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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富裕背景下中等收入群体的界定标准与合理规模研究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3 23:25:08 点击:

    李金昌,任志远,b

    (浙江财经大学 a.数据科学学院;b.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握发展阶段新变化,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其中,加快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是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之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作为重要政策目标”[1]。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在“十四五”时期“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到2035年“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1)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可以说,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就是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更加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具体体现。

    从结构特征来看,“橄榄型”分配格局是指中等收入群体占人群总体的绝大比重,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所占比重相对较小,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存在一定差距且维持在合理限度内。相比其他分配格局,“橄榄型”分配格局的结构更加合理,并且兼顾了稳定与发展的双重功效。一方面,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社会结构能够有效降低贫富差距,从而提升社会的稳定性[2];另一方面,适度的收入差距能够维持应有的竞争氛围,激励人们不断努力工作,从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因此,形成“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是适合中国基本国情的正确选择,也是协调效率与公平、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3]。

    然而,目前学术界对“橄榄型”结构的理解大多停留在“中间大、两头小”这一特征上。事实上,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有很多,例如:中等收入群体占人群总体的比重多大才是合适的?高、中、低收入群体的结构怎么样才是合理的?“扩中提低”是不是意味着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越大越好?这些问题目前需要迫切研究。从理论上讲,“橄榄型”分配结构的中间部分并非越大越好。虽然缩小收入差距有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但如果收入差距过于小,则不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可能导致过大的群体处于低水平的中等收入,这也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本文认为,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应当存在一个合理的区间范围。然而,要确定适度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必须先确定什么是中等收入群体,并对其规模加以科学的测度。因此,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确定中等收入群体的界限。如果划分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不合理,确定的“橄榄型”中部位置偏离实际情况,那么将无法掌握真实的分配格局,从而影响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定。

    显然,在科学设定中等收入群体界限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合理结构,对于中国有序推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价值。为此,本文从中等收入群体的内涵界定入手,围绕合理分配格局下不同收入群体的合理规模展开研究,并力图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贡献:第一,基于不同分配格局的结构差异,从理论层面分析“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合理结构,扩展关于合理分配格局的研究,并参照部分发达国家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作为验证;第二,利用微观调查数据绘制中国居民收入的核密度曲线,并基于国际比较视角分析中国在打造合理分配格局方面存在的问题,为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提供理论支持。

    深入探讨“橄榄型”收入分配的结构特征,必须以合理划分高、中、低三大收入群体为前提,准确测度各群体规模。其中,中等收入群体的确定尤为重要。从结构来看,中等收入群体是收入分配格局的中间层,其收入上下界的划分是关键,因此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与规模直接决定了收入分配格局的合理性;从功能来看,中等收入群体是连接高收入与低收入者的纽带,其规模的扩大能够有效促进社会消费结构优化升级[4],对于畅通国内大循环、推动高质量发展也发挥着关键作用[5]。可以说,中等收入群体代表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在打造“橄榄型”分配格局、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进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6]。

    目前鲜有文献就中等收入群体的合理规模展开较系统的讨论。一些学者在研究合理收入分配格局时,将关注点放在基尼系数上,并通过各种方法计算了理想分配格局下基尼系数的合意值[7-8]。然而,这些文献均未能进一步将研究重点引申至中等收入群体合理规模这一问题上。曾有学者对于“橄榄型”分配结构的特征进行探讨,认为“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约为60%、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各占20%”的分配结构较为合理[9],但这一结果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直觉的判断,缺少数据分析作为支撑。也有学者在研究中提出,基于计算机模拟的结果,“橄榄型”社会中应有约42%的人口属于中等收入群体[10],但并未给出具体的模拟过程和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

    就其统计意义而言,中等收入群体应当是收入水平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处于中间位置的这部分群体;而就其经济意义而言,中等收入群体则对应着经济体中生活质量处于中等水平、社会地位比较稳定的群体,并常与中产阶层或中间阶层的概念联系在一起[11]。在收入分配合理的情况下,统计意义与经济意义的中等收入群体应当是高度重合的,即中等收入水平足以维持中等的生活水准。然而,在整体收入水平不高或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情况下,收入水平处于中间位置的家庭并不一定能够达到“生活较为宽裕”这一标准,从而会产生统计意义与经济意义的中等收入群体的偏离[12-13]。

