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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规范与经济法独立区分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4 16:40:32 点击:

    摘 要: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民法规范与经济法在法律的实现性原则上有着极大的联系,但是在法律责任区分上又有着极大的差异的,可以说民法规范在法制实现上彼此依托,但是在法制的责任划定上又相互独立区分。那么民法规范与经济法在法律的实际问题探讨上有着什么样的区别呢?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在社会经济纠纷的具体问题处理上相互独立,另一方面在社会民事行为定性方面有着独立性的实践原则,彼此相互依靠在具体的法律事件中各发挥着作用,满足法律条款判定的需要。

    关键词:社会民法规范;经济法适用范围;独立区分原则;问题研究

    一、民法规范与经济法在法律原则上的区分

    如果要探究民法规范与经济法在法律自由原则上的区分,首先需要明确民法规范与经济法的法律界定范围,明白二者的差异与联系。民法规范适用于社会民事纠纷和社会民事矛盾调解,主要是依据社会不可协调问题提供的法律支持。经济法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之内,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而构建的法律框架,主要用于社会经济纠纷的矛盾处理,为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经济矛盾提供法律依据。二者以基本的法律前提为假设,在民事或者经济纠纷中来划定基本的主体责任。当然,只是单纯的依据法律条约来限定责任主体双方显得是不一而足的,还需要结合经济法和民法的基本概念对法律事实来进行限定,通过对已发生的既定事实来双方相互选取有力证据来支持彼此的法律立场和观点。但是在既定事实的定性方面民法趋向于主被动双方的基本民事权利的看重,而经济法更加注重是经济权利的界定和经济责任的判定,虽然在既定的法律事实当中,二者有着不同的立场和出发点,但是二者在法律的责任和权利判定的过程当中是相互依据的,是通过彼此的法律条款为相互依据,从不同的立场角度来全方位的判定已发生的法律事实,保障法律原则公平公正。但是经济法和民法在基本的原则表现上还是有着极为突出的冲突的,一方面是法律原则出发点的不同,对于已发生的法律事实的责任判定二者相互冲突,另一方面是在法律取证和经济责任的划分上有着差异,一方面重视基本权利,一方面重视经济事实的法律依据,导致二者很难在某些细小的法律方面进行配合,形成彼此的法制区分差异,导致二者既相互彼此关联,又彼此制约。

    二、民法规范与经济法的法律行为区分

    经济法与民法不仅在法律原则上有着极大的差异,在法律行为性的判定方面也是有着极大的差异的,其不仅体现在法律行为主体上的判定不同,同时也体现在法律精神的体现原则上面,通过在对既定法律事实的作用行为上判定来理清法律的集体性行为差异,以法律双方彼此的相互作用来看待已经发生的法律事件,当然在不同的主体行为上,民法与经济法在行为的审视条款上也是有着不同行为原则的体现的,是根据在不同的法律发生情态下对法律的集中性行为进行约束,满足法律责任划分的需要。当然其法律约束适用的范围是非常之多的,其理论情态对于社会经济的道德性制约一般是强力而附带影响的。经济法的理论价值相对于社会实际来说只是具有理论假设情景下的参考价值,对于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诸多经济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并没有明显的作用,在证据不足的前提下其经济法的主导形式完全是在理论假设的背景下实现的,与实际出入甚大,无明显的法律显现作用。因此,提倡符合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叫经济法草案是极为重要的,经济立法必须是在经济改革或者是经济结构性调整前提下的做出的未来经济背景框架,它必须将市场经济的一切自然行为因素都集中性包括进去,为实际做出的经济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意志支撑,以此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保障市场经济的有效的运行。当然在市场经济体系下的经济法是宽泛而言的,其立法主体在做出法律出台之前,最重要的是要做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调查,将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切因素都要集中的考虑进去,汇总各个方向的汇报结果将制定经济法草案,这里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经济法的立法出台最主要考虑的就是如何让经济法发挥实际的作用将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有效的覆盖进去,而民法更多的体现在集中的社会行为约束和法律道德方面,更多关注于社会纠纷的合理化调解,法律的确权保障和对社会道德的关心,通过合理合法的法律行为的判定来对矛盾问题进行解决。

    三、民法规范与经济法的法制内涵

    经济法与民法规范无论是形式还是内涵原则的联系既是一种进行社会意志规范的需要也是一个社会形态范围的综合涵盖,具有普适性和差异性的实际践行的特点,因时因地发生原则内容上的转化。社会意识形态是法律最深的意志来源,要真正的规范社会统治的形态和社会正常运转的秩序需要贴合实际的宏观社会人文精神的积淀,也就是真正的实现诉讼的价值化的过程,在与社会黑暗势力及违法犯罪做实际斗争的过程中注意实际人文关怀的实际贴合;实现宪法规范的价值,真正地指引与制约诉讼程序,但是仅依靠其条款中粉饰性的宣言是远远不够的。社会意识与子法单纯“意念上”的联系必然导致部门法在规范与制度实践中慢慢出现与宪法相乖离的情形,而这种量变的累积甚至会产生质变的恶果从而也导致了社会实际秩序原则的相性脱离,在实际法律精神的普及状态下要贴合实际的注重人文关怀的法律措施的实施与实际意义的真正践行,不仅是规范执法化更要实际诉讼常态下的制度人文化,换言之就是运用人文逻辑的法治原则进行诉讼的人文关怀,践行法律的核心人文价值观。其实,无论是社会民法规范亦或是经济法,在法制内涵上体现的都是宪法精神,以基本的宪法理念为框架适用于社会矛盾的处理,满足时代法制进步的需要。

    四、结语

    在法制社会的框架下,民法规范与经济法既有着彼此依赖的共性,也有着法律责任判定的差异性,要想有效的处理社会纠纷,就需要在法律行为框架下,判定二者的适用范围,满足实际问题处理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刘红.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分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科教文汇(中旬刊).2015(03)

    [2]袁崇山.浅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J].考试周刊.2014(32)

    作者简介:

    孙文娟(1983.3~),女,工作单位: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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