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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新技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挑战分析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4 14:25:18 点击:

    摘 要:本文以网络新技术对民事权利体系的影响、网络新技术对现行民商法的影响为切入点,展开具体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创新安全原则、创新平等中立原则等几方面的创新表现。希望民法在网络新技术不断发展进步的影响下,能够不断进步,打破传统民法理论的束缚,为今后我国民法迎来巨大变革创造条件。

    关键词:网络新技术;传统民法理论;挑战

    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增强了我国传统民法理论的落后性与挑战性。本文从网络新技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挑战入手,紧紧围绕网络新技术对民事权利体系、现行民商法的影响展开阐述,针对如何利用网络新技术解决传统民法理论面临的挑战进行探讨。希望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注重网络新技术的运用,制定更加全面、满足社会发展进步的新型民法,为今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一、网络新技术对民事权利体系的影响

    (一)拓宽民事权利体系的范围

    实际上,民事权利体系与法律权力体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相比较之下,法律权利体会过于古板,而民事权利体系却不同,其具体内容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不仅如此,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也与时代发展趋势具有紧密关联。现阶段,我国网络新技术水平不断发展进步,使民事权利体系发展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最显著的变化表现为民事群里体系的范围不断拓宽。网络新技术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个拥有巨大储存量的信息库,而每一个人现阶段都具有自身的信息专用库权。信息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其中既包括有利影响,也包括不利影响[1]。

    (二)增加了民事权利之间的矛盾

    因为我国网络新技术成熟的时间有限,导致民法理论的实际应用存在一些不足,同时也增加了民事权利之间的矛盾。现阶段,在制定新民法的过程中面临严峻问题。民法注重维护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但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会产生一定的矛盾。

    例如:个人作品的版权与企业的使用权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个人的隐私与部门的使用权等,这些矛盾冲突都是因为网络新技术不够成熟造成的,需要人们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网络新技术的专业技能。

    二、网络新技术对现行民商法的影响

    (一)对民商法调整对象的影响

    网络新技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仅为人们提供了科学信息,也为各个行业的工作人员提供了便利条件。网络新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传播信息的作用,人们对其进行运用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基于此,民法将运用网络新技术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例如到了其管理范围之内。比方说个人资料控制权、作品专利权等,民法对其进行严格管控,这样不仅增强;了民法的民主性,也增强了时代性。时代不断变化发展,民商法也要不断对管理对象进行调整。在此过程中,国家要制定全民的管理制度,在保護人权的同时,不断扩大民商法的调衡对象,增强法律作用。

    (二)对现行民法范畴的影响

    网络新技术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入到三维世界,人们真实的感受“虚拟世界”。网络新技术虽然不是实际的物品,但是其功能作用的意义重大。现阶段,域名专用权被列入到民法的范围之内。网络新技术的资料库存在一种虚拟空间之内,而传统的资料库是由纸质构成的,这种纸质资料库管理起来具有一定难度。基于此,网络新技术对现行民法的影响既有弊端也有利处。无论是哪种新型的信息产物在刚出现阶段,都会存在一些不足,但是只要肯对此付出时间与努力进行研究,就会不断改善其漏洞,网络新技术对现行民法范围的影响亦是如此。

    三、网络新技术对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创新表现

    (一)创新安全原则

    网络新技术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重要位置,已经融入到人们生活与工作的各个角落。在对其进行运用过程中要注重自身精神安全问题的考量。

    例如:人们在运用网络技术进行交易支付时,就会出现这一问题。人们首先要将自身的信息与银行信息输入到资料库中,人们在支付过程中要提升安全意识[2]。很多的犯罪分子都会利用这一漏洞盗取人们信息与资金,这种行为属于违法民法的行为,安全原则是民法制定的基础原则。因此,人们在利用网络新技术进行交易过程中,要注重安全性,在保护好个人隐私的状况下,按照操作步骤输入个人信息。

    (二)创新平等中立原则

    参与者在利网络新技术进行网络交易时,要始终坚持中立的原则,不能因为主观原因倾向某一方,要始终保持公平公正,这样才能实现保护每一个人公平利益的目标。一旦网络新技术倾向与某一方,对于当事人就会差别对待,这样就会使网络新技术失去为人民服务的意义,长时间这样就会使人们对网络新技术失去信任,因此,在民法中明确规定,要坚持平等中立原则,要平等对待参与网络新技术的人事,使人们的信息得到合法保护,为今后为人们营造公平公正的生活环境。

    总而言之,网络新技术水平的发展进步,对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带来了一定冲击,为传统民法制造了更多挑战机会。即便是这样,只有相关的工作人员认真对待,不懈努力,就会使这些问题迎刃而解。这就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紧跟时代发展趋势,对安全性原则、平等中立原则进行不断创新,在完善民法制度、丰富民法内容的同时,为今后人们生活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海敏.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不当得利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8,No.317(04):63-75.

    [2]谢潇.侵权责任免责权:既有理论商榷基础上的概念构造尝试[J]. 政治与法律,2018(8):11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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