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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教育督导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2 14:40:26 点击:

    1949年11月1日成立教育部,视导司为教育部所设司局之一。

    1954年3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整顿与改进小学教育工作的指示》,为了加强对城乡小学的领导,逐步提高教育工作水平,旗县文教科添设专职视导员。是年,绥远省教育厅制订了《县旗小学教育视导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该《条例》规定,视导员应由有一定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大体上能胜任完全小学校长工作,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干部充任。视导员在文教科统一领导下,根据县、旗城乡小学分布情况,按地区分片掌管。视导员是政府的代表,其责任是检查、监督学校的工作。视导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式,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原则上分为一般视察和专题视察。

    一般视察。检查所属小学关于教育方针、政策、决议、计划的执行情况;校长、教导主任、班主任工作;教学计划、教学研究、教育质量、学生质量;教师学习,学校团、队、学生会活动;家长工作、学校卫生、教学设备、行政经费等学校全部工作。

    专题视察。检查教育工作中某几项工作或某几个专门问题。每名视导员在一学期内,一般应对所担当区内所属小学校,普遍进行一至两次视察指导工作。视导员视察工作结束,经过研究整理,写成书面报告。

    20世纪60年代前后,内蒙古自治区和全国一样,因多种原因教育督导工作中断。

    1977年9月,邓小平在关于《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问题》的谈话中,提出了恢复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的设想。

    1981年2月,昭乌达盟(今赤峰市)在自治区范围内率先成立了视导组,作为盟教育局党组制订全局工作计划和采取重大决策时的内部参议机构。视导组初设视导人员4名,后增至7名。

    1984年8月,教育部增设视导室。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视)导制度。”要求国家和地方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督导)机构,负责对全国或本地区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全面的视察、督促和指导。同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设督导司。

    1988年原国家教委、原人事部下发《关于建立教育督导机构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及专门机构正式恢复,自治区部分盟市开始正式建立教育督导机构。

    1989年10月,赤峰市经市编委批准,正式建立赤峰市教育督导室,归本市教育局管理,定事业编制6人。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督学4人,其中正处级1人,副处级2人,正科级1人。至1990年底,赤峰市各旗县区均已成立教育督导机构。全市配备专职督学36名。

    1990年,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成立督导室,王庆友任主任,成员3人。督导室的重点工作是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1991年,原国家教委以主任令的形式发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就教育督导的性质和任务、督导的范围和对象、督导机构的设置、督学的基本条件和职权、督导工作的实施等都作出了原则的规定。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应的地方督导法规。

    中共十四大提出了到20世纪末全国实现“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原国家教委建立了“两基”督导检查评估验收制度,由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

    1993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培训工作会议暨全区旗县以上督导室主任首届会议在呼和浩特市召开。这次会议对全区“两基”检查、评估、验收工作和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作了全面部署。会议指出:“到目前为止,全区尚有三分之一的旗县市区没有建立督导机构,已经建立督导机构的旗县市区存在着编制不明确、人员配备少、结构不合理等状况。当务之急,要加快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步伐。”是年秋季开学后,自治区教育厅督导室组成评估验收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和青山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的“两基”工作进行了评估验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原国家教委批准,以上四个区成为内蒙古自治区首批实现“两基”达标的旗县市区。这是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对“两基”工作的第一次评估验收。

    199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法定成为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1998年教育部机构改革中,加强了教育部的教育督导机构,进一步明确了其职级。

    1998年4月17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教育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办法》(内蒙古教督发〔1998〕3号),对“两基”达标验收的资格、标准、程序和要求,做了进一步规定。

    1999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作出《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指示“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

    2000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央编制委员会发文,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则制度和指标体系;对地方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各省(区、市)陆续将本级的教育督导机构更名为省(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各地(市)、县更名为地(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初恢复重建以来,“两基”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部门集中开展的一项规模最大、力度最强的工作。从1993年到2000年,全区教育督导部门每年都集中力量开展“两基”过程性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

    全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坚持开展过程性督导检查,旗县教育督导部门按照“两基”标准全面进行自查自评,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校、校不漏项,边查边改。盟市教育督导部门对本区域拟达标旗县进行全面复查,确认其是否具备申报验收条件。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组成考察指导工作组,对当年接受验收的旗县逐个进行前期、中期督导检查,严格按照评估验收的标准和方法,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和测算,严肃提出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因地制宜地指导旗县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的基础比较薄弱,在广大农村牧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初中生辍学率偏高一直是“普九”进程中的难点问题。全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把控辍作为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采用档案审查法、实地调查法、跟踪追查法、座谈讨论法、诊断分析法,促进了控辍工作的落实。

    自1993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成“两基”达标评估验收工作组,对旗县的“两基”达标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在评估验收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软件从严、硬件从实”的原则,以国家和自治区评估验收办法为依据,严格遵循“两基”验收标准和程序,采取分类随机抽签确定受检单位和点面结合评估检查的方式,深入教育、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苏木、中小学,采取听取汇报、审查资料、察看学校、问卷调查、个别访谈、专项测试、文化考试、入户了解等方法,进行点面结合的认真查验。

    2000年10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内政字[2000]23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首批组成人员16人,总督学由自治区教育厅厅长张树逊兼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督导室,与督导室两个牌子一套人马,负责督导团的日常工作。

    2000年,全区12个盟市成立了督导室,其中政府督导室4个,专职督学25人,兼职督学25人,特约督学4人。全区101个旗县(市区)全部建立了督导室,其中政府督导室30个,专职督学249人,兼职督学66人,特约督学1人。

    (陈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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