    基于统计意义来理解中等收入群体,关注的是“收入处于中间位置”这一特征,最简单的确定方法就是将居民收入按大小顺序排列后均分为若干组,并将中间组的居民视作中等收入群体。例如,可以通过四等分法将中间50%的居民归为中等收入群体,或者通过五等分法将中间60%的居民视为中等收入群体。英美两国政府统计都采用了五等分法定义中等收入者[14],《中国统计年鉴》对中等收入群体的定义也使用了这种方法(2)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21》第179页,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也有学者使用机器学习方法,根据样本数据的分布来划分中等收入群体[15]。

    总的来看,基于统计意义定义中等收入群体,界定标准的确定比较直接,且不容易产生争议,但是往往难以解释其收入界限的现实含义。因此,一些学者提出对中等收入群体的解读应该更偏重经济意义,认为中等收入首先是一个生活质量的概念,其次才是一个收入分配的概念,对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测度是为了解这部分群体的真实生活情况而非仅为了得到一个数据。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中等收入群体是“收入达到中等水平、生活较为宽裕”的群体,该群体往往具有较高的受教育水平、较强的消费能力以及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起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16]。因此,在设定中等收入阈值时应充分考虑中国现阶段的实际国情[17],确保所确定的中等收入群体符合实际情况。

    显然,将统计意义与经济意义结合起来理解中等收入群体更具有现实意义,但这也使得统计测度更为复杂。基于对“中等生活质量”的不同理解,所确定的中等收入阈值也会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国家统计局是基于“三口之家年收入在10~50万元之间”这一标准来确定中等收入群体的,认为这一收入区间基本反映了“有购车、购房、闲暇旅游的能力”人群的收入水平(3)参见:国家统计局局长就2018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答记者问,http:∥www.stats.gov.cn/xxgk/jd/sjjd2020/201901/t20190122_1764777.html。。此外,一些学者提出了“日人均收入10~100美元”[18]、“收入中位数的0.75~1.25倍”[19]、“家庭恩格尔系数在0.3~0.375之间”[20]等多种测度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方法。

    综上,中等收入群体测度标准可以归为两大类: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绝对标准就是基于维持相应生活水平所需要的收入来设定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阈值,国家统计局关于中等收入群体的界定就遵循了这一标准[21]。类似地,一些学者参考全球中产阶层的界定方式,根据意大利(7国集团中最不富裕的成员国)和巴西的平均收入将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设定为人均日收入在12~50美元之间,并通过市场汇率将该标准换算为人民币来确定中国的中等收入群体[22-23]。在标准设定合理的情况下,绝对标准能够较为准确地刻画中等收入群体特征,但这种方法大多未能体现中等收入群体的统计意义,并且存在界限设定过于主观、难以体现地区差异、无法实现自动调整等问题,因而在实际应用中受到了一些质疑[24]。

    相比而言,使用相对标准测度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更受学者们的青睐。这一标准基于收入分布的统计特征确定中等收入界限,能够同时考虑收入水平与分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中等收入群体统计意义与经济意义的统一。一些学者将中等收入群体定义为收入水平在中位数的0.75~1.25倍区间范围内的居民群体[25-26],另一些学者则参考相对贫困线的设定方法,将中等收入的下界调整为收入中位数的0.5倍,并参考统计意义对应的等分法将收入分布中最高20%的居民视作高收入者[27]。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因此应基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0.5~3倍来划定中等收入群体[28]。

    可见,目前学术界尚未就中等收入群体的测度标准达成共识,如何准确界定中等收入群体依然存在困难,基于不同测度标准设定的中等收入区间也存在较大差别,这无疑不利于准确把握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特征,不利于中国“扩中提低”方案的优化。为此,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便为准确测度和科学确定中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提供依据。

