辩中并不是他所坚持的行为准则,而是他要保护的网络理想。在爱乌布利希看来,“丝绸之路”是他所创建的“理想乡”,这个网站既改变了毒品的传统经营方式,使人们更“安全可控”的使用毒品。同时创建了一个符合网络原生伦理的交易平台。建立了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然而他对传统伦理的挑战也是极为严重的。无规范的自由市场不仅仅无法监控交易过程,连税务和纠纷处理都是不可能的。一个任何管理体系都无法介入的“丛林市场”,隐患必定是极大的。

    四、结论

    行动者网络理论给我们揭开了一种新的网络伦理观。一种“原生网络伦理”诞生于军方要求和学术界应用,然而它并不能在社会适应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在中国这种缺乏原生伦理传统的地方政府监管收到的阻力要比北美小的多。然而这种原生伦理在其他行动者介入之后引起的问题就是值得研究的。

    参考文献:

    [1]盛国荣. 技术与社会之间关系的SST解读[J]. 科学管理研究,2007

    [2]王汉林,赵 炜.略论马克思主义的“技术的社会形成” ( SST) 思想[J]. 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

    [3]周桂林,何明升.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困境及出路———以虚拟社区系统的社会建构为例[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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