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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的通货膨胀测度指标及借鉴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4 20:30:27 点击:

    摘 要:通货膨胀测度是当前国际统计学界和经济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价格指数是测度通货膨胀最常用的工具,欧盟统计局对欧盟各成员国消费者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进行了协调,开发出了用于测度通货膨胀的消费者价格协调指数(HICP)。本文介绍了HICP的背景、发展过程以及HICP的指数体系,对HICP的基本框架与编制方法、HICP与各成员国CPI编制方法的比较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得出了对下一步准确测度通货膨胀水平和趋势的启发性结论。关键词:通货膨胀;消费者价格协调指数;欧盟

    中图分类号:F2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7)10-0075-06

    如何准确地测度通货膨胀一直以来都是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关心的问题,也是当前国际统计学界和经济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从实践上看,通货膨胀测度也是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20 世纪90 年代以来,西方货币政策理论与实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各国货币当局面对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新局面,将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确定在稳定价格(稳定币值)这一单一目标上,这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近年来,一些工业化国家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采用了通货膨胀目标制(inflation targeting)的货币政策框架,如英国、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西班牙、芬兰、巴西、智利、波兰、南非、捷克等,中央银行确定通货膨胀的目标,宣布通货膨胀率波动的范围,并明确表示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是低且稳定的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是价格水平的持续上升,因此,绝大部分经济学家从价格水平变动的角度来界定通货膨胀,各国中央银行都是从价格水平变化的角度使用“通货膨胀”这一术语的。正因如此,价格指数就成为测度通货膨胀的最常用工具。为了更好地测度通货膨胀,欧盟成员国和欧盟统计局(Eurostat)合作开发了一个专门用于测度通货膨胀的价格指数——消费者价格协调指数(Harmonized Indices of Consumer Prices,HICP)。HICP是欧盟成员国和欧盟统计局根据协调的方法和统一的概念编制的价格指数,是欧盟各国进行通货膨胀测度和比较的重要指标。HICP被广泛认为是欧洲统计体系的重大进展,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评估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HICP的背景与发展

    1992年2月,《马斯特里赫特条约》(Maastricht Treaty,以下简称《马约》)正式签署,目标是建立经济和货币联盟,使用欧元作为欧洲的单一货币。目前,在欧盟的27个成员国中,有12个国家使用欧元。根据《马约》,欧盟成员国采用欧元必须满足的一个标准是,该国的年通货膨胀率比3个通货膨胀率最小的国家低1.5个百分点以上。《马约》指出:“通货膨胀应考虑各国消费者价格指数定义的差异,根据可比的消费者价格指数进行测度。”

    各个成员国的消费者价格指数在项目构成、编制方法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可比性比较差,不能满足《马约》的要求,这就需要从方法论上对消费者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进行协调。欧盟统计局与各成员国的统计机构从1993年开始HICP的相关准备工作,目标就是建立编制消费者价格指数的统一标准和方法,为建立经济和货币联盟提供可比的通货膨胀测度指标。

    1995年10月23日,欧盟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通过了关于HICP的2454/95号理事会条例(HICP Framework Regulation),为欧盟成员国按照协调的方法论编制消费者价格指数奠定了法律基础。HICP框架条例要求使用相同的参考基期、相同的指数范围、相同的分类来编制和发布HICP。根据HICP框架条例,欧盟统计项目委员会(Statistical Programme Committee)(注:统计项目委员会是欧盟最高级别的统计委员会。统计项目委员会由主席和委员组成,主席代表欧盟统计局,委员由欧盟各成员国统计机构的代表组成。统计项目委员会在每年的3月、5月、9月和11月召开会议。)是HICP的监管委员会。1997年3月,欧盟统计局开始发布各成员国的HICP和欧盟整体的HICP。