    (一)基于收入分配格局的理论分析

    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应该表现为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结构,其突出特征是中等收入群体占人群总体的绝大比重。从字面理解,“绝大比重”意味着经济体内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要明显高于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若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相比低收入群体或高收入群体的优势不明显,那么形成的“橄榄型”结构稳定性就较差,不同收入群体之间小幅度的人口流动也可能对社会收入分配格局产生决定性影响,使其变为上小下大的“金字塔型”或者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型”结构。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中等收入群体所占比重保持在50%以上才能稳定维持“橄榄型”的结构特征。

    然而,这一比重也绝非越大越好。过于“臃肿”的中等收入群体容易使收入分配格局呈现高度平均化的“铁饼型”结构,从而抑制社会经济的发展活力。因此,合理收入分配格局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应当处于某个适度区间内。当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处于适度区间范围以外时,认为社会收入分配格局是不合理的。

    为了确定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适度区间,必须先科学设定中等收入群体的界限。根据中等收入群体的统计意义,可以直观地以居民收入的上下四分位数为界限,将中间50%的居民定义为中等收入群体。但从实际情况出发,中等收入群体的确定还需要结合其经济意义,即其实际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如果居民的实际收入分配结构中,位于1/4分位数的收入相当于中等生活水平的下限,位于3/4分位数的收入相当于中等生活水平的上限,那么实际收入处于上下四分位数之间的居民正好处于整个收入分配格局中间50%的位置,此时统计意义的中等收入群体能够很好地与经济意义的中等收入群体相对应。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收入的最低值为零,而最高值却没有界限,所以现实中的收入分布曲线往往具有明显的右偏分布特征,总有少数居民拥有超高的收入。从这一角度来看,经济意义上完全对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是不存在的,收入分配格局总是底部要圆钝一点、上部要细尖一点,更像矮胖型的“葵花籽”。因此,统计意义上的中等收入群体将处于“葵花籽”的中下部位置。此时,经济意义上的中等收入群体,其上下限就与收入分布上下四分位数不一致。如果整体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比较合理,那么基于统计意义确定的中等收入群体偏离实际收入分配格局的中心位置不会远,实际的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上下限就应处于收入分布上下四分位数左右,即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的比重都在25%左右、但两者之和低于50%,而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在50%以上,从而使收入分配格局维持在不对称但较为稳定的“橄榄型”结构上(见图1(a))。

    图1 不同收入分配格局下的中等收入边界

    如果社会收入差距较大且多数人属于低收入阶层,那么统计意义的中等收入群体在“橄榄型”格局中的位置就会较低,与经济意义的中等收入群体界限的差距也就较大。如果社会收入差距大到使得整体收入分配格局呈现为上小下大的“金字塔型”结构,那么就难以产生让居民向中等收入集聚的效应,难以形成稳定的、占绝大比重的中等收入群体(见图1(b))。

    如果社会收入差距比较小,那么统计意义的中等收入群体就会向“橄榄型”格局的中间位置靠拢。但如果收入差距过小、平均化过于严重,那么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就会远超过50%,收入介于上下四分位数之间的居民群体仅是实际中等收入群体的一部分而已。在这种情况下,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下界就会低于收入的下四分位数,而其收入上界则会高于收入的上四分位数(见图1(c))。

    综上所述,对于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下界应处于居民收入分布的下四分位数左右(略高可能性更大),上界则应处于收入分布的上四分位数左右(一般明显高)。这样,统计意义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与经济意义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就统一于“达到50%以上”这一“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基本要求。至于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合理上限,则应根据实际的收入分布情况和实际的生活水平加以确定,但似乎不应超过2/3,否则收入分配就可能过于平均。

    (1)

    (2)

    (3)

    (4)

    (二)基于OECD成员国的验证

    为了验证上述理论分析结果,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数据库以及该组织在2019年发布的一份社会指标报告(4)参见:OECD(2019),Society at a glance 2019:OECD social indicators,OECD publishing,Paris,https:∥doi.org/10.1787/soc_glance-2019-en;其中,对中等收入群体的界定标准为家庭收入处于收入中位数0.75~2倍区间范围内的家庭户。,通过考察部分发达国家的低、中、高各层次收入群体的比重,为本文的理论分析提供现实证据。

