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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学思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4 20:20:39 点击:

    摘 要:低碳经济概念的提出引致了一次全新的能源经济革命。加强低碳经济立法,是促进低碳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和有力保障。借用经济学界关于低碳经济的概念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加强低碳经济法律保障的必要性,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从发展规划、产业调整、能源立法、财政金融、科技立法、生活消费等六个方面借鉴国外低碳经济相关立法经验,进而审视我国低碳经济立法状况并加以完善,可以极大地节省我国低碳经济立法的时间成本,从而达致我国低碳经济立法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 低碳经济立法;必要性;国外考察;立法审视与思考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1.09

    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由于低碳经济涉及一次大的制度调整和秩序重构,法律手段因其特殊的功能和效用倍受人们重视,因而低碳经济的法学思考已然成为学界的一个全新课题。低碳经济的法律保障是否必要,国外在发展低碳经济的立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立法方面还应该做出哪些实际的努力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讨论。

    一、低碳经济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低碳经济”概念首先由英国在《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的白皮书中提出,其基本含义是指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概念提出后,国内外学者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并纷纷就低碳经济的概念、市场价值和实现方式等作了一些探析。学者Treffers探讨了德国在2050年实现1990年基础上减少GHG排放80%的可能性,认为通过采用相关政策措施,经济的强劲增长和GHG排放的减少,是可能同时实现的[1]。气候集团在发布的报告《赢余:低碳经济的成长》中,回顾了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及其带来的收益,指出低碳经济具有更高的投资回报率[2]。Shimada等学者则设计了一种描述度量城市低碳经济长期发展的方法,并将此方法应用到日本滋贺地区[3]。我国较早研究低碳经济的学者认为,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4]。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是一种绿色发展模式,它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基础,以低碳发展为方向,以节能减排为发展方式,以碳中和技术为发展方法的绿色发展模式[5]。还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人类自身对经济增长与福利改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一种理性权衡;是人类社会经济经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的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继工业革命、信息革命之后的新能源革命[6]。综合以上观点,可以发现,国内外学者对低碳经济的理解是基本相同的,即认为低碳经济是在 “全球气候变暖”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其目标是降低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避免气候发生灾难性变化、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其途径是通过人类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在内的社会再生产全过程,使经济活动低碳化和能源消费生态化;本质是一场涉及生产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国家权益的全球性能源经济革命[7]。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低碳经济法律保障的必要性首先来自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与低碳经济理念之间的巨大差距。经济发展和能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结构不合理、产业层次低、生产方式落后、资源浪费严重、综合竞争力较弱的形势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同时,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能源消费仍然处于“高碳”状态,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二,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加之中国当前的整体生态功能在下降,水土流失严重,生物多样性锐减等[8],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资源密集和污染严重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几乎等于痴人说梦。因此,为了促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减少经济增长对资源供给和生态环境的压力,中国必须尽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从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变。然而,试图将这种转变寄望于市场自身的调节则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特性使得他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愿意支付较高的成本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更不愿意彻底放弃原有的生产与盈利方式而转产。正如马克思所说:“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格斯全集(中文版)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在此背景下,我们还有没有其他的路径达致低碳经济目标呢?

    罗纳德·科斯教授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具体而言,科斯第一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的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使财富最大化的安排。也就是说,在交易费用为零,且个人是合作行动的情况下,法律权利的任何分配都是有效益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是不存在的[9]。在这种情况下,科斯推出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中,不同的权利安排或分配模式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换句话说,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法律权利的初始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事实上,任何法律制度的创建都有其目的性。目的性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一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定的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10]。法律的这种目的性体现了国家治理者对社会生活的理性设计和干预,并由此形成了所谓的“外部规则”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外部秩序。和外部规则与外部秩序相对应的,是内部规则和内部秩序。后者是自然演化的,是独立于治理者的理性设计的[11]。因此,构建低碳经济规则源于客观现实需要——中国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客观形势,中国所面临的能源压力,中国所承受的生态负担。也就是说,中国的现行经济发展模式及其与低碳经济模式之间的巨大反差,构成了中国低碳经济立法的客观基础和现实土壤。中国发展低碳经济需要法律的保障也取决于平衡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多种矛盾的需要。由于发展低碳经济涉及人类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在内的社会再生产全过程,对人类生产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国家权益的变革力度大,低碳经济发展的领导者、实施者、监督者以及中介等利益关系交错复杂,若不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设计,不仅有关发展利益在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不能得到公平分配,导致受益者无偿占有环境利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低碳经济的发展逐步丧失动力外,而且由于利益矛盾得不到化解,日积月累将酝酿出更严重的危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就会走向一种“反向的恶化”。法国弗朗索瓦·悉尼亦指出,立法应当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义的天秤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为重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12]。为此,我们必须通过低碳经济立法及其相关制度设计,妥善安排各种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的利益协调机制。

    同时,低碳经济法律保障的必要性还体现在:低碳经济立法可维持法律市场的供需平衡。“市场概念的核心是供求双方的交换活动”[13],法律本身是在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出现的,市场是合作生产与交换的结果,法律也是人们彼此间合作及交换社会化的产物[14]。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法律的供给和需求。根据立法供给关系的分析,立法产品的供给应适应立法产品的需求,既不存在立法产品的过剩,也不存在立法需求的短缺,才能达到立法产品的供求均衡。然而,在现实立法实践中,总是存在一种非均衡状态,即人们对现存的立法不满意或不满足,欲改变而又尚未改变。法律市场的这种非均衡状态是法律不断发展的不竭动力,立法也是一个由供求不均衡到均衡再到不均衡的循环过程。低碳经济的发展顺应时代潮流,彰显着独特的时代内涵和丰富的生命力,可以创造获得更高的生活标准和更好的生活质量的途径和机会,能够显著地增加产量、缩短生产周期、提高生产可靠性、改善产品质量、改善工作环境并鼓舞员工士气,在新增就业方面具有出色的潜力,其增长速度也大于其他经济形态[2]32-34。在现行立法与另一种较之更加合理的立法之间出现了潜在利益,产生了新的潜在制度需求和潜在制度供给,并且潜在制度供给大于实际制度供给,制度供给和需求不一致,即出现所谓的非均衡状态。当前,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在供给领域出现了低碳经济立法产品供给不足,司法产品供给不足和执法守法成本随之增高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我国虽然出台了能源法、环境法、循环经济法等性质相近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相对低碳经济立法而言,在调整范围、调整力度、调整内容等方面均有所不足,不能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例如,就循环经济法而论,循环经济法调整的侧重点在于经济的循环运作,以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目的,但在实现经济活动低碳化和能源消费生态化方面,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力度就显得不足。建立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可以适应法律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变化趋势,促进法律产品供需市场的平衡[15],从而促进市场效率的发挥和社会总福利的增加,并能整合社会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偏好,为法律不断发展注入不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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