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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4 14:35:17 点击:

    关键词 网络 虚拟财产 损害赔偿 民法保护

    作者简介:王棋,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34

    互联网发展掀起信息传播革命,改变人们生活方式及思维方式,与此同时,网络游戏高速发展。在网络游戏产业中,虚拟装备、虚拟货币等是玩家关注重点,此类物品称之为“网络虚拟产品”。我国民法未明确网络虚拟产品、财产内涵, 当下普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购买点卡、装备方式获取的游戏账号,其游戏分值、等级等都属于虚拟财产。当下,我国网络游戏玩家数量已经超过7600万,游戏者和服务商交易密切,价格在十到上万元不等,极易产生法律矛盾纠纷,文章以民法角度探讨如何更好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旨为保障网络用户基本利益不懈努力。

    一、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法律保护现状

    2004年《宪法》修改,将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保护列入法律规范,在《民法通则》(第75条)中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包含公民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及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是概括性规定,以此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远远不够。

    在《物权法》(第5条)中说道“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由法律规定”。但是,网络与虚拟游戏财产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没有明确将游戏玩家相应财产的权利规定在消费者权利中。

    根据相关报道显示,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经超过27.5亿美元,并且网络游戏市场发展广阔,玩家不断增加。但是相应的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发展滞后,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具体的、针对性的保护。例如,武汉某青年在网上出售“游戏兵器”,在收到对方给予的游戏币3000元后,还未下线,“钱”却被转走,报警后,民警表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无法等同于现实货币,拒绝立案,导致玩家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无法救济。

    二、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数量多

    科技发展改变人们传统生活方式及价值观念,大部分居民参与到互联网娱乐中去,以网络游戏进行娱乐。科技发展促进网络游戏发展,各式各样的网络游戏用户数量不断上升,对应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也日益增多,人们“抽取装备”“充值会员”“购买皮肤”等过程中,受互联网环境、运营商制定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极易产生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事件。

    (二)精神损害赔偿得不到支持

    网络虚拟游戏中的玩家往往投入很多时间与精力,当其遭受到账号密码被盗、账户财产遭受泄漏而引起游戏设备或游戏金币等财产损失时,不仅财产权受到侵犯,玩家也面临很大程度的心灵伤害。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侵犯财产权不能得到相关法律赔偿,网络虚拟财产亦属于财产的其中一种,若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则也不能得到相应法律精神损害赔偿。

    (三)侵犯虚拟财产权的实际管辖范围模糊

    管辖权是法院对某个特殊案件根据實际情况享有的审判权力,案件中管辖权对事件的及时解决有重要作用。但基于互联网自身环境具有特殊性,人们无法对互联网进行划区域管理,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管辖权迟迟不到位。在我国实际的《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规定,侵权案件多为侵权行为当地及被告的所处地区法院管辖,但是法院处理此类事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实际管辖范围依然较模糊。

    三、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虚拟财产安全保护是促进网络游戏健康发展的基础

    虚拟财产安全性影响电商稳定发展。运营网络游戏、销售网络游戏点卡利润较高,且发展前景广阔。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问题关乎玩家利益,涉及到网络游戏产业投资环境,可能影响电商整体发展。因此,需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消除网络风险,确保网络交易安全稳定,维护经济秩序,确保网络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对网络虚拟财产落实法律保护是网络空间发展的需求

    随着科技经济进步,网络发展使得网络游戏进一步发展,在社会之外构建了网络虚拟空间。网络虚拟空间具有独立性和相对性,若引起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则缺乏有效处理机制,导致问题不能准确解决,网络玩家权利受到侵犯。虚拟财产是虚拟社会重要物质基础,应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法律保护,构建网络虚拟空间法律保护机制框架,解决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均衡社会利益。要建立并完善财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确保现实财产安全,同时也确保虚拟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利益平衡。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分析

    网络虚拟财产相当于玩家的实物财产,民法上的物则是人身之外,可满足人们社会需要,为人控制的客体。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的特征,应在民法上明确建立法律保护。此外,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特殊性,其主要依附于互联网游戏,无法脱离网络。因此,网络虚拟财产要在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管理下落实保护、同时对网络虚拟财产规范救济办法。