    HICP方法论的协调是一个连续进行的过程。HICP的方法论在1996—2001年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这一期间,通过了3个理事会条例和10个委员会条例,就HICP的范围、分类、质量调整的最低标准、抽样、新产品的范围、基本分类价格指数、支出权数更新的最低标准、价格收集的最低标准、关税处理的最低标准、发布的时间要求、修订政策等方面做了规定。HICP的方法论还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目前,HICP协调工作的重点是质量调整、抽样方法和自有住房的处理等方面。

    在协调计划的早期阶段,HICP主要用于评估货币联盟申请国是否已经达到价格趋同(price convergence)和价格稳定的要求。1998年6月,在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 ECB)正式成立之后,HICP成为欧洲中央银行监测欧元区价格稳定的重要指标。1998年10月,欧洲中央银行监管理事会(Governing Council)宣布:“价格稳定应该被定义为欧元区的HICP的年增长率低于2%。应保持中期的价格稳定。”2003年,欧洲中央银行重申了其在1998年10月的通货膨胀目标,并进一步指出:“监管理事会同意在追求价格稳定的过程中,应使中期通货膨胀率低于但接近2%。”欧洲中央银行认为,HICP是评估价格稳定的最好价格指数[1]。2003年12月,英国的HICP改称为CPI,并取代扣除抵押利息付款后的零售价格指数(RPIX),成为英格兰银行测度通货膨胀的指标。

    目前,HICP主要用于:对欧元区和欧盟各国的通货膨胀进行国际比较;在货币政策分析中用于评估价格稳定和价格趋同;对于非欧元区欧盟国家来说,HICP是判断它们是否适合采用欧元的一个关键指标。

    二、HICP指数体系

    HICP由一套指数体系构成,共有四个层次(如图1所示)。

    第一个层次是各个国家的HICP。目前,共有30个国家编制HICP,它们分别是欧元区的12个国家(注:欧元区国家现有12个,分别是比利时、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奥地利、葡萄牙、芬兰。此外,使用欧元的还有圣马力诺、梵蒂冈、安道尔、摩纳哥、黑山与科索沃等非欧盟成员国。)、欧元区之外的15个欧盟国家(注:欧盟现有成员国27个,欧元区12国再加上丹麦、瑞典、英国、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罗马尼亚。)、1个欧盟申请国(土耳其)以及非欧盟成员国的冰岛和挪威。

    第二个层次是货币联盟消费者价格指数(Monetary Union Index of Consumer Prices,MUICP)。货币联盟消费者价格指数是欧元区12个国家HICP的加权算术平均,其中的权数来源于国民经济核算中的住户最终货币消费支出。欧盟统计局从1998年5月开始正式发布MUICP。

    第三个层次是欧洲消费者价格指数(European Index of Consumer Prices, EICP)。欧洲消费者价格指数实际上是欧盟27个成员国整体的价格指数。在计算EICP时,将欧元区12个国家看成一个整体,将MUCIP与欧盟其他15个成员国的HICP进行加权算术平均,其中的权数也来源于国民经济核算中的住户最终货币消费支出,并根据购买力平价(PPP)进行换算。

    第四个层次是欧洲经济区(注:欧洲经济区包括欧盟27个成员国和属于“欧洲自由贸易区协定”(EFTA)成员国的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消费者价格指数(European Economic Area Index of Consumer Prices, EEAICP)。欧洲经济区消费者价格指数是EICP与冰岛、挪威两国HICP的加权算术平均。

    第一个层次的价格指数由各个国家的统计机构编制,第二、第三和第四个层次的价格指数由欧盟统计局编制。在将第一个层次的HICP加总为第二、第三和第四个层次的价格指数时,均使用年度链式指数(chained index),各个国家的权数每年调整一次。在发布指数的同时,欧盟统计局也公布各个分类的权数以及各个国家的权数。从2001年开始,欧盟统计局开始发布MUICP的快速估计值(flash estimate)。MUICP的快速估计值通常在计算月的最后一天公布,而MUICP的正式数据通常在下月的17日左右发布。

