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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问题论析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3 01:50:05 点击:

    内容摘要:初期的人工智能仍属于工具范畴,自主智能机器人的“自主意识”和“表意能力”是赋予智能机器人取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其“人性化”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其法律人格化。“工具论”“控制论”“拟制论”将渐次成为解决其法律人格的可能方案。自主智能机器人将可能先成为著作权等特定权益的主体,其权益变相归属于公共领域。强人工智能时期可能出现具有拟制法律人格或类法律人格的智能机器人,传统法律制度将出现颠覆性的变革。

    关键词:人工智能自主意识人性化法律人格人类中心主义

    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是近年来的研究热点之一,学术界就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无人驾驶的民事责任、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属、法律职业替代、社会风险控制等问题进行了积极而有富有价值的研究。法律作为一种明确的、可预测性的规定,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法律得知什么是禁为和应为的行为,从而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制度允许的轨道。法律制度还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具有利导性,能够进一步通过其激励机制引导人们的行为,并通过强制功能规范人们的行为。〔1 〕在人工智能的诸法律问题中,首当其冲的是法律人格问题。笔者将在对国内外的代表性观点进行梳理和借鉴的基础上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智能机器人 〔2 〕的法律人格问题的缘起

    1950年,图灵发表了《计算机器与智能》,提出机器可以有思维,并提出了著名的图灵测试,该文为图灵赢得了“人工智能之父”的美誉。1956年的达特茅斯会议勾画了人工智能研究的蓝图,会议的发起人麦卡锡起草的倡议书中使用的AI一词也得以确立,达特茅斯会议被认为是人工智能诞生的标志。

    2017年被称为人工智能年。这一年里,在人机围棋大战、德州扑克比赛等竞技中,智能机器人取得了骄人的成绩。索菲亚更是被沙特授予公民身份,成为第一个取得公民身份的机器人。2017年5月,微软智能机器人“小冰”的原创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正式出版,售价近50元。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100%由人工智能创造的诗集。微软还让“小冰”在天涯、豆瓣、简书等平台,用27个笔名发表自己的诗歌,不过读者们并没有发现“骆梦”“风的指尖”等笔名的“诗人”并非人类。从事实上来看,微软、出版社及公众都认为诗集的作者是“小冰”。但在法律上,因为“小冰”不具有法律人格,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虽然产生了这些法律问题,但却隐含着微软向世人宣告具有创造性的机器人的诞生,昭示着科技的进步将为人类产生新的福祉和带来新的挑战。

    2016年,微软开发的聊天机器人Tay在Twitter上线。Tay在部分用户的刺激下开始发表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的言论,旋即被微软下线。之后微软声明是因为有人利用了一个漏洞对Tay展开攻击。更为不幸的是,机器人杀人和伤害等“犯罪”事件屡见不鲜。1978年日本一家工厂的切割机器人突然“转身”将工人抓住并切割,这是世界上第一宗机器人杀人事件。另一件曾轰动全球的事件是1989年人工智能机器人落败于苏联国际象棋冠军后释放强电流致使冠军身亡。此外,机器人“自焚”后引燃房屋、机器人打人等事件也见诸媒体。此类事件引发了人们的忧虑,也引起了侵权主体、犯罪主体及其法律责任的探讨。

    吴汉东教授认为,对于人工智能引发的现代性的负面影响,有必要采取风险措施,即预防性行为和因应性制度。面向未来时代的调整规范构成,应以人工智能的发展与规制为主题,形成制度性、法治化的社会治理体系,包括以安全为核心的法律价值目标、以伦理为先导的社会规范调控体系和以技术、法律为主导的风险控制机制。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本土需要,当前应尽快出台“国家发展战略”,及时制定“机器人伦理章程”,适时进行机器人专门立法。〔3 〕从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归属、无人驾驶的责任认定、自动生成裁判文书情况下的裁判主体与效力等问题可以看出,此问题已经是一个现实法律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律人格直接关系到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关系到能否以其身份自主设立、变更及终止法律关系。申言之,关系到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也关系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法律关系源于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因此,也会进而影响到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问题。从法治实践的角度看,关系到智慧立法、智慧执法、智慧司法、智慧法律服务的主体与效力等问题。从法理的角度看,传统的法律制度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如果赋予智能机器人以法律人格,传统法律的调整对象将演变为三种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与智能机器人的社会关系、智能机器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从国际法角度看,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关系到国籍、战时平民保护、机器人武器的作战主体与作战手段等问题。

    总之,法律关注的是主体及主体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主体问题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否则无法解决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问题。因此,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问题也是相关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首当其冲的问题。

    二、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问题的主要观点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及其应用的快速发展和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巨大影响,关于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问题的讨论比較多,代表性观点主要如下:

    (一)电子人或法律人格说

    2016年5月31日,欧盟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一项动议,要求欧盟委员会把正在自动化智能机器“工人”的身份界定为“电子人”的身份,并赋予这些机器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等特殊的权利与义务。众所周知,沙特更是直接赋予智能机器人索菲亚以公民身份。

    (二)有限法律人格说

    袁曾认为,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责任义务,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但由于人工智能承担行为能力的后果有限,人工智能适用特殊的法律规范与侵权责任体系安排,其具有的法律人格是有限的法律人格。为调整适应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的规制安排,必须明确人工智能归责原则,通过强制投保责任险、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管体系、加速《人工智能发展法》立法等体系性安排,促进人工智能在可控的范围内发展。〔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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