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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4 18:40:23 点击:

    【摘 要】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空间中虚拟社会的产物,不仅在整个现实社会具有不能忽视的重要地位,而且对传统的民法理论形成实际的冲击。本文将浅析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

    【关键词】虚拟财产 定位 保护

    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其中之一是网络游戏。在今天,网络游戏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游戏概念,其不断增长的普及率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事实上造就了一种新的经济链接 ———网络游戏产业。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和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日益增多。

    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游戏玩家越来越倾向于请求法律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主要还是民事或者刑事纠纷。民事、刑事法律的欠缺往往导致此类纠纷难以解决,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正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新的课题。本文仅从民法的角度探讨其保护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定位

    要实现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就必须对虚拟财产有明确的定位,虚拟财产的定位在学界现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分别是:知识产权说,债权说以及物权说。

    (一)知识产权说

    认为民事主体对虚拟财产的权利是一种知识产权,需要利用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来提供虚拟财产的保护。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分为三部分: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它们所保护的客体分别是作者对于其作品的拥有权利;商标权人对他所获得的商标拥有的权利;专利权人对其取得的专利所拥有的权利。但是把虚拟财产归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有些牵强。即使作为网络游戏的开发者来说,虽然该游戏作为其作品能够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进行游戏玩家对游戏中的虚拟的“物”也享有知识产权,这是两个范畴。

    (二)债权说

    虚拟财产本质本非是存在于服务器上的数据,而是与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形成的合同关系,即债权关系。所谓债权是指,特定当时人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权利。一方面虚拟财产的前提都是基于网站的服务提供者和玩家之间的服务合同,通过合同来约定用户与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

    (三)物权说

    与债权说正相反,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电磁记录数据,在法律上属于无体物的范畴,由于它是游戏玩家付出时间、金钱等对价而取得,并可按玩家的意愿进行处分,因此可以当然地成为物权的客体。物权说强调玩家对虚拟物品的支配权,但是物权支配物的特征在于直接性,物权人可依照自己的意志就其标的物上直接行使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而虚拟财产要受到游戏经营者的直接控制,这与物权的原理不合。同时虚拟财产不能独立存在,如游戏装备不能脱离网络游戏戏一样,游戏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支配只是玩家与游戏服务提供者订立的合同中众多权利义务中的一项或几项。

    二、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学界有以下两种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属于游戏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其所有权属于运营商,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些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自身的努力所取得的,运营商只是存储这些数据,因此这些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玩家。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的服务器上,但是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并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运营商服务时特定行为的结果。虚拟角色和财物的种类、数量完全取决于玩家自身的活动,运营商只是提供游戏时段的服务及相应的保管工作。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归属于玩家。而运营商只是在服务器上保存这些数据,并没有任意修改的权利。

    综上所述,在网络游戏服务中存在两种涉及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关系,一种是网络游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因游戏服务合同而建立起来的游戏服务合同关系,另一种是以虚拟财产为客体的物权法律关系。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首先,要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的外延。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通则》第75 条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范畴,使虚拟财产能够得到与传统财产相等的保护。虚拟财产类似于物,所有人对其享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有义务不妨碍所有人对虚拟财产的占有和使用,赋予虚拟财产的所有人以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而言,物权请求权的主要类型主要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类。由于虚拟财产始终处于网络游戏运营商的保管之下,第三人侵害所有人虚拟财产的形式有两种:使所有人丧失占有和妨碍所有人对其虚拟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对于前者返还请求权能够提供最佳救济。对于后者,妨害除去请求权能够给予合理保护。

    其次,由于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网络之中,虚拟财产所有人和网络运营商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运营商依据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向虚拟财产所有人提供约定的网络服务。该网络服务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网络运营商向网络利用者,提供的特定协议文本之中 而且该网络服务合同通常为格式条款。该类网络服务合同均规定了特定网络服务的使用规则 其内容通常仅仅规定了网络利用者的义务,而对网络利用者的权利则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正如人们所言,答案往往在问题之中。其实网络运营商为网络利用者设定使用规则的同时,也从另一方面承认了网络利用者的某些权利。

    再次,网络虚拟财产不仅表现为债权,而且具有物权性。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特性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过程来看,虚拟财产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性。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该通知债务人,否则其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从持有人对网络虚拟财产所享有的权能看,虚拟财产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性。所有权是权能最为全面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对网络虚拟财产权,除了因物的无形性而致不能行使占有权能外,持有人可以行使其中的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参考文献:

    ①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②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③彭晓辉,张光忠,我国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J].中国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4,(3)

    ④王利明,物权立法若干问题新思考[J].法学,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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