    首先参考基尼系数的经验法则(5)以基尼系数判别收入差距状况的经验法则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小于0.2为绝对平均、0.2~0.3为比较平均、0.3~0.4为比较合理、0.4~0.5为差别较大、大于0.6为差别悬殊。,本文以“基尼系数介于0.2~0.4之间”为原则筛选出33个收入分配较为合理的国家作为样本(见图2)。整体来看,33个样本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均具有明显的“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结构特征,并且各国的基尼系数与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具有紧密的负向关联,二者的相关系数绝对值高达0.95,这印证了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有利于降低收入不平等程度及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形成中等收入群体结论。

    图2 基尼系数介于0.2~0.4之间的OECD成员国各层次收入群体规模

    不难发现,这33个样本国各层次的收入群体规模比较接近。就中等收入群体而言,33个样本国的平均比重为0.619 2,十分接近于黄金分割比0.618,其中基尼系数最低的斯洛伐克比重最高,美国则排名最后一位(但也达到了50%以上,且高收入群体规模接近了15%)。就低收入群体而言,绝大多数国家的比重在30%左右,除了冰岛、捷克以及斯洛伐克三个基尼系数接近0.2以下的国家外,其余国家的比重均在25%以上;就高收入群体而言,各样本国家的比重均未超过15%,且与本国的低收入群体存在明显差距,这一差距基本稳定在20个百分点左右。

    进一步利用bootstrap-t法估计“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合理结构特征,通过10 000次Monte-Carlo模拟得到bootstrap样本,并根据式(3)计算低收入、中等收入以及高收入群体规模的合意值范围。根据计算结果,当社会处于合理的“橄榄型”分配格局时,应当有59.55%~64.23%的居民属于中等收入群体,28.32%~30.83%的居民属于低收入群体,7.35%~9.72%的居民属于高收入群体。也就是说,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群体规模大体呈现3∶6∶1的结构特征,这与本文的理论分析基本吻合。

    基于一些学者提出的基尼系数合意值应该在0.3~0.4之间的认识[29],以及近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始终维持在0.46以上的事实(6)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9年中国基尼系数为0.465,而2020年则进一步上涨至0.468。,本文认为把收入分配基尼系数控制在0.3~0.4之间是中国首先要努力的方向。为此,进一步考察了基尼系数处于0.3~0.4之间的OECD成员国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情况,此时符合条件的OECD成员国缩减至17个(见图3)。同样使用bootstrap-t法,通过10 000次Monte-Carlo模拟来估计合理收入分配格局的结构特征。结果显示,当经济体基尼系数介于0.3~0.4之间时,有54.86%~59.90%的居民属于中等收入群体,相比基尼系数介于0.2~0.4之间时的结果降低了约5个百分点;30.63%~33.26%的居民属于低收入群体,相比前述估计结果增加了约3个百分点;9.42%~12.14%的居民属于高收入群体,相比前述估计结果大约有2个百分点的增长。整体来看,尽管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略有缩小,但低、中、高收入群体的相对比重仍接近于3∶6∶1,经济体的收入分配格局依然呈现合理的“橄榄型”结构。

    图3 基尼系数介于0.3~0.4之间的OECD成员国各层次收入群体规模

    为了准确刻画中国居民收入分配格局,为共同富裕“扩中提低”提供客观依据,本文将对中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进行测度,并加以必要的分析。

    (一)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测度

    1.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由于缺乏其他数据来源,本文使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作为本文测度的依据。该调查始于2010年,此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共覆盖25个省、约16 000户样本家庭成员的经济、教育、社会关系等信息。由于2012年起CFPS调整了收入统计口径,而2020年调查结果尚未完全发布,因此选择2012年、2014年、2016年与2018年调查数据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研究,并将最大1%与最小1%部分的数据视作异常值与缺失值一并加以剔除,得到如表1所示的样本数据。

