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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分析法学与民法的革新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4 15:20:24 点击:

    【摘要】经济分析法的基本思想,是以资源效率最大化为最终目标。经济分析法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将经济学的基本学术原理和科学方法运用到民法的研究中。经济分析法对于民法研究方法的创新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

    【关键词】经济分析法学 革新 民法 经济学 经济人

    经济分析法学,被认为是法学研究领域中研究方法的重大变革,在法学研究中,适当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来进行分析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相当多的研究者对我国经济分析法的方法论意义认识不足,造成将经济分析法学改革适用于民法研究的方法及处理好两者关系还有待进一步推进。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这种改革的“核心本质是通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再分配,使权利与义务与优化,以达到综合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我国民法的立法、执法,都必须适应这种改革思想,以效率高低作为分配各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标准。合理汲取经济分析法学内容中的有用知识,改进法律研究的方式和方法,以有利于总体效用目标为目的,补充和优化我国的法律理论。当然,任何法律方法都有其缺陷,经济分析法也逃不出窠臼。经济分析法学的使用,必须拥有实事求是的态度,既要对其加以善用,又不能死板硬套,甚至不能用它作为排斥采用其他科学分析方法的理由。

    经济分析法对民法研究方法创新的特殊意义

    无论是政治立法,或者是公民立法,都只是对经济关系的表现和记录。但民法是用来直接调控社会各个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民法规则通常情况下,只显示了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形式上的合法条件”,所以,民法包含具体的经济内容,其”经济”性十分突出。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经济分析法学的目的是寻求具体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关联及逻辑,因此,经济分析最直接有用的领域就是调整财产及经济关系,这是经济分析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分析方法在民法领域的体现。

    “交易成本”是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概念,所以,交易成本是在市场为主体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的不同预估价值,以及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来追求可以自由交换的某些商品或某种服务。正因为如此,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民法的标准,必须兼顾到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我国民法的设立,从立法到执法,都应该而且必须适应这种改革方向,兼顾效率,以效率作为调整法规背后的各经济体的关联关系及分配逻辑,因此,经济分析最直接有用的领域,就是调整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其最直接具体的经济调整目标,是经济分析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民法领域的效用体现。这种,强制性的质量产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显得更加得心应手。由于民事经济的发展,使学习和经济学的研究主题和价值趋同,以及法律的经济分析对民法方法的创新具有特殊的意义。

    民法和经济学所共同关注的是人的经济行为(特别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民法为了调整社会人的交易行为,第一要务就是要理解和认知社会人的行为诱因或者说叫动机,以便在民法法规的设置中形成一种法理公平,各方力量相互制衡的状态。经济分析法为理解所有人类经济行为提供了一个有用的理论和思维框架,它为理解所有人类行为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统一方法。

    一般来讲,社会人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同时躲避有损于自身的因素,始终是进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活动,期望投入的价值最少,但希望产出或回报值是最大的。如果用数学思维来解释,就是在各种因数约束下,追求目标函数值的最大化。这就是经济学中所描述确立的“经济人”。在经济学中,“每个经济人都必须被认为是一个无赖,所有他的行为都必须被认为是自私的,没有其他目的,这是一个真正的政治格言,每个人都必须被认为是一个无赖。”要理解经济学,就必须接受经济学专业所普遍接受的一个理论事实,即追求效用最大化是人们的基本行为动机,经济活动的主体永远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或“理性人”。

