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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民法保护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4 15:25:21 点击:

    摘 要 当前是网络科技不断发展的信息社会,互联网技术在给人们的学习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自身权利陷入风险,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面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处理和使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在分析我国现阶段对于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基础上,寻求解决办法,以求完善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民法保护制度。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网络侵权 民法保护

    作者简介:智倚桐,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38

    一、我国民事法律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法律保护概况

    (一)直接保护

    目前,个人信息网络侵权事件频出,但是在保护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上非常有限,有法律直接保护的更是少之又少。目前在直接保护上是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統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及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等进行保护。2012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了“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的法律条文,这对在网络环境中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有法可依的局面;2013年出台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其中确立了对于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该指南从一定层面上对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进行了规范;2016 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运营商、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规制了对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使我国网络安全变得有章可循。其中第 44 条规定了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非法获取、出售或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这也是法律上对保护个人信息的一个突破;同时,在 2017 年 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11条首次规定了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这对于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利益,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二)间接保护

    除了直接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民法保护, 我国主要是通过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来保护网络个人信息。例如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中规定了隐私权的保护, 并在第36条规定了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处理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另外,在《民事诉讼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中也都规定了保护相关个人信息及隐私权,这些法律通过对公民的人格权利的保护,间接地实现了对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保护。

    二、我国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民法保护的不足

    (一)缺乏明确立法

    尽管目前有一些法律直接或间接地对网络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普遍存在规定过于笼统,不系统,操作性较弱等问题,而且在理论层面上,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混为一谈,并未系统明确的规定个人信息权,也没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单独法律法规。在有关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通过保护隐私权的基础上来保护个人信息,但是,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之间无论是在保护的内容上还是保护的方式上都有很大差异,将其混淆并不利于保护网络个人信息,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分开,个人信息也尚未上升到个人信息权,对于个人信息的内容及财产也规定不明确。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模糊

    当前,我国民事法律在个人信息网络侵权归责原则上的规定较为模糊,虽然《侵权责任法》中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规定使广泛的侵权责任主体没有统一的处理标准。而在《网络安全法》中,将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等义务主体混淆,与原法律规定相抵触,归责原则的模糊性导致了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的不明确。

    此外,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主要是事后救济。当个人信息遭受网络侵权时,侵权责任主要是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来实现的,这些方式并不能进行有效的救济,而且损害已经发生,同时又涉及被损害的权益,当个人信息网络侵权事件发生时,只有停止侵权行为才能尽快弥补损失,但是目前对侵犯行为停止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则是非常有限,可见这一现象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仅仅依靠事后救济无法有效解决问题。

    (三)救济机制不完善

    虽然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相关责任人员有义务实行保密,但对于违反后的惩罚却少之又少,即使规定了相关责任,但是由于重视刑事惩罚经常忽略了民事救济,仅仅是针对严重犯罪的刑事部分给予了严厉的制裁,而民事救济的赔偿是一个空白点,被侵权人的损失得不到救济,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危机。淘宝、亚马逊等大规模的信息泄露事件,都很少被采取惩罚措施。此外,目前我国的惩罚仅仅是从刑事惩罚和行政责任上对犯罪分子进行威慑,但刑事救济的出发点是违反刑法,行政责任的行政救济使普通百姓面临“民告官”的情况,这使得公民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民法保护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

    目前,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刚刚起步,相对于欧美国家仍相对落后。在当今的大数据时代,为使个人信息能自由流动,避免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缺乏强有力的保护而产生的贸易壁垒,迫切需要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首先,个人信息权应存在于法律规定的人格权之中, 虽然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和司法上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混为一体,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终归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二者既不能重合也不能从属。因此,为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人格权利,与其他人格权利拥有同样的地位,这也是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

    其次,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欧美等国家相比,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相对落后,无论是从立法原则、立法理念上都应该重视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对于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应该给予高度重视。我国应在借鉴欧美国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吸收台湾、香港等地区在保护网络个人信息中的经验,加快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内涵,确立个人信息权,建立专门保护机构,完善保护制度与程序,从立法上完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二)完善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损害赔偿制度

    1.明确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 这种不区分责任主体的单一归责原则, 不仅不利于保护网络个人信息,而且很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不公, 因此,面对不同的侵权责任主体, 应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采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混合归责原则,这不仅能够平衡网络信息主体与网络信息管理员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不受网络侵犯。

    2.明确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等特点,所以与一般民事侵权不同的是,一旦个人信息遭受网络侵权,侵权主体难以确定,证据收集复杂,通常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也应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据此,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应有以下几种:

    第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这三种方式适用于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不需要侵权主体存在过错,只需要侵害事实与受损权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需要实际产生侵害后果。

    第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在责任承担方式中属于较小的一种,但是这种方式能够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被侵权人的心灵。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则是两种如影随形的责任承担方式,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将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规定在同一条款中。消除影响主要针对于无法用金钱弥补的损害以及为了防止进一步扩大财产损失利益。

    第三,弥补损失。个人信息网络侵权对损害负有责任的, 应当考虑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确定了因损害个人利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数额。与此同时,《网络安全法》也规定了对侵权主体做出处罚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惩罚规定,这一规定增加了犯罪的成本,大大降低了侵权事件的发生,不仅对侵权者起到了威慑作用,而且有利于保护信息主体的利益。

    (三)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救济机制

    1.建立专门的维权渠道

    网络侵权行为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无法获得自己的权益,因此,建立一种特殊的权利保护方式尤为重要。首先,政府可建立专门用于信息保护的维权平台,设立举报电话,鼓励被侵权者进行维权;其次,可在一些大型网站上开设官方论坛进行集中管理,从立法、立规及技术保护手段等多方面促进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遏制非法传播、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发现侵权案件及时调查,积极制止,为侵权人收集证据提供便利,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最后,为提高公民权利意识,政府应举办相关维权知识讲座等活动,鼓励公众积极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加大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和处罚力度

    当个人信息遭受网络侵犯时,一般具有广泛影响,很难阻止危害和消除影响。另外,网络侵权证据的获取非常复杂,这就造成了保护个人信息侵权权利的高额成本。目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过低,而惩罚力度较轻,赔偿标准较低的情况,因此应尽快明确个人信息侵权的标准以及惩处力度,对于侵权行为较轻的行为可采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但是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则应该规定高额赔偿标准,起到强化警示的功能。这样能够有效抑制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更好地流通个人信息,同时为构建个人信息自由流通和经济繁荣和谐的局面打下基础。

    总体来说,随着“互联網+”时代的到来,在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快速流通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网络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可以看出民事法律保护对社会公众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维护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对网络上个人信息的保护亟需提上日程,因此在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法律规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应积极从多个角度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更好地保护网络个人信息,进一步规制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

    参考文献:

    [1]赵启进.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广西师范大学.2016.

    [2]陈玉娟.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兰州大学.2016.

    [3]刁胜先.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民法规制.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2(1).

    [4]张纪会.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烟台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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