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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审视与建言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4 14:50:21 点击:

    摘要:民法典分则的侵权责任编的立法工作应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展开,同时也要顾及民法典的体系化要求。一方面,侵权责任编要协调好与民法典其他编的关系,避免重复规定和体系冲突;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实施8年来,其优势与不足均展现出来,侵权责任编应当取其长处、弃其短处,并广泛吸纳近年来司法实践和学术讨论形成的成果,促进自身内容的修改完善。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 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法 体系化

    自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民法总则》后,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就进入了快车道。2017年10月31日和2018年2月15日分别形成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民法室室内稿(以下简称“室内稿”)和法工委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部分征求了学界和各部门的意见。这就意味着侵权责任编仍将保持与合同编的分立,成为未来民法典中的独立一编。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编与民法典其他编的关系以及侵权责任编自身内容的修改完善两部分出发,为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工作建言,以期促进侵权责任编能反映国内最新的立法和实务进展,适应新的实践需求。

    一、侵权责任编与民法典其他编的关系

    (一)与民法总则编的关系

    《民法总则》第八章延续了《民法通则》的体例,尝试对民事责任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其内容对侵权责任编可能产生如下影响:

    1.《民法总则》中已有的内容,侵权责任编无需再作规定。《民法总则》第177条规定了按份责任的承担方式,第178条规定了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因此,侵权责任编在多数人侵权部分无需再重复这些规定,亦即《侵权责任法》第13条、第14条可以删去,第12条可以修改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承担按份责任”。其次,《民法總则》第180条至第182条分别规定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作为免责事由。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从侵权责任违法阻却事由上升为共通性的违法阻却事由的意义在于体现私力救济在权利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基于此,亦有学者主张在民法总则增设“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与保护”章,并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为权利保护的措施规定在该章中。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仍需对二者是否可适用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情形做进一步研究。最后,《民法总则》第187条吸纳了《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内容,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侵权责任编亦无需再规定。

    2.应当从《民法总则》中移到侵权责任编中的内容。首先,《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则属于具体的侵权责任,不应规定在民法总则中,而应规定在侵权责任编中,具体位置可以放在人格权侵权一章。其次,《民法总则》第183条和第184条分别是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的责任承担和受益人补偿规则及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致害的免责规定。二者是侵权责任中的特殊问题,不符合该章民事责任一般规则的体系定位,应回归侵权责任编。

    (二)与人格权编的关系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有学者提出编纂独立的人格权编以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并且为民法分则的室内稿和征求意见稿所接受。在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背景下,为确保民法典的体系性,如何衔接好侵权责任编与人格权编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总体来说,人格权编应当以人格权的内容和人格权的行使等为重点,而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责任构成、责任承担等应当由侵权责任编加以规定。具体而言,比较理想的方式是在侵权责任编单独增加侵害人格权的一章,详尽规定人格权侵害中的法益衡量和特殊抗辩事由,尤其是针对名誉权侵权和隐私权侵权。

    (三)与合同编的关系

    1.损害赔偿规则的协调。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其法律后果都主要体现为损害赔偿,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也都有共通规则,典型如比较过失、损益相抵等。此外,规定在合同编的减损规则与比较过失规则不仅效果不同,发挥作用的内在机理也不同,减损规则不应被比较过失规则所取代。同时,在侵权责任的情形,受害人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亦属有之。@因此,减损规则在侵权责任中也有适用余地,也属于损害赔偿的共通规则。

    在目前民法典不设立债法总则的情况下,民法典法工委征求意见稿分别在合同编和侵权编规定了损益相抵规则,这难免会造成条文的重复,较为理想的处理方案或许是将此类损害赔偿的共通规则规定在民法总则民事责任部分,次佳的方案是在合同编设立准用条款。

    2.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并非侵权法所独有,在违约责任的场合下,也可能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在民法典分则的立法过程中,需要协调好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的规定,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留下必要的空间。在目前民法典分则不增设债法总则的情况下,比较理想的方式是在《民法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中增设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同时适用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次佳的选择方案是在侵权责任编增设准用条款或在合同编违约责任章增设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规定。

    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可以划分为固有型、违约责任扩张型和侵权责任扩张型。违约责任扩张型竞合是合同法上保护义务的扩张导致的,但是这种责任竞合的出现却使得调整不同对象的合同法与侵权法大范围的重合,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当通过限缩附随义务的类型尽量减少此种竞合。固有型的责任竞合是指将侵权法上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作为合同的给付义务,属于无法避免的责任竞合。应当在责任竞合效果上尽量缩小两者之间的差异。首先,合同法上的特定责任减轻规则应当可适用于侵权责任,如合同法中无偿保管人仅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形下承担责任的规定;其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可适用于侵权责任;最后,《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债务人要为第三人造成的违约负责,这一条款在学界引起了广泛讨论。从合同编与侵权编的关系上来看,应当将这一规定限制在债务人为其履行辅助人负责,与用人者责任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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