    欧盟统计局除了发布所有项目的HICP之外,还发布100多个项目的分类指数,主要的分类指数包括食品,酒和烟草,服装,住房,家用设备,医疗卫生,交通,通信,文化娱乐,教育,住宿和餐饮,其他。此外,为满足不同的需要,欧盟统计局还发布下列指数剔除能源的HICP,剔除能源、食品、酒和烟草的HICP,剔除未加工食品的HICP,剔除能源和季节性产品的HICP,剔除烟草的HICP,能源价格指数,食品、酒和烟草价格指数。

    三、HICP的基本框架与编制方法

    1.HICP不是生活费用指数

    HICP是使用协调方法编制的价格指数,用来反映基期与报告期之间的价格变化,并不反映消费者为达到某一效用水平所需生活费用变化。HICP测度的是“纯价格”变化,属于拉氏类型的“消费者通货膨胀”指数或“纯价格”指数。欧盟统计局特别强调HICP不是生活费用指数[2-3]

    2.各国HICP并不使用统一的产品篮子

    各个成员国的统计机构在编制本国的HICP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代表性产品,并根据本国住户的消费模式确定各个产品的权数。欧盟统计局在各成员国HICP的基础之上,再进行高层汇总,得到MUICP、EICP和EEAICP。HICP的协调性体现在基本框架和编制方法的协调上,并不是产品篮子的协调一致。

    3.HICP的消费范围是住户最终货币消费支出

    HICP中消费品和服务范围是住户最终货币消费支出(HFMCE)。HICP中消费品和服务范围是逐渐扩大的,在HICP发展的早期阶段,某些消费品和服务并没有包括在HICP中,如医疗卫生、教育、金融服务等。1997年1月,HICP中消费品和服务范围约占HFMCE的94%,从2001年1月开始,HICP已经包括所有的HFMCE。

    值得注意的是:(1)HICP只包括货币交易,不包括政府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向住户提供的实物社会转移,也要扣除最终消费支出中的非货币支出,如易货交易支出、作为实物收入得到的消费品和服务的支出、自产自用货物和服务的支出等。

    (2)HICP中只包括住户为直接满足个人消费需要而购买的消费品和服务,因此,像住户为办理执照向政府缴纳的税费要排除在外。

    (3)HICP中不包括贷款利息和贷款费用,因为它们是融资成本而不是消费支出。寿险被看作是住户储蓄,也被排除在HICP之外。此外,HICP中也不包括赌博和彩票。

    (4)HICP中使用的价格是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因此,包括产品的增值税。对于医疗卫生和教育等政府提供补贴的项目,HICP中并不使用总价格,而是使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由住户实际支付的价格。这与住户最终货币消费支出的概念也是相一致的。

    (5)对于新产品,HICP的有关条例规定,在新产品的支出份额达到住户总支出的1‰时,应将该产品包含到HICP的计算中来。

    4.HICP按照“国内”原则确定地理范围和人口范围

    由于HICP测度目标是通货膨胀,HICP在地理范围和人口范围上使用的是“国内”原则,“国民”原则并不合适。根据HICP框架条例,HICP包括一个国家经济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住户,而不管是否拥有该国的国籍,不管居住时间长短,不管收入高低和其他社会经济特征如何,经济领土范围内所有的居民和非居民(如外国旅游者)都涵盖在内,既包括私人住户,也包括机构住户。而本国居民在国外的消费支出与本国的通货膨胀没有直接的关系,在计算HICP时,应将本国居民在国外的消费支出扣除。

    5.HICP目前并不包括自有住房

    目前,HICP中只包括租户实际支付的房租以及出租户和自有住房房主小的保养支出,不包括大修和改建支出,也不包括自有住房。HICP中并不包括自有住房的原因在于:(1)自有住房可以看作是一种固定资产投资,是用于生产而不是消费的,在住户最终货币消费支出中不应包括自有住房。(2)若将自有住房提供的服务包括在HICP中,与HICP不使用虚拟支出的原则是相违背的,因为自有住房服务支出并不是实际的货币支出,而是一种虚拟支出。(3)欧盟许多国家的CPI中并不包括自有住房,若将自有住房包括在HICP中,在实践上存在很大的困难。

