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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4 17:05:36 点击:

    【摘要】在信息大爆炸这个时代背景之下,人们拥有和前人比较起来更强的分析能力、对于问题的洞彻能力以及对于问题流程进行简化优化的能力。同时,也就无法完全避免泄露公民隐私。这个大数据的时代不会对任何信息有任何的排斥,对于任何可以代表身份的信息都会进行储备,对于所有信息全都来者不拒、并会永久保存在服务器云端的资料库之中、并将之根据自身需求来加以利用。而在这个过程之中就会伴随着十分巨大的风险,因此我们应该把信息大爆炸时代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工作重视起来。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法律

    信息大爆炸时代的到来极大提升了经济活动的效率,有数亿人口享受到了更为便捷且足不出户的购物方式,也可以无视空间距离和世界各地的亲人朋友进行联络。然而与此同时,也有很多涉及到个人身体状况、经济收入情况、网上活动状况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也不停地在向公共信息空间输送,十分容易导致危害个人安全的情况产生。

    一、大数据时代对公民隐私的影响

    首先,公民隐私累加而产生的递增现象并没有缓解。在大数据时代,人们在日常生活之中每使用手机来进行一次定位,或者是使用搜索引擎进行的搜索工作都会产生数据交互记录也就是会被“记录在案”。针对一些从表面上看毫无关键的短语进行数据解析,而后再与服务器之中储存的信息进行比对,也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任何信息两者之间存在的联系。任何一个数据节点一旦可以和某一个人产生联系,那么这个人就很难保护自己的隐私,他所使用的虚拟身份也就很难起到保护自身的作用,类似这样的由于信息膨胀而导致的负面影响被称之为“废墟数据库”。它会渐渐侵蚀着我们自己的个人隐私,直到它被完全公开。而互联网的特性也就导致了一旦我们的隐私资料在网上处于公开状态,我们在日后想要将其删除干净也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其次,信息管理者使用公民的公民隐私从事任何工作都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对公民利益造成损害。而在信息大爆炸时代尚未到来之前,如果想要使用公民信息来进行预测工作则需要消耗十分庞大的资源,要从建立假设这个阶段进行着手,并在那之后再着手进行研究分析的工作。而且不管假设成功与否,是被人们证实还是被人们推翻,这种分析都可能受主观假设影响,很容易出现问题。而除此之外,分析过程之中所需要的数据在收集的时候比较困难,在信息收集的过程之中也需要花费数量庞大的金钱。而在当前信息大爆炸时代,数据分析工作主要使用的是交互关系而非因果关系,数据资料会直接告诉你未来会发生什么,而不会告诉你为什么会发生这些事情,而且在大量的信息辅助之下也会增强信息分析的准确程度。

    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公民隐私保护的现状

    首先,对于公民隐私的保障有很大的局限。我国还没有完善针对公民的公民隐私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或者是相关政策,也还并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来对公民隐私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对公民隐私以及个人隐私保护的力度还并不算大。例如前几年颁布的《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1条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就将对公民的隐私保护局限在了直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公民隐私信息两个方面。而在信息大爆炸时代,任何经过处理整合归纳的信息都可能会和公民身份联系起来而并不仅仅需要保护上述两点。此外,目前只有在几个特定的行业之内才涉及到了对于公民隐私的保护问题,并不能够在任何领域都对公民的隐私以及个人隐私进行保护,还有很多泄露公民隐私的案件由于法律不足而导致无法决断。

    第二,对信息管理者如何处理。公民隐私也并不具备一个统一的形式。从上述保护条款所涉及到的信息来看,只有几位少数的信息管理工作者对于如何处理公民隐私进行了一个总结归纳,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在几年之前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对于公民隐私的收集保护等等提出了一些条款,可是并没有提出进行统一管理调配的准则。

    三、值得借鉴的域外公民隐私保护法律制度

    首先,要对公民隐私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欧盟在1995年的《EU数据保护指令》中,是这样定义公民隐私的“与一个身份已被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而在美国则是将公民隐私定义成为“作为自我信息控制权的隐私权”,以及“隐私权就是个人、集团或组织所拥有的自主决定与自己相关的信息何时、怎样、以何种程度被传播给他人的权利”而我国在建立相应的法律的过程之中也需要注意这些问题。

    其次,对于公民隐私进行保护的一个职权范围。欧盟是将法律的作用对象调整成为了可以进行公民隐私识别以及处理的“自动化”或“形成文件系统”的。而后又针对“自动化”进行了精准定义即“要使用能够根据命令自动运行的设备”,“形成文件系统”的具体定义则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可以得到一组具有一定结构的公民数据,不管其在功能层面是否集中。”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对于公民隐私的保护范围限定也可以参考欧盟的做法。

    四、以“公民隐私保护法”的制定来完善我国公民隐私保护制度

    首先,在立法之时要注重信息爆炸时代和全球信息化这两者之间的联系。我国目前现有的关于公民隐私保护的立法都和信息爆炸时代的时代背景并没有什么大的联系。不管是《刑法修正案(七)》之中有关于泄露公民隐私的处理办法,抑或是“民法典”建议稿之中所涉及的与公民隐私的其他内容,从其中对于调整对象的规定之中可以发现,是并不具备和全球信息化之间存在联系的法规的。公民隐私需要一套完全独立的保护方式。而在传统过程之中和立法的过程中更倾向是必须要对公民利益造成侵害的时候才需要负法律责任。而在信息大爆炸时代到来的今天,任何有关公民隐私的泄露都会对公民造成侵害,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转变为所有有关于“公民隐私处理行为”,其中还涵盖了对于信息的处理手段。

    其次,信息大爆炸时代对于公民隐私保护进行立法其方式上的选择。现在全世界关于公民隐私保护进行的立法主要就是美国的保护方式以及欧盟的立法方式两种。笔者认为,进行统一立法在我国更加实用一些。眼下这个阶段,有极为大量的公民隐私需要我们进行保护,有十分大量的对于公民隐私进行处理的部门以及机构都需要立法来进行约束。

    五、总结

    总而言之,对于公民隐私进行保护并且建立相应的保护系统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任务,尤其是在信息大爆炸时代来临的现在更加需要对于公民隐私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公民隐私进行保护而确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要在对信息处理工作者进行一定的限制的同时,为每个公民创造出更做的权益,借此来确保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获得更多财富的同时,也可以保证自己的隐私不会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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