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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4 15:25:21 点击:

    摘 要:在传统的思想基础中,虚拟金钱、游戏装备、账号级别都是虚拟的,不是我们所传统意义之物,但是我们可以真实感受到这些东西的价值所在,近年来尤其是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以及相关争论也逐渐增长,同时,国内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虚拟财产至今没有相对明确统一的定义,为了回应虚拟财产方面保护的需求,虚拟财产之保护在新《民法总则》中有了相关的规定。同时也意味着虚拟财产在立法层面得到了承认和保护。

    关键词:民法总则;虚拟财产;物权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虚拟财产定义主要以概括的形式和列举的形式存在。概括式往往是抽象出一个概括性的总结,并最终确定什么是虚拟财产;而列举式则不同,往往以列举之形式,将其所确定之虚拟财产以列举形式展开,如qq币、账号、游戏道具等。这两种所属的分类方式,笔者较为认同概括式,主要从法律层面与实践层面进行考量,如果只是抽象出一个概括性的定义来界定虚拟财产比较复杂。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虚拟财产也不只是单纯的游戏道具、账号、qq币等,如今高级别的网络账号、特殊域名及比较流行的区块链都可以被定义为虚拟财产,由此也可以得出,虚拟财产的范畴是不断扩大的,所以以列举的方式来定义虚拟财产肯定会为今后的审判及制定法律带来许多麻烦,同样在实践中也是一样的,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应当包括无形的,而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部分,从法律对财产的界定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一定等同于其他物的保护。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虚拟财产作为财产被保护是因为其已经具有了财产的很多特性,不同之处是虚拟财产的保护手段有所不一样。虚拟性是虚拟财产最有代表性的特性,因此,只能依赖于网络空间而存在,也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的根本属性。

    (1)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存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它只能依赖于网络空间。人们必须借助于计算机和互联网才能够把握到它的存在。虚拟性是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现实财产的本质特征。

    (2)可再现性。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虚拟财产,由于它以数字化的电子数据形态存在,如果遇到数据丢失的情况,在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重新获得该份数据,达到虚拟财产再现的目的。所以,较之于有形财产,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可再现性。

    (3)价值性。虚拟财产本身具有产生价值的前提,也因此具有价值这一属性,许多群体之所以能够接受并认可虚拟财产,也是因为其具有价值的基础。虚拟财产同现实财产是相同的,也有具有可支配性与可流通性,其虽然缺乏实体存在,无法直观地体现出所有人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但是同样可作为财产被互换、放弃等,因而和其他物一样具有价值性。

    (4)期限性。虚拟财产在另一方面具有期限性的特点,我们经常见到的游戏中的金币、道具、帐号等只有在游戏运营或者符合游戏规则时才可以使用,但是如果离开这些媒介,虚拟财产便没有了产生的价值,更没有《民法》上所谓的物的意义。这也另一个方面说明了虚拟财产具有期限的特点。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当前学术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争论,主要包括物权说与债权说。

    (一)物权说

    该学说认为,只要含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应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此外,虚拟财产与《民法》上的物之间有相同的基本特征上。所以,在理论上研究虚拟财产,应当将虚拟财产看成一种物存在,并在法律上采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范。

    (二)债权说

    此种学说从游戏开发商与玩家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的认知出发,并指出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种债权性权利,自然应该受到法律所规范。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开发商与玩家的关系是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开发商作为甲方提供符合法定或约定要求的质量、数量等产品,玩家接受服务并支付对价。所以,开发商和玩家是没有所有权交易关系的,开发商同样不是以转移游戏及其辅助功能的所有权为目标;玩家对相关装备的控制权仅标志着有权享受运营商提供的相关服务。

    三、新《民法总则》之前《民法》对虚拟财产的规定

    在《民法总则》正式颁布之前,我国并没有任何法律对虚拟财产进行明确的立法保护。《民法通则》《宪法》均没有直接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合法财产的范畴内。《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也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在物权客体之内。《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規定。”

    四、新《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新《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也意味着数据、虚拟财产也开始受《民法》调整和保护,体现出了《民法总则》的时代的特点。同时,“法律对……有规定”,意味着立法对于二者的保护在未来还有更明确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虽然只有二十三个字,它的重要作用却非常大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的开篇的法律,在统领民法典各编的总则部分也认可了虚拟财产等同于普通物权的法律地位,这也代表着我国对虚拟财产必将进一步重视,相信其他明确的制度规则将在民法典其他各编以及其他法律中继续完善。

    另一方面,这也为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制度保障奠定了基础,也为虚拟财产的建立、互换、继承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规范,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有了新的突破。

    五、结语

    新《民法总则》的立法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我们也相信虚拟财产的法律体系构建会越来越完善,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也会越来越朝着规范化的路径进步。

    参考文献:

    [1]尹樯.略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6,37(02):14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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