    表1 样本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性描述 单位:元

    本文通过核密度估计方式拟合样本家庭及个体的收入分布情况,这是一种根据有限样本推断总体数据概率密度函数的非参数方法。假设独立同分布样本x1,x2,…,xn均来自于总体X,其概率密度函数为f,则核密度估计的形式如下:

    (5)

    其中K(·)表示核函数,h表示带宽。现有研究表明核函数的选择对于估计结果没有显著影响,因此本文选择使用较多的Gaussian核作为核函数,其函数表达式为:

    (6)

    带宽h设定为Gaussian核对应的最优带宽,计算公式如式(7):

    (7)

    其中σ表示样本标准差。为了便于展示,本文在绘制核密度图时剔除了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10 000元的样本家庭,但在测度各年份不同收入群体规模时依然利用全部样本数据。图4展示了不同调查年份中国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分布情况。

    图4 各年份中国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密度估计

    从图4中可以发现,各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核密度曲线均呈现明显的右偏特征。这表明中国的收入分配格局依然具有明显的“金字塔型”结构特征,相当部分的居民集中在低收入行列,中等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规模仍有待进一步扩大。随着时间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核密度曲线整体趋于平缓,左侧“单峰”部分密度不断下降,右侧“长尾”部分密度则逐渐上升,表明近年来中国居民整体收入水平大幅提升,各层次群体收入都向右平移,并且中、高收入群体的格局发生了变化。

    2.统计测度结果

    首先,根据CFPS数据计算各年份居民收入的上下四分位数,以此为标准定义统计意义上的中等收入群体;其次,参考OECD的定义方式,以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0.75~2倍为界限来定义经济意义上的中等收入群体(见表2)。数据结果表明,各年经济意义的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下界均介于收入分布的下四分位数与中位数之间,而收入上界均高于收入分布的上四分位数。

    表2 各年份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阈值 单位:元

    动态比较可以发现,近年来中国经济意义的中等收入群体收入的下界与统计意义的下界存在明显的差距。虽然从相对视角看,这一差距正在逐步缩小(从2012年的36.63%缩小至2018年的31.43%),但从绝对视角看,二者之间的差距却还在扩大(从2012年的2 471.87元扩大至2018年的4 125元)。不难发现,相对差距的缩小更多来自于经济意义的中等收入群体收入下界的快速增长,这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居民收入的增长慢于生活成本的增长。

    关于中国2012年、2014年、2016年与2018年的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及高收入群体的比重,测度结果如表3所示,这一结果与其他一些学者的研究结果比较接近[15,19]。结果表明,中国构建合理收入分配格局还有很大差距。自2012年以来,中国高收入群体比重有所上升,但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始终在40%左右且略有下降,而低收入群体比重也几乎处于同一水平。中、低收入群体在规模上的相似,使中国收入分配格局始终未能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结构特征,未来打造“橄榄型”合理收入分配格局可谓任重而道远。毫无疑问,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扩张不利是拖慢收入分配格局转变节奏的重要原因。有学者认为这一现象不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24],即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应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加,而不应出现下滑的情况,但这种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下降的现象是客观事实。近年来,中国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始终存在且隐有扩大的趋势[30],在部分中等收入者跨入高收入行列的同时,并没有足够规模的低收入者补充至中等收入行列,从而导致高收入群体比重不断增加的同时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不增反降。

    表3 不同定义方式下中国各收入群体比重

    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18年提出的中等收入群体标准,中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大约为30%。但这里存在非三口之家如何换算成三口之家(7)关于不同规模家庭的收入如何换算的问题,目前常见的做法大致可归为两类:平方根系数法和人均收入法。平方根系数法使用家庭收入除以家庭规模的平方根得到一个等价尺度,并以此为依据计算不同规模家庭的可比收入(参见OECD(2019)),这种方法被OECD用于计算不同成员国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中国国家统计局也是借鉴了这一方法对全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进行测度;人均收入法则是将家庭收入直接除以家庭规模得到人均收入水平,并以此作为等价尺度比较不同家庭的收入水平,目前围绕中等收入群体的学术研究大多倾向于使用这一方法消除家庭规模造成的收入不可比问题。、家庭年收入10万元和50万元作为中等收入标准的下限和上限是否合适、40万元的区间长度是否合理、不同年份中等收入标准如何调整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加以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二)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国际比较