    6.HICP基本分类价格指数不使用Carli指数

    HICP并不是完全协调的消费者价格指数,HICP的目标是可比性而不是完全的协调性。欧盟统计局的观点是,只要能够保证可比性,各个成员国可以决定各自特定的计算过程和方法,基本分类价格指数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

    基本分类价格指数有三种计算方法:价比的简单算术平均(Carli指数)、简单算术平均价格的比率(Dutot指数)和简单几何平均价格的比率(Jevons指数)。由于Carli指数存在向上的偏误,HICP的有关条例规定,成员国在计算基本分类价格指数时不应使用Carli指数,欧盟各成员国在编制HICP时均遵守了这一规定。在欧盟27个成员国中,英国、瑞典、意大利、芬兰、葡萄牙、卢森堡、希腊、波兰、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11个国家使用Jevons指数,西班牙、比利时、爱尔兰、荷兰、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马耳他等11个国家使用Dutot指数,法国、丹麦、德国、奥地利、匈牙利等 5个国家使用Jevons指数和Dutot指数。

    7.有些国家在计算HICP时使用链式指数,有些国家使用定基指数

    计算方法的不一致性也表现在高层指数的计算上。有些国家的HICP使用年度链式指数计算,如英国、法国、瑞典、荷兰、斯洛伐克等,有些国家的HICP则使用定基指数计算,如德国、爱尔兰、奥地利等。在权数更新方面,有些国家HICP的权数5年更新1次,如德国、希腊、西班牙、爱尔兰、奥地利、芬兰等,许多国家HICP的权数是1—3年更新1次。

    四、欧盟成员国HICP与CPI编制方法的比较

    在欧盟各国,HICP虽然已经成为一个很重要的宏观经济指标,但HICP并没有取代各国自己的CPI,绝大多数成员国在编制HICP的同时,并没有放弃编制自己的CPI(注:只有英国将HICP作为本国的CPI,这是因为英国一直编制零售价格指数(RPI),原先没有CPI。)。HICP作为一个通货膨胀指数,与各国的CPI既有相同之处,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1.HICP与CPI的相同之处

    HICP与各个国家CPI的相同之处有:(1)都使用拉氏类型的价格指数进行计算。(2)HICP与CPI在计算时使用相同的价格和支出资料。(3)使用相同的方法进行质量调整,季节性产品与缺失价格(missing prices)的处理方法也是一致的。(4)在指数的编制中按照相同的方法引入新产品。(5)支出权数更新的周期也是相同的。

    2.HICP与CPI的不同之处

    (1)理论框架上的差别。

    欧盟统计局明确指出,HICP不是一个生活费用指数。HICP是以固定篮子指数理论为基础的,这一点与大多数国家的CPI是一致的。HICP与少数国家CPI的理论框架还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如瑞典和荷兰的CPI是以生活费用指数理论为基础的,测度目标是生活费用的变化。此外,还有一些国家的CPI主要用于补偿收入的变化,属于补偿指数,这与HICP主要用于测度通货膨胀也是有差别的。

    (2)地理范围和人口范围上的差别。

    HICP在地理范围和人口范围上使用“国内原则”,即包括经济领土范围内所有居民和非居民的最终货币消费支出,不包括本国居民在国外的消费支出;而有些国家的CPI使用“国民原则”,即包括本国居民在国内和国外的消费支出,不包括非本国居民在本国的消费支出。如比时利、希腊、西班牙、卢森堡、葡萄牙、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文尼亚等国的CPI只包括居民住户,不包括非居民住户。HICP中既包括私人住户,也包括机构住户,但一些国家的CPI中不包括机构住户,如希腊、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等。

