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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充电桩爆发的“互怼大战”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2 19:20:14 点击:

    文/糜乐

    对小区物业来说,在小区安装充电桩,既便民,还有钱可赚,可谓一举两得。然而这样一件在外人看来有益无害的事情,却在广州某小区引发个别业主与物业的互怼,进而上演了多场侵权诉讼大战。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动自行车(简称电动车)产业快速发展,在日常生活中选择以电动车作为代步工具的人越来越多。电动车需要定期充电,于是不少居民把电动车电池取回家充电、在楼道里给电动车充电、私自拉扯电线充电……这些不规范充电的情况,给自身和小区安全带来诸多隐患。

    由于电动车在小区内不规范充电频频引发消防事故,给小区物业管理敲响了警钟。如何确保小区居民安全充电,并对充电区域做好集中管理,成为众多物业管理部门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的龙熹苑小区于2011年建成,无充电桩设施。为了解决小区车主给电动车充电的问题,2020年上半年,该小区物业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准备在小区安装充电桩。

    充电桩安装在哪里?由于龙熹苑小区建设的时候将一楼架空,从而产生了一个架空层。架空层的设置使龙熹苑小区多了一些可以利用的空间,在架空层内停放电动车客观上也更有利于实现人车分流,便于物业管理。

    然而,在架空层安装充电桩,会导致电动车主频繁地进出架空层充电,充电时产生的电流声势必会影响部分居民的生活,小区居民罗某就是反对者之一。

    罗某获悉广电公司拟在架空层安装充电桩后,立即找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交涉。2020年6月9日下午,罗某来到小区物业办公室,指出广电公司在架空层安装充电桩涉嫌违规,并对此事进行投诉。后因广电公司工作人员处理不当,多次在小区业主所在的“龙熹苑物业服务群”发布对罗某不利的言论,引发两场罗某与广电公司之间的名誉权官司,罗某最终均胜诉。

    虽然罗某打赢了名誉权官司,但广电公司并没有听取罗某的投诉意见,认为安装充电桩是惠民之举,且大多数小区居民都赞成,于是坚持原先的安装计划。

    2020年7月1日,罗某再次来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简称“天河法院”)起诉广电公司(简称“7.1诉讼”),指出广电公司未经业委会、业主同意,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侵占龙熹苑小区架空层安装收费充电桩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属于违规侵占、改变小区部分架空层的用途进行经营,要求法院判令广电公司限期恢复架空层原状,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元。

    2021年1月11日,双方间的争执从线上延伸到线下。广电公司当日在龙熹苑小区内张贴《通知》,该《通知》明确通知对象为龙熹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通知》公开了罗某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等信息,并发布了7.1诉讼的案号、当事人、开庭时间及地点等信息。《通知》主文为:“为妥善解决纠纷,避免后期因充电桩安装事宜另起争议,同时保障广大业主知情权,望全体业主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加本次庭审,以便了解本案庭审及事实情况。拟参加本次庭审的业主,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同时遵循法庭庭审秩序。”

    居民应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

    对于广电公司的上述行为,罗某认为已涉嫌侵犯名誉权,遂再次以广电公司为被告,向天河法院提起隐私权诉讼,要求被告在龙熹苑小区书面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失抚慰金4000元,惩罚性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6600元。诉讼中,双方围绕被告张贴公示行为是否侵犯名誉权展开了激烈的舌战。

    罗某认为,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等个人信息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个人隐私,其提起诉讼事项也是个人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泄露。广电公司作为物业公司不但没有履行服务义务,对其信息进行保密管理,反而故意张贴、泄露其隐私,且属于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泄露,对其正常的生活造成滋扰,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广电公司辩称,其与罗某之间不存在侵权,其不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广电公司通知小区业主委员会相关开庭信息的行为是合理的,广电公司的上述行为是为了履行物业应尽的职责,且相关通知只对案件事实作了相应陈述,并未侵犯罗某的隐私。

    广电公司认为,7.1诉讼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在该案件中涉及的内容为公开且可供公众查阅的内容,广电公司张贴的《通知》中所陈述的内容未达到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程度。

    天河法院将该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广电公司是否侵害了罗某的隐私权;
    如构成侵权,广电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

    首先,关于广电公司是否侵害了罗某的隐私权。本案广电公司作为龙熹苑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在履行物业职责的过程中掌握业主的个人信息。广电公司在处理罗某与其关于充电桩纠纷的过程中,以保护其他业主知情权为由,未经罗某同意,在《通知》中公开罗某个人信息,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公开罗某投诉人身份的必要性,故应认定广电公司侵害了罗某的隐私权。

    其次,关于广电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因广电公司通过在小区内张贴公告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罗某的隐私权,故应向对方赔礼道歉,为对方消除影响。罗某要求广电公司在龙熹苑小区向其书面赔礼道歉,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应予支持。

    结合涉案纠纷的经过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天河法院酌定广电公司应赔偿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罗某诉请的其他费用酌情部分予以支持,对罗某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因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2022年3月30日,天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广电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在龙熹苑小区内张贴向罗某赔礼道歉的书面公告,以消除对原告罗某的影响,并赔偿罗某各项损失合计4500元;
    驳回罗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广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7月19日对外公布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谢绝转载)

    法官点评

    本案向人们传递了以下三个法律常识:

    一是公开庭审信息不能擅自扩大范围。一般而言,法院的庭审活动大多是公开的,老百姓可以通过法院的公告获知相关庭审审理的具体信息,也可以旁听庭审。转发法院的开庭信息并不违法,如果广电公司仅是转发法院开庭信息则不构成侵权,但其在通知中增加了罗某的相关身份信息,使小区居民能够对号入座,故构成侵权。

    二是行为动机良好不影响隐私侵权的成立。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本案广电公司出于让小区业主知晓相关诉讼,推进安装充电桩这一便民行动而在小区张贴《通知》,其动机并无不当,但由于《通知》内容泄露了罗某隐私,故应当承担隐私侵权责任,而不因其良好动机而豁免。

    三是小区公共部位改造建设应防止侵权。目前在类似本案老小区增装充电桩的情况比较普遍,物业在进行调研论证时要考虑改装地点的原有用途,安装建设后原有功能的发挥及可能对业主权益产生的影响,防止引发类似本案这样的频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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