    这种经济学中的“理性人”与民法研究视野中的“民法人”没有本质区别。民法范畴中的“民法人”也常被称为“经济人”或“理性人”。这里有两个关于个人主义的基本假设,隐含在民法典中:一是社会唯名论(唯名论)地位,它鼓励人们打破传统规则的约束,实现个人价值设计;第二,个人对社会价值的优先考虑。“民法人”是“理性人”,源于民法设立时的基本属性。民法是公民社会的法律表达,在公民社会中,“每个人都是为了自己,其他一切对他来说都是无意义的。”如果他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他就无法实现所有的目标。因此,其他人必然成为某些特殊人群实现自我目标的手段。然而,由于特殊目的是通过与他人的关系来实现的,这是它的普遍形式,有时候,这些人在满足他人的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因此,民法应该也只能以人性的恶为基础。“立法者在通常情况下不关注人们,但在极端情况下;人又是如此的自私,以至于如果他没有受到限制,他就会丝毫不关心别人的利益,他非常聪明,以至于他可以马上意识到游戏规则的红线在哪里。雷锋的性格在民法中不能一概而论,这是众所周知的。正如伯曼所说,法律不能创造爱,而只能为爱耕种土壤。以德国最著名的民法典为例,其理想人格是“人们可以依靠他们有足够的商业能力和判断力”。以合同自由、商业自由、竞争自由为基础的公民营利团体,行为合理,避免损失。

    在由这些“理性人”组成的社会中,民法和经济学都试图寻求一条减少交易冲突和促进有效交易的进步道路,以促进社会发展。民法是“法”,“经济人”正如许国栋教授所说,“在家法中,通过弱程度的经济人假设,人们不喜欢小跑,但往往是利益计算;在民法的物权法中,强势的经济人的假设始终是理论主要依据,虽然强弱各有不同的,但是两者在经济人假设的理论基础上是统一的。

    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民法和经济学之间都认可交易的共同利益。公民社会是一个自然人人格平等的社会,而自然人人格平等的经济才是市场经济。在公民社会中,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追求主体平等,所以,交易就构成了社会形态的基本运作形态,“公民社会是公共传播的总和”。作为民间社会的法定代表人,民法规范的重要责任使命是制定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民法所调整范围,虽然包括个人关系和财产关系,但在很大程度上仍可以说是物权法,“交易”是民法中的关键词。就经济学而言,制度经济学的关注点已经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转移到人与人的关系(交易)。早期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代表人物康蒙斯指出,法律、经济和伦理,是相互联系的单元,,必须具有“冲突、相互依存、有序”的三大原则。这个单元就是事务。所谓“交易”,不是实际商品“交付”意义上的“货物交换”,而是个体与个体之间对未来物质所有权的转移与获取。因此,交易也是经济学研究的重点。经济学所理解的交易,是产权的互动行为,这种互动行为,是民法中的法律行为。

    对效率的共同追求是经济学的中心问题,当今社会,效率也变成了民法基本价值目标之一。我国法学已经逐渐开始重视法律的效率价值,并探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效率价值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二是我国法律理论背景处于一个利益缺失的时代。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十分密切。现代民法越来越追求自由和效率。,人们总结了数字操作,“把人作为工具,也降低了自己的效能(马克思语)”。

    当涉及到民法的价值目标时,理论界往往以公平正义的标准来衡量。但事实似乎并非如此。民事法律的经济分析,本质上是为了揭开民法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了经济法的法律,作为一种符合法律的本质的东西,经济分析法学类似于崇尚“自然法则”的大陆法和英美法理论的“正义”理论,经济分析方法,揭示了符合民法体系的客观规律,与传统的研究方法相比,前者能更好地反映出公正性、公正性。因此,從某种程度上讲,效率并不一定违背公平正义。况且,实现正义的代价往往是高昂的,以效率为代价追求绝对的“正义”意味着昂贵的代价,会导致共同贫困的“正义”。因此,真正的、实质性的公平正义并不排斥效率。仅仅把正义作为法律规范的价值评价标准,是很难揭示法律的真正含义的。只有以效率为基础的正义,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精神。以最经济实惠的方式实现正义的目标。总之,正义的获得应该是在效率的前提下实现的。如果分割这个“蛋糕”没有效率,就不可能分割“蛋糕”,实现正义。正义有阶级、时间和意识形态,效率是永恒的、永恒的、绝对的。因此,法律应该引导和督促人们以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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