    (3)消费支出上的差别。

    各国HICP与CPI的消费支出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对于一些国家来说,是否包括自有住房是造成二者差异的最大原因。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和瑞典等国HICP的消费支出范围要大于CPI,希腊和法国等国HICP的消费支出范围则小于CPI。

    (4)自有住房处理上的差别。HICP中不包括自有住房,而各个成员国CPI中对自有住房的处理方法并不相同。有些国家的CPI中包括虚拟房租,有些国家的CPI中包括抵押贷款利息,有些国家则将自有住房排除在外。在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有9个国家的CPI中包括自有住房,分别是德国、爱尔兰、荷兰、芬兰、捷克、丹麦、匈牙利、斯洛伐克和瑞典,其中芬兰和瑞典采用使用者成本法,爱尔兰使用支付法,其余6个国家使用等额租金法。

    自有住房服务比例在欧盟各个国家存在较大差异,HICP中不包括自有住房将影响各国HICP的可比性。因此,欧盟统计局在1998年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专门研究如何将自有住房引入到HICP中来,目前正对如何在HICP中引入自有住房进行试验性研究。

    (5)基本分类价格指数的差别。

    绝大部分国家的HICP与CPI使用相同的基本分类价格指数计算公式,但也有一些国家使用不同的计算公式。在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有19个国家两个指数使用相同的计算公式,德国、西班牙、爱尔兰、奥地利、葡萄牙、丹麦、匈牙利和瑞典等8个国家两个指数使用不同的计算公式(如表1所示)。

    (6)医疗卫生和教育补贴处理上的差别。

    在HICP中,对于医疗卫生和教育,使用的是消费者支付的净价格(即扣除补贴后的价格),而一些国家的CPI中则不包括这些支出,一些国家在CPI中使用总价格,将政府的补贴也包括在内。

    五、启 示

    1.为了满足宏观经济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应该编制专门测度通货膨胀的CPI

    CPI经常被用作不同的目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1)补偿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化,或补偿生活费用的变化,如根据CPI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线、最低工资进行调整,此时,CPI是一个补偿指数(compensation index)。(2)度量住户部门的通货膨胀状况,并经常用于衡量整个经济的一般通货膨胀,此时,CPI是一个通货膨胀指数(inflation index)。(3)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常用CPI对住户部门的现价最终消费进行缩减,得到住户不变价最终消费,或对其他一些指标进行缩减,此时,CPI是一个缩减指数(deflator)。不同的测度目标对CPI的理论框架、概念框架、消费范围、人口范围以及地理范围有着不同的要求,鉴于CPI可用于多种不同的目的,将为某一测度目标编制的CPI用于另一目标是并不合适的,若只编制和发布一种CPI,CPI就可能会用于不恰当的测度目标。

    2.通货膨胀指数在编制方法上需要国际协调

    通过欧盟各成员国以及欧盟统计局的合作,欧盟开发出专门测度通货膨胀的HICP。HICP的开发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货膨胀指数编制方法的协调过程。使用不同的方法编制CPI会影响一国通货膨胀的高低,例如,美国劳工统计局按欧盟统计局编制HICP的方法编制了美国的实验性HICP,从2003—2006年,以CPI表示的通货膨胀率均低于HICP表示的通货膨胀率[4]。在进行通货膨胀的国际比较时,各国CPI方法论的差异并不是无关紧要的[5],使用不同的框架与方法编制的CPI也会影响不同国家通货膨胀率的比较。严格来讲,各国按照自己国家的CPI计算的通货膨胀率并不具有可比性,需要对通货膨胀指数编制方法进行国际协调。欧盟的HICP为通货膨胀指数方法论的国际协调提供了经验:(1)通货膨胀指数在某些基本问题上必须协调一致,例如理论框架、住户消费范围、地理范围和人口范围必须相同,是否包括自有住房,若包括自有住房使用何种处理方法必须一致。(2)通货膨胀指数编制方法的国际协调并不是要求各国编制方法的完全整齐划一。欧盟各国的HICP在编制方法上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各国HICP中的基本分类价格指数公式并不完全相同,高层指数计算中有些国家使用定基指数,有些国家则使用链式指数,各国也并不使用统一的产品篮子。换言之,协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国通货膨胀指数的可比,而非编制方法上的完全一致。(3)通货膨胀指数的协调过程可以分阶段进行。在协调时,可先解决容易达成一致的问题,暂时不能达成一致或较棘手的问题,可在协商中解决。