    为了对中国收入分配格局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本文以OECD成员国为参照进行国际比较,从而分析中国中等收入群体存在的问题。

    首先,总体来看,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中位数较低,与上述33个OECD成员国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根据OECD和世界银行发布的数据,这33个OECD成员国在2018年基于购买力平价指数(PPP)换算得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普遍在10 000美元以上,其中瑞士和挪威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更是突破50 000美元。然而,中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位数仅为5 892.49美元,尚不及33个OECD成员国中最后排名(立陶宛)的60%(见图5)。因此,尽管同样基于中位数的0.75~2倍确定中等收入群体,但收入水平的差异使得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相比发达国家依然存在“质量”上的不足,未来关于形成合理收入分配格局的工作仍要将提升居民收入水平作为重要前提。

    图5 2018年不同国家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

    其次,从各层次收入群体规模来看,中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明显偏低,尚未达到合理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要求的50%这一下限。无论是参考OECD方式测度的结果还是按照国家统计局标准测算的结果,中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均与OECD成员国存在明显的差距。同时,中国低收入群体比重明显偏高,与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不相上下,使得中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在“橄榄型”与“金字塔型”之间摇摆不定。因此,如何通过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行之有效地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使更多的低收入者成为中等收入者,是中国加快形成合理收入分配格局、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显而易见,中国未来需围绕低收入群体“减重”这一主题深耕细作,充分发挥“提低扩中”潜力,让低收入群体有效增加收入成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破局之策。

    此外,需继续关注和分析高收入群体规模不断上涨的趋势。测度结果显示,中国高收入群体比重2018年已经接近25%,是合理收入分配格局下合意值的两倍以上,这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国依然存在收入分配差距继续扩大的风险。目前,中国收入分配格局正处于努力摆脱“金字塔型”结构特征的关键时期,要谨防高收入群体过快增长,避免因中等收入群体“入不敷出”导致收入分配格局向更不稳定的“哑铃型”结构转变。因此,未来中国必须合理调节高收入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关系,通过“先富”带动“后富”为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扩大贡献力量,从而助力形成合理收入分配格局。

    (三)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地区差异

    作为一个地域辽阔的大国,中国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存在明显差异,收入分配格局自然也有不同的特征,这就决定了中国形成合理的“橄榄型”分配格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也必然要经历由局部到全体的发展过程[31]。为此,使用2018年CFPS调查数据计算各省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位数(见图6),并根据中位数的0.75~2倍来测度其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分析地区差异。图6结果显示,2018年中国各省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较大差距,中西部省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位数普遍在20 000元以下,而北京、上海、浙江等经济发展程度高的省份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则远高于这一水平。因此,在居民收入水平存在明显地域差异的情况下,若单纯按照全国统一标准测度中等收入群体,得到的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

    图6 各省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

    基于各省份不同标准与全国统一标准分别测度了2018年中国不同省份的收入群体规模(见表4)。基于各省份不同标准测度的结果显示,2018年中国各省份收入分配格局各异。其中,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最高的三个省份为上海、北京和浙江,且群体比重也比较合理,整体收入分配格局比较接近形成3∶6∶1的“橄榄型”理想收入分配格局,在全国各省份中跻身第一梯队;湖北省和黑龙江省的收入分配结构也较好,两省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均达到50%以上,但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相比第一梯队仍存在明显不足,中等收入群体的“质量”有待提升;天津、江苏、山西等15个省份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均在40%~45%之间,相比本地低收入群体比重优势并不明显,收入分配格局存在跌落至“金字塔型”结构的风险;贵州、福建、重庆等5个省份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均不足40%,并且除了贵州以外,其余4个省份的低收入群体比重均在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之上,整体收入分配格局仍然表现为“金字塔型”结构。