    首先,对于司法解释,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意义,明确指出,虚拟财产属于居民“其他合法财产”,确保网络虚拟财产得到和传统财产同等保护。虚拟财产属于物,所有人可占有、使用、处分个人虚拟财,虚拟财产所有人具有物权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虚拟财产始终在网络游戏运营商下的保管,任何时间,所有人都享有自身虚拟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权利。

    其次,虚拟财产处于网络之中,网络使用者和网络运营商之间具有网络服务合同,运营商按照合同规定为财产所有人提供网络服务。网络服体现在运营商对网络利用者的协议文本中。服务合同规定网络服务规则、网络使用者义务,但未明确其相应权益。因此,运营商在提供网络服务的同时,要求承担网络使用者虚拟财产保管义务,若发生虚拟财产损害,运营商需进行赔偿,网络使用者可获得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相关民事救济;同时,若网络使用者ID、密码等个人信息等遭受泄漏的,网络运营商也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最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债权性,一方面,就网络虚拟财产转让流程而言,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不生效;另一方面,虚拟财产权具有物权性,所有权权能较全面,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操作。但是,对网络虚拟财产权而言,其因物无形性导致无法行使占有权,则持有人可行使收益、处分权。

    五、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建议

    (一)制定网络虚拟财产单行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促进网络产业崛起,但同时也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断增加。当下,我们需重视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我国未设置专门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仅仅依靠现存法律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无法满足实践需求。因此,立法机构需按照严格程序制定网络虚拟财产单行法律法规,保护网络用户自身权益,发生纠纷后,保障有法可依,促进互联网事业可持续发展,间接为国家经济稳定运行打下基础。在法律法规制定中,应规定详细概念,明确网民的权利及义务,在保护自身虚拟财产不受侵犯的同时,也尽到网民自身义务, 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机制

    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保障权利人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是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的核心。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人因自身不恰当行为需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的规定,被害人虽可得到相应损害赔偿,但是自身网络虚拟财产受到精神侵害,缺乏相应法律保护;同时,若第三者侵犯虚拟财产,加之对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不准确,将其归为放松、消遣工具,进而缺乏相应法律赔偿。网络游戏用户对游戏倾注大量时间、金钱,当自身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可能使精神受到巨大打击,需建立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保障用户基本利益。

    (三)确定虚拟财产权管辖权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逐渐增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案件的管辖法院,规范管辖权规则,为解决类似网络纠纷提供案例支持。但是,互联网自身具有虚拟性,且其不受时空、国界限制,对互联网侵权行为的处理上还存在一定欠缺。因此,要结合我国实际发展需求,制定符合我国发展的面对网络管辖权的法律法规,注重和国际上各个国家加强网络合作,借鉴发达国家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

    (四)推行网络游戏用户实名制法律

    网络游戏侵权易产生多种法益、权益冲突,网络属半公开公共区域,涉及公共秩序维护及网络玩家个人隐私保护,还要顾及网络公共安全及网络自由权益。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需采用不同策略解决。网络自身“虚拟性”无法掩盖互联网中玩家行为的客观存在,所以,需对网络游戏用户给予一定约束,给予各网络游戏用户实际现实身份,避免法律尊严丧失。同时在网络游戏中,用户需身份证件注册登记,避免未成年人上网,也便于对游戏用户管理,以免发生意外事件后无法及时联系用户。

    六、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权具有物权性、债权性,虚拟财产可参照物权法、债权法相应法律条文保护。虚拟财产被盗导致法律纠纷发生,若为玩家和运营商纠纷,则需认定责任,选择合适赔偿方式;若玩家虚拟财产在正常情况下被盗,需运营商承担责任;若为玩家自己透漏ID、密码导致财产损失,则玩家承担相应责任。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直接关系到网络运行的安全性,关系到网民自身切实利益。在现代化社会中,需构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体系,构建网络虚拟财产救济制度,构建保护体系,保护网民及运网络营商权利和义务,确保网络经济在科学的法律秩序下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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