    3.中国可以借鉴欧盟HICP的方法编制中国的通货膨胀测度指数

    中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如何更准确地测度通货膨胀是中国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中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笔者认为,欧盟HICP的编制方法可供中国借鉴。欧盟各国和欧盟统计局开发出来的HICP编制方法,属于全球公共品,中国完全可以为我所用。欧盟统计局正在编写HICP手册,我们有理由相信,HICP可能会成为一个国际通用的统计标准。HICP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统计语言”,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中国加入到这一网络中来,既可提高中国的统计能力,也可从中分享网络收益。在宏观经济统计领域,中国不要过多地强调所谓的中国特色,更应该加入国际统计大家庭,这正如当年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面临的选择一样,中国完全可以借鉴SNA的做法,而不必另搞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核算体系出来。当然,要编制中国的通货膨胀指数,有赖于中国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努力,积极学习并应用新知识,尽早转化为中国的统计生产力。

    4.欧盟在HICP指数发布上的一些做法值得中国借鉴

    欧盟统计局在发布HICP时,既发布货币联盟消费者价格指数、欧洲消费者价格指数、欧洲经济区消费者价格指数等不同层次的价格指数,也发布不同项目的分类指数;既发布各类项目的支出权数,也发布多种衍生指数,如剔除能源的HICP,剔除未加工食品的HICP,剔除能源和季节性产品的HICP,能源价格指数等。目前,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还不能完全满足用户的需要,例如,中国并不发布各类支出的权数,分类指数也比较粗,无法取得详细分类的价格指数数据,也不发布剔除能源和食品的核心CPI数据。中国在CPI数据的发布上应向欧盟的HICP学习,满足用户多方面需要。

    参考文献:

    [1] Ahnert, Henning, and Branchi, Mariagnese. The HICP as an Anchor for European Consumer Price Statistics[OL].paper presented at the OECD Seminar “Inflation Measures: Too High - Too Low - Internationally Comparable?”Paris, France, June 21-22, 2005.

    [2] Diewert,W.Erwin. Harmonized Indexes of Consumer Prices: Their Conceptual Foundations[J]. Swiss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2002,(4): 547-637.

    [3] Astin,John. The European Union Harmonised Indices of Consumer Prices (HICP)[J]. Statistical Journ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ECE, 1999,(2-3): 123–135.

    [4] Sincavage, Jessica R.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 of Harmonized Indexes of Consumer Prices[J]. Monthly Labor Review, 2007,(2).

    [5] Lane, Walter, and Schmidt, M. L. Comparing U.S. and European Inflation: The CPI and the HICP[J]. Monthly Labor Review, 2006,(5): 20-27.

    Inflation Measurement Indicator in European Union and Its Implications

    XU Qiang

    (School of Statistics,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Liaoning 116025, China)

    Abstract:The measurement of inflation is one of the focus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and economic research. The price index is the most widely used indicator to measure inflation. The Eurostat harmonized the compilation methods of consumer price index in each of the Member States, and developed Harmonized Indices of Consumer Prices (HICP) to measure inflation. At first, this paper introduces HICPs background, evolution process, and HICPs index system. Secondl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asic framework and compilation method of HICP, and compares HICP with CPI in each of the EU Member States. Finally, this paper draws some enlighten conclusions to accurately measure inflation level and trend.

    Key words:inflation;harmonized indices of consumer prices;European Union

    (责任编辑:韩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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