    表4 不同标准下分省测度的各收入群体比重

    若使用全国统一标准刻画各省份的收入分配格局,其测度结果仅能反映各省份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并不能真实反映各省份的收入分布类型。具体来看,诸如北京、上海、浙江等收入水平较高的省份,其居民收入的“中等水平”也相应更高,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确定的中等收入区间对应的是这些省份域内居民的低收入水平,因此在全国统一标准下,此类省份的高收入群体比重普遍较大、整体收入分配格局大多表现出“头重脚轻”的结构特征;而对于一些收入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确定的中等收入区间却可能跨越到居民的高收入水平区间,从而可能夸大了这些省份的低收入群体比重,使其收入分配格局表现为上小下大的“金字塔型”结构特征。显然,在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的背景下,使用全国统一标准测度各地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可能存在较大的问题,而根据各地实际收入水平设立区域标准,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不同地区的实际收入分配格局。

    “橄榄型”分配结构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社会分配结构,对于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国民福利不断提升具有基础性作用。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加快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是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而对收入分配格局进行统计测度与定量分析,是精准施策、加快形成合理分配格局的重要依据。

    本文基于中等收入群体的统计意义与经济意义,从理论上分析了“橄榄型”分配格局的结构特征,并基于OECD成员国的测算结果进行了验证与比较。研究结果表明,当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以及高收入群体的规模比例接近3∶6∶1时,社会的收入分配格局处于比较合理的“橄榄型”结构。目前中国正处于由“金字塔型”分配格局向“橄榄型”过渡的阶段,与合理结构仍存在差距。具体来看,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偏低依然是限制中国形成合理收入分配格局的主要原因,2018年中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仅为37.39%。此外,2018年中国高收入群体比重达到了24.05%,是合理收入分配格局所要求的合意值的两倍以上,说明收入分布右偏情况比较严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进一步的研究结果表明,现阶段中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地域差异十分明显。上海、北京和浙江已经率先接近形成3∶6∶1的“橄榄型”理想收入分配格局,而其余省份的收入分配格局依然在“金字塔型”与“橄榄型”结构之间摇摆不定。此外,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各异,不同地区的“中等收入”也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刻画不同地区收入分配格局时,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收入水平,合理设定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界限。若使用全国统一标准刻画不同地区收入分配格局,得到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而非收入分配状况,因此可能造成测度结果偏离真实情况。

    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中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偏低的客观事实。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要将继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作为“主阵地”,以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显著提高去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一方面要在高质量发展中进一步“做大蛋糕”,以居民收入的整体提升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打下坚实基础,以居民收入中位数的增长实现中等收入群体上界的自然“拔高”,从而达到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优化整体收入结构的目的;另一方面要通过收入分配改革“分好蛋糕”,持续加大收入分配差距调节力度,充分发挥税收、社保以及转移支付等手段在合理分配方面的作用,持续推进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减轻低收入者在医疗、养老、托幼等方面的生活成本,加强对中低收入群体的支持,通过调分配、降负担推动更多低收入者“入中”。

    其次,要妥善把握中等收入群体收入界限与群体规模之间的辩证关系,正确看待相对标准下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不增反降的现象。在下一阶段的共同富裕建设进程中,要着力解决如何实现“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问题。一方面要发挥市场自生的“涓滴效应”,加快要素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消除劳动力流动的障碍,为“后富者”凭借劳动创造财富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发挥政府作用的“转移效应”,构建初次分配、再次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推动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格局。

    最后,要基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域差异设定不同的中等收入群体收入界限,以反映各地实际的收入分配格局,并为差异化发展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撑。对于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情况设定更高的中等收入群体收入界限,以免因中等收入群体收入界限偏低而对本地收入分配格局产生误判;同样地,一些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也不要急于求成,要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避免不合理的中等收入群体收入界限导致低收入群体比重过高,要脚踏实地、稳